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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犯
漢語名詞
戰犯,全寫為戰爭罪犯,指戰爭中戰敗國的高級指揮官或戰俘中,被認為應負起戰爭罪責的人。在戰敗之後,戰犯可能必須接受戰勝國為首組成的審判單位或其他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的戰犯法庭來審判,以負起戰爭的罪責受到處罰。
《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899)首次在國際法中規定了戰犯的刑事責任範圍。依照該公約,交戰國要對自己武裝力量成員的一切行動負責。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凡爾賽和約》(1919)規定有追究戰犯責任的條款,但這些條款並未得到執行。《關於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1929)規定,對諸如虐待被俘的傷者病者和戰地醫務人員等類的行為,應予以懲治。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的波茨坦會議的議定書強調指出,一切戰爭罪犯及參與策劃或推行納粹暴行和戰爭罪行的人,應予逮捕並交付法庭審訊。《日內瓦第一公約》(1949)、《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4)和其他國際法規定,締約國各方均有義務採取國內立法措施,對破壞或指使破壞公約者,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有責任揭露和懲治戰犯,以及懲處一切罪犯,無論其屬本國公民、交戰國公民或中立國公民。法定時效不適用於戰犯,戰犯不享有避難權。根據國際法準則,各國均應不考慮時效期限,而將戰犯引渡給犯罪發生地國家懲處。交戰國有權將違反武裝衝突法規範的他方人員作為戰犯處罰,以促使武裝衝突法規範的遵循和執行,緩和戰爭和武裝衝突的殘酷程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戰犯的審判,使武裝衝突法關於戰犯的規則有較大的發展。隨著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獅子山特別法庭,特別是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與運行,將使越來越多的戰犯受到制裁。
戰爭犯罪的組織者、教唆者、領導者和共犯者稱為戰爭罪犯或戰爭犯罪分子,簡稱 戰犯。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阿道夫·希特勒、墨索里尼、東條英機等,都是首要戰犯。參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犯有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違反人道原則等嚴重罪行,被認為是戰爭犯罪。
過去,西方傳統國際法和國際實踐,把戰爭犯罪局限於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罪行。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提出審判和懲處發動戰爭的罪魁禍首問題。1919年 1月26日,在巴黎和會上成立了戰爭責任問題委員會。《凡爾賽和約》(1919)第227條規定,把德皇威廉二世作為主要戰犯之一,交付國際法庭審判。但是,由於荷蘭政府拒絕引渡,審判未能進行。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日、意法西斯帝國主義者的暴行,激起了全人類的義憤,從而促進了在國際法中建立懲治戰爭犯罪的國際責任制度。1943年10月30日,蘇、美、英三國莫斯科外長會議作了關於追究和懲治法西斯戰犯的決議。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在倫敦簽訂了《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家主要戰犯的協定》及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 1月19日,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日軍暴行駭人聽聞
東京審判從1946年5月開庭到1948年11月宣判終結,共歷時近兩年零七個月。其間共開庭818次,法庭紀錄4.8萬餘頁,出庭作證的證人達419人,出示文件證據4000多件,判決書長達1213頁,規模超過了紐倫堡審判,堪稱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國際審判,也是二次大戰結束後世界上發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一。日本法西斯的種種罪行在審判中一步步被揭露。東京審判的判決書宣布,確認日本有對中國進行侵略戰爭及對蘇聯、美國、英國與其他盟國進行類似戰爭之罪。認為九一八事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導火線,日本是中日戰爭的侵略者。
判決書以最大的篇幅敘述了日本侵華戰爭的歷史,在國際法的高度上確定了日本侵華的種種罪行。
判決書還指出,日本暴行的證據為數眾多,不可能一一列舉,法庭只能就確定大批屠殺並虐待戰俘與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戰爭犯罪的各種證據,作出一般的結論:
