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許可證制度
進口許可證制度
進口許可證制度是指一國為加強對外貿易管制,規定某些商品的進口需由進口商向進口國有關當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獲得許可證後方可進口的一種制度。進口許可證制度是國際貿易中的數量限制措施,作為一種非關稅措施,是各國管制貿易特別是進口貿易的常用做法。
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11條在“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的標題下,規定各締約方不得以進出口許可證來限制或禁止產品的進出口。這一措辭表明:關貿總協定並不是絕對禁止和取消進口許可證(事實上也不可能),只是要求不能將進口許可證作為限制或禁止國際貿易的行政手段。關貿總協定第11條和其他有關條文規定的種種例外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可見,國家的進口許可證手續具有兩重性:一方面它的合理、適當使用對於維持一國的對外貿易秩序和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如為國家貿易統計和國際收支平衡等目的而規定的許可證手續;另一方面它的濫用又會阻礙國際貿易正常流向,構成一種非關稅壁壘。
各國實施的進口許可證制度通常分為兩種:一是自動進口許可證制度,即把進口許可證毫無數量限制地簽發給進口商,也就是說,凡是列入許可證項下的商品清單中的貨物,進口商只要申請,就可進口。自動進口許可證通常用於統計目的,有時也用於監督目的,為政府提供可能損害國內工業的*量重要產品的進口情況。二是非自動進口許可證,也稱為特種進口許可證,對列入特種進口許可證項下的商品;進口商必須向有關當局提出申請,經逐筆審核批准併發給許可證后,才得以進口。通常情況下,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是與數量限制結合使用的,即進口國主管當局或按照商品來源的國別和地區,或按進口商申請的先後,在總的進口限額中批准給予一定的額度,取得進口配額的進口商才能取得進口許可證,才得以進口。
進口許可證制度在維護進口國正當權益的同時,也構成了對國際貿易實實在在的限制,阻礙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為了克服這一問題,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上達成了《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對進口許可證的定義及適用規則作了明確的規定。協議於1980年1月1日生效,截止1991年3月,共有39個國家和地區國加入。 烏拉圭回合談判在“多邊貿易談判和安排”的議題下達成了新的《進口許可證程序協定》。新協定一方面改進和完善了1979年協定的規定,另一方面通過WTO所有成員方的接受與生效而擴*了國際統一的許可證規則的適用範圍。新協議由一個前言和8個條款組成,是現行有效的世界貿易組織文件。
進口許可證制度雖然可能會造成對國際貿易發展的阻礙,但仍將是為達到某些目的所必須採取的手段,如出於統計目的的需要等。可以說,進口許可證程序的不適當運用才會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所以,《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對進口許可證程序的態度是規範性的,而不是禁止性的,它的目的是要“簡化國際貿易中所運用的管理手續和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並確保公平公正地實施和管理這些程序和做法”,防止進口許可證程序本身對國際貿易造成額外的障礙。
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新修訂的《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在其前言中確定了協議的主要原則:
1、確保進口許可證程序的運用不違背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原則與義務。協議序言明確指出:各成員方“意欲保證進口許可證手續不以違反1994年關貿總協定各項原則和義務的方式予以使用”。協議第1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各成員方應保證用於實施進口許可證制度的行政手續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有關條文,包括其附件和議定書”。
2、為某種目的而使用自動進口許可證時,不得用來限制貿易,儘管前言中指出各成員方“考慮到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特定的貿易、發展和財政需要”;認識到為某些目的而給予的自動進口許可的用途,但必須同時認識到“不應當用此許可來限制貿易”和“阻礙國際貿易力量”。
3、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應以透明和可預見的方式實施。具體地說來,各成員方應公布有關申請許可證的各種手續,如申請者(自然人、公司和機構)的資格,聯繫的行政機構和需要許可證的產品清單等;以便各國政府和貿易經營者熟悉。這種公布應儘可能地在有關規則生效前的21天內為之,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生效之日。
4、簡化國際貿易中進口許可證使用的管理程序和習慣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並確保公平合理地應用和實施。首先,申請表格應儘可能簡便,有關文件和資料要求應嚴格限於許可證制度合理操作所必需的程序。其次,申請手續也應儘可能避免繁瑣。應允許申請者有合理的期限提交許可證申請。在申請方面,申請者應僅與一個行政機構聯繫,如果確有必要經過一個以上行政機構,申請者需聯繫的行政機構不應超過3個。
5、迅速、有效、公平地解決進口許可證實施中的貿易爭端。協議在其前言中指出“希望設立一個磋商機構並為本協議下產生的爭端提供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解決”。
關於自動進口許可證
