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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學
學科名稱
司法精神病學是研究和解決有各種精神障礙的人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法律責任的學科。是精神病學的一個分支,精神病學與法學之間的邊緣學科。狹義的司法精神病學也指法醫精神病學,司法精神病學研究的內容,重點在於研究各種精神疾病的患者在刑事犯罪、民事法律關係和訴訟中的地位、能力問題,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以判明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包括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能力、作證能力以及服刑能力等,為司法部門進行審判提供科學的依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所見的各種精神疾病,往往由於產生於拘捕、審訊、監禁、執行刑罰的特殊環境中,其臨床表現常與通常精神病臨床所見不同,而具有某些特點。例如反應性精神病比較多見,還可見到通常罕見的短暫性精神活動障礙,以及精神病的偽裝。對詐病需經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以鑒別其真偽。此外,是否需要對特定的精神病患者設置監護,也須司法精神病學專家鑒定。
【1】對懷疑為精神不正常的當事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確定其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態,並判定其有無責任能力;
【2】對判明患有精神病的違法犯罪分子或關押中的人犯提出適宜的治療方法;
【3】對犯罪以後產生精神疾而尚未判決的刑罰的意見;
【4】對懷疑精神不正常的民事當事人判定其有無行為能力,從而確定有關的繼承、遺囑、合同、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5】對懷疑有精神病的受害人、證人、檢舉人、自首人進行檢驗,從而核定其陳述的真實可靠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疾病是由於各種內外致病因素的影響,大腦活動發生障礙,導致認識、情感、意志等精神活動不同程度的失調或紊亂而呈現的病症。按照病因及臨床表現不同,精神疾病大致可分為4大類:①重性精神病,簡稱精神病;②神經官能症;③精神發育不全;④病態人格,又稱變態人格。由於所患精神疾病不同,其法律能力也不相同。
又名變態人格、人格障礙。一種從青少年時期開始,以情感和意志活動為主的人格異常,不能適應社會生活。其思維和智力活動並無異常。病態人格的臨床表現及分型較多。司法鑒定中多見的為暴發性病態人格,主要表現為性格急躁,常因微小的精神因素而勃然大怒,甚至爆發劇烈的攻擊行為而無法剋制,事過境遷又後悔莫及,但以後又可能再犯,從不吸取前車之鑒。在這種人格的基礎上,有時伴發反應性精神病。此外,還有一類與病態人格有聯繫的性變態,可能發生雞姦(同性戀)、強姦幼童(戀童癖)、偷竊異性貼身衣物(戀物癖)、在異性面前暴露陰部(露陰癖)等行為。對病態人格及性變態者,一般都判定為有責任能力,但在中國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中,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