1.對中國人民的屠殺:僅以南京大屠殺為例,被殺人數就達30萬人以上,還不包括被日軍焚燒的屍體、投入長江或用其他方法處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姦淫燒殺,劫掠財物,無惡不作。
2.對太平洋地區各國人民的屠殺:他們曾在馬來亞的亞歷山大醫院、泰國的瓊蓬角、荷屬東印度的望涯群島、蘇門答臘的庫達拉查、爪哇的加達爾巴士等100多個地方實施了大規模屠殺,其暴行駭人聽聞。例如:日軍將婦女強姦后,把汽油澆在她們頭上點火焚燒。
3.拷問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軍在其鐵蹄所及之處,對被拘禁的俘虜與和平居民實施了慘無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電刑、懸吊、坐釘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實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僅有日本軍醫,還有其他軍人。如在菲律賓,日軍抓住了一個年輕婦女,將她的乳房和子宮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軍司令部曾發出命令,讓部隊吃盟軍的屍體。
德意日法西斯發動的戰爭給全人類帶來深重災難,為了懲處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1943年10月,中國、美國、英國、荷蘭、澳大利亞等國成立罪犯調查委員會,籌備戰後審判。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規定:“我們盟國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犯,包括虐待俘虜的人在內,將處以法律的嚴厲制裁。”12月,在莫斯科舉行的蘇美英三國外長會議也決定,駐日盟軍最高統帥必須貫徹《波茨坦公告》,嚴懲日本戰犯。
1946年1月19日,駐日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根據盟國最高委員會決定,正式頒布了關於在東京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宣言》,以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根據規定,該法庭有權審理及處罰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爭罪犯。但事實上,東京審判的對象是甲級戰犯(即主要的或首要的戰爭罪犯),次要戰犯由各被侵略國分別設庭審理。1946年2月18日,麥克阿瑟正式任命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高等法院院長韋勃爵士為首席法官,以及分別來自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荷蘭、菲律賓、加拿大、紐西蘭、印度10國的10名法官;同時任命了首席檢察官和其他30名檢察官。中國法官和檢察官分別由梅汝趝和向哲浚出任。盟國開始是把70人定為甲級戰犯,后認為案情過分龐大複雜,決定將這70人分兩批或三批審理。東京審判的是第一批28名甲級戰犯,因為其中3人或病死或發瘋,所以實際只對25名甲級戰犯進行了審判。
1946年5月3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開庭。這天上午8時42分,一輛押送日本戰犯的土黃色大型軍用客車停在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大門前。8時50分,大客車的門開啟。第一個走下車的人穿著一身戰時日本國服國民服,他是南次郎。第二人是眼眶深陷的廣田弘毅。日本特務頭子土肥原賢二第四個走下車來。東條英機走在隊伍中間,他戴著黑框眼鏡,臉上露出令人捉摸不透的笑容。眼睛眨個不停的前大藏大臣賀屋興宣走在最後。他們走得很慢,相互間保持1米左右的距離。當賀屋興宣走進法庭大門后,厚厚的玻璃門隨即關閉。
上午11時17分,法庭執行官宣布開庭,庭內全體人員起立。在一片肅靜中,11名法官身著黑色法衣威嚴地走入法庭,登上審判席。
儘管25名戰犯罪惡滔天,但他們並不甘心認罪。開庭不久,辯護團便以審判權問題發難,有的辯護律師以戰爭中殺人不應構成殺人罪為由,為被告開脫。對此,檢察官指出:這批戰犯所指揮的軍隊,對世界各國的無數生靈造成了長期而深重的迫害,世界的和諧在這批戰犯手中破滅。對如此天理不容的戰犯,絕對不能夠放縱。審判的目的是在主持正義,而這個審判也不同於一般的審判,因為我們要從毀滅中挽救全世界。我們為了文明而開始戰鬥!檢察官鏗鏘有力地結束了發言。法庭駁回了辯方的動議,審判進入一般審理階段。
法庭上唇槍舌劍。
7月1日,法庭開始審理日本發動侵華戰爭的罪行。坂垣征四郎雖知自己罪行累累,但還是抵賴說九一八事變是偶然發生的事件,並不是他們策動的;而偽滿洲國的成立是出於東北人民的民意;七七事變以後,他曾主張撤軍,實現和平等等。但在中國檢察官舉出的大量證據,如《奉天特務機關報》所載日本軍方吹捧坂垣屠殺中國人功績卓著的材料,日本外務省秘密文件中所載坂垣策劃成立偽滿洲國等材料面前,坂垣窘態畢露,啞口無言。8月,偽滿洲國皇帝溥儀連續出庭8天,詳述坂垣籌劃偽滿洲國的罪行和證據,讓世人更多地了解到了事實的真相。
對南京大屠殺負有最高直接責任的是松井石根。為了證實日軍的暴行,中國檢察官助理裘劭恆特地與兩名美國人赴南京實地取證,收集到大量證據,並找到了南京大屠殺的倖存者尚德義、伍長德,目擊者美籍醫生羅伯特·威爾遜、約翰·梅奇牧師等證人。檢察官向法庭提供的證人證詞和其他證據材料堆起來有一尺多高。松井石根剛開始也是百般抵賴,但很快被檢察官駁得什麼話也說不出來。