自動進口許可證(automatic import licensing)是指免費批准申請的進口許可證。這種許可證一般不限制有關產品的進口,而主要是為國家統計進口貿易提供數據。《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也把許可證分為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協議第2條規定,“各成員方承認,如果無其他合適手續可供採用,自動進口許可證是必要的”。因此,協議允許各成員維護自動進口許可證。同時協議對自動進口許可證的適用規則和具體操作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實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使屬於自動許可證項下的貨物受到限制性影響,而且,採用自動進口許可證須為必要的;履行了進口方法律要求,從事屬於自動進口許可證有關產品的進口業務的任何個人、商號或機構,均有資格申請和取得進口許可證;海關放行貨物之前的任何一個工作日內,都可遞交進口許可證申請書,而且只要進口許可證申請書的手續是完備的,在管理可行的範圍內於收到申請后立即予以核准,最多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關於非自動進口許可證
(non-automatic import Licensing)。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質上是為實施進口數量限制的一種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關稅壁壘的一種常見的手段。協議鑒於這種措施的普遍性,並未明文規定予以禁止,但要求其實施應該以透明和可預見的方式進行。協議第3條為非自動進口許可證規定詳細的規則,其主要內容為:非自動進口許可證不應在它所應發揮作用的貿易限制措施之外再製造額外的貿易限制或有其他的扭曲貿易的作用。當要求許可證用於實施數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時,各成員應向其他成員和貿易商公布足夠的信息,以使他們了解有關情況。這些信息包括所實施配額的數量或價值總額,配額的終止日期及其他任何變化。在實施許可證限制時,對於符合其法律要求的個人、商號或機構,進口國不能實行歧視待遇,應給予他們申請和獲取許可證的平等的資格。對於許可證申請未獲批准者,還要給予他們依照國內程序請求救濟的權利。
另外,協議規定建立由各成員方代表組成的,“進口許可證委員會”,為各成員進行磋商提供機會。並要求各成員向進口許可證委員會通告許可證實施的有關情況。
《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通過規範各成員方適用進口許可證的程序,削弱了進口許可證作為非關稅貿易壁壘措施的作用,使成員方承擔執行協議的原則和規則的義務,保護了受許可證管理產品的外國供應商的利益,也保護了進口上述產品的生產企業的利益,弱化了貿易障礙,促進了貿易自由化的發展。
1993年以來,國家對進口管理體制進行了相應調整,減少了部分非關稅措施,初步改變了過去那種*量行政審批、缺少透明度的不正常狀況。1995年,實行進口審批、配額、許可證、特定登記管理的商品進口額占進口總額的比重仍然比較*,1996年國家減少了176個稅目商品的進口限制措施。目前,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均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少數商品實行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由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當前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共36種,其中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28種,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8種。
隨著外貿體制的改革,我國的進口管理體制包括進口許可證制度在內均得到了很*的改善,但仍存在著某些方面的不足。例如我國某些行政管理措施不規範,不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根據我國《外貿法》的規定,凡實施數量限制的進口商品,均應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但是,目前某些已經取消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口商品仍有不同名目的數量限制,這些數量限制辦法既不符合國際貿易規範,也不符合我國《外貿法》的規定,而且缺少透明度尤其是缺少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為了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談判進程,並同時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改變開放總體部署的要求,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加以改革完善:
改革完善點
1、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非關稅措施,對於確屬幼稚產業的少數商品保留進口配額管理,對於少數敏感性的農產品實行進口關稅配額,按照世貿組織規則給予一定期限的保護,取消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要求的一切其他非關稅措施。
2、簡化申請進口許可證的手續和環節,改變我國目前申領進口許可證與多個行政機構發生關係和手續和環節眾多的現狀,做到制度化、規範化,達到關貿總協定的要求。
3、進一步提高進口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和透明度,確保進口政策制度在全國的統一實施。
5、正確處理競爭與保護的關係。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給予民族工業適度保護完全符合國際貿易慣例,但適度保護、發展工業與必要進口競爭並不矛盾。實踐證明,適度進口競爭和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有利於我們的民族工業在比較中看到差距,在競爭中感到壓力,從而促進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強自力更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