在東京法庭上,其他有關各國的檢察官也相繼進行了立證陳述,曆數了日本進行侵略戰爭的各個階段上日本戰犯的犯罪事實。
1948年11月4日-12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宣讀了數十萬字的判決書。12日下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處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坂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人絞刑;判處荒木貞夫、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星野直樹、木戶幸一、小磯國昭、南次郎、岡敬純、大島浩、佐藤賢了、島田繁太郎、鈴木貞一、賀屋興宣、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等16人無期徒刑;判處東鄉茂德有期徒刑20年、重光葵有期徒刑7年。在被告依次被傳喚來聽取量刑宣判時,他們的表情各不相同。土肥原臉色死灰,臉部肌肉明顯抽搐,雙手顫抖厲害。松井石根頭不停地抖動,兩腿癱軟,不得不由兩名憲兵用力抬著才離開法庭。東條最後一個出場,他穿著一身軍服,兩手背在身後,歪著脖子,一直仰視著天棚。七人的絞刑是1948年12月22日黎明執行的。他們的屍體在火焚成灰以後,用軍艦撒到海里,任其隨風飄去,使其無蹤跡可尋。
在東京審判的同時,南京、上海、馬尼拉等地也設立軍事法庭,審判日本乙級、丙級戰犯,受審戰犯共5416人,其中937名戰犯被處以死刑。
東京審判揭露了日本法西斯的侵略罪行,懲罰了日本戰犯,因而受到當時世界輿論的普遍歡迎。當然,由於在審判前後由美國操縱了執行和檢察大權,使審判產生了一些缺陷和偏頗,如731部隊從事細菌戰的罪惡活動未被追究等等。但是,東京審判的重要之處主要不在於確定某些被告人有罪無罪,而是伸張正義、鞭撻戰爭犯罪和呼籲世界和平。第一,東京審判以其嚴正判決最終在國際法的高度上確定了侵略戰爭是犯罪這一人類共識,還確定了計劃和準備侵略戰爭也是犯罪,而領導侵略戰爭的人應負刑事責任。這一國際法準則的建立,沉重打擊了好戰分子的囂張氣焰。
第二,東京審判正式確定了違反人道罪,即將戰時或戰前對非武裝人民的屠殺、種族滅絕、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為等規定為犯罪。這就使戰爭犯罪所不能包括的一切反人道罪行,都不能逃脫正義的裁判。
第三,東京審判的各項記錄和判決書等文件,具有不可動搖的權威性,它本身就是日本法西斯所犯種種罪行的如山鐵證。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在管轄權與總則部分規定,下列各種行為,或其中之任何一種行為,皆屬於戰爭犯罪:
危害和平罪
即計劃、準備、發動或從事一種侵略戰爭或一種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參加為完成上述任何一種戰爭的共同計劃或陰謀。
即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包括謀殺及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佔領地平民,謀殺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毀滅城鎮或鄉村或非基於軍事上必要的破壞,但不以此為限。
違反人道罪
即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謀殺、殲滅、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有關於本法庭裁判權內的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為,不問此種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所在國的國內法。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還規定,被告的官方地位,即不論是國家元首還是政府部門之負責官吏,均不應成為免除或減輕懲罰的理由;政府或上級命令,也不應成為免除被告責任的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也有類似的規定。
東京審判時,日本戰犯受審的情形
1946年聯合國大會第95(Ⅰ)號決議一致確認“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及該法庭判決書中所承認的國際法原則。”1950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根據聯合國大會第 117(Ⅱ)號決議編纂的這些原則稱為“紐倫堡原則”。196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領域庇護宣言》宣布,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違反人道罪者,不得援用請求及享受庇護的權利。19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規定對戰犯的追訴,不受時效的限制,大會要求引渡那些犯了罪而沒有受到審判的戰犯。
但是,由於一些國家對戰犯的包庇、縱容,上述規定未能認真執行。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日本的許多重要戰犯,由於美國的包庇而未受到應有的懲處。在中國,國民黨政府從1945年12月中旬起至1947年底共計審判日本戰犯2435人,其中判處死刑149人,實際執行145人(4人在執行前病死或減刑)。共產黨上台後於1956年4月25日通過了《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於同年6月9日至20日,分別在瀋陽、太原對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和處理(見瀋陽審判,太原審判)。
重慶國民政府公布的日本戰犯名單
林銑十郎 戰時曾任日本首相
阿部信行 戰時曾任日本首相
東條英機 戰時曾任日本首相
小磯國昭 戰時曾任日本首相
岡田啟介 戰時曾任日本首相
米內光政 戰時曾任日本首相
南次郎 戰時曾任日本陸軍大臣
荒木貞夫 戰時曾任日本陸軍大臣
寺內壽一 戰時曾任日本陸軍大臣
杉山元 戰時曾任日本陸軍大臣元帥
板垣征四郎 戰時曾任日本陸軍大臣
畑俊六 戰時曾任日本陸軍大臣
梅津美治郎 戰時曾任日本陸軍參謀總長
建川美次 戰時曾任日本陸軍參謀本部第2部長、第1部長
小畑敏四郎 戰時曾任日本陸軍參謀本部作戰課長、第3部長
橋本欣五郎 戰時曾在日本陸軍參謀本部任職
三宅光治 戰時曾任日本關東軍參謀長
石原莞爾 戰時曾任日本關東軍參謀、高級參謀
植田謙吉 戰時曾任日軍第9師團長
西義一 戰時曾任日軍第8師團長
田中隆吉 戰時任日本駐上海陸軍武官助理、關東軍參謀、化德特務機關長
西尾壽造 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總司令
岡村寧次 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總司令
多田駿 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華北方面軍司令官
岡部直三郎 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華北方面軍司令官、日軍第6方面軍司令
下村定 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華北方面軍司令官
松井石根 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華中方面軍司令官
山田乙三 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華中方面軍司令官
安藤利吉 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華南方面軍司令官
後宮淳 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華南方面軍司令官
吉本貞一 戰時曾任日軍第1軍司令官
東久邇宮稔彥王 戰時曾任日軍第2軍司令官
朝香宮鳩彥王 戰時曾任日軍上海派遣軍司令官
今村均 戰時曾任日軍第23軍司令官
內藤正一 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華北方面軍騎兵集團長
岡崎清三郎 戰時曾任日軍緬甸方面軍第2師團長
山脅正隆 戰時曾任日軍第3師團長
田中靜壹 戰時曾任日軍第13師團長
土肥原賢二 戰時曾任日軍第14師長
藤江惠輔 戰時曾任日軍第16師團長
木村兵太郎 戰時曾任日軍第32師團長
河邊正三 戰時曾任日軍中國駐屯混成旅團長
鈴木重康 戰時曾任日軍獨立混成第11旅團長、
坂本順 戰時曾任日軍第5師團步兵第21旅團長
佐佐木到一 戰時曾任日軍第16師團步兵第30旅團長、
小原一明 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華北方面軍騎兵第4旅團長
河邊虎四郎 戰時曾任日本關東軍第2航空軍司令、航空總監部次長
影佐禎昭 戰時曾任日本南京政府顧問
吉岡安直 戰時曾任后偽滿洲國帝室御用掛
楠本實隆 戰時曾任日本大東亞省駐北平公使
鹽澤清宣 戰時曾任日本大東亞省駐北平公使
花谷正 戰時曾任偽滿洲國軍事顧問、奉天等地特務機關長、第1軍參謀長
森岡皋 戰時曾任日軍漢口等特務機關長、華北聯絡部長
田中國重 戰時曾任日軍台灣軍司令
高橋坦 戰時曾任日本駐北平武官、日軍中國派遣軍華北方面軍參謀長
中澤三夫 戰時曾任第16師團參謀長
菊池武夫 戰時較早退出現役,后在政府、議會及右翼組織任職
末次信正 戰時曾任日軍聯合艦隊司令
野村吉三郎 戰時曾任日軍第3艦隊司令、駐美國大使
永野修身 戰時曾任日軍軍令部總長
豐田副武 戰時曾任日軍軍令部總長
豐田貞次郎 戰時曾任日本商工大臣、外務兼拓務大臣、軍需兼運輸大臣
永野修身 戰時曾任日本海軍大臣、日軍軍令部總長
米內光政 戰時曾任日本海軍大臣
吉田善吾 戰時曾任日本海軍大臣
及川古志郎 戰時曾任日本海軍大臣、日軍軍令部總長
島田繁太郎 戰時曾任日本海軍大臣、日軍軍令部總長
野村直邦 戰時曾任日本海軍大臣
太澄田賚四郎 戰時曾任日軍第1軍司令
鷹森孝 戰時曾任日軍第12軍司令
細川忠康 戰時曾任日軍第43軍司令
坂西一良 戰時曾任日軍第20軍司令
十川次郎 戰時曾任日軍第6軍司令
田中久一 戰時曾任日軍第23軍司令
落合甚九郎 戰時曾任日軍第27師團長
長伴健雄 戰時曾任日軍第34師團長
宮川清三 戰時曾任日軍第40師團長
小倉達次 戰時曾任日軍第131師團長
山路秀男 戰時曾任日軍戰車第3師團長
內田銀之助 戰時曾任日軍第118師團長
柳川悌 戰時曾任日軍第132師團長
堤三樹男 戰時曾任日軍第68師團長
田中勤 戰時曾任日軍第61師團長
三浦忠次郎 戰時曾任日軍第69師團長
內田孝行 戰時曾任日軍第70師團長
專田盛壽 戰時曾任日軍獨立混成第81旅團長
櫻庭子郎 戰時曾任日軍新牆河獨立混成第82旅團長
楠本實隆 戰時曾任日本大東亞省駐北平公使
福田良三 戰時曾任日本海軍中國方面艦隊司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