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病

重性精神病

重性精神病指那些表現為嚴重的精神障礙的精神疾病,臨床表現為精神功能受損的程度已經達到自知力嚴重缺失,日常生活功能嚴重受損,不能保持對於現實生活的適當接觸,並且出現嚴重的幻覺、妄想、行為離奇、思維怪異等癥狀。2013年7月2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通知要求建立六種重性精神病患者發病報告制度。重性精神病(major psychosis)是1995年公布的醫學名詞。

簡介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精神活動嚴重受損導致對自身健康狀況或者客觀現實不能完整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於大腦功能失調導致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表現為幻覺、妄想、思維障礙、行動紊亂等,並且社會生活能力嚴重受損。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等疾病。
常見的重性精神病包括情感性精神病中的嚴重抑鬱症,精神分裂症,反應性精神病中的反應性木僵,器質性精神病中的感染性精神病、軀體疾病所致精神病、中毒性精神病、老年性痴獃、酒精中毒性精神病、腦外傷性精神病等。大多重性精神病患者都需要住院治療。
精神分裂症會出現妄想、幻覺、思維障礙;反應性木僵的患者會突然出現不能言語、卧床少動、不飲不食的表現;患有感染性疾病可併發高熱,而出現神志不清、幻聽、幻視等精神失常表現,稱之為感染性精神病。有些軀體疾病,如冠心病、甲狀腺疾病、糖尿病患者在病程中可出現幻覺、抑鬱、躁狂等癥狀,即為軀體疾病所致精神病。一氧化碳中毒、農藥中毒、酒精中毒等中毒性疾病,或者腦外傷都可以造成腦功能異常,而產生精神癥狀。一些老人身體硬朗,四肢靈活,就是容易遺忘,忘記自己的家庭住址、年齡、吃過的東西,還可能出現易怒、抑鬱等情感障礙,這些都是由於老年性痴獃而引起的,也是重性精神病的一種。

公布時間


1995年,經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發布。

出處


《醫學名詞 第四分冊》第一版。

常見的六種


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舊稱早發性痴獃,是一種常見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於青壯年,常具有思維、情感、感知、行為和人格等多方面的障礙和精神活動的“分裂”。病程多遷延,易複發,多次發病者會轉入慢性狀態,一般無意識障礙和智能障礙。
臨床特點
1.多起病於青壯年。女性患病率略高於男性,男:女為1:1.6。
2.部分病例家族史中有明顯遺傳傾向。
3.大腦形態學及神經生化學尚無特徵性的發現。部分病例可用中樞多巴胺功能紊亂假說解釋,少數病例有肯定的腦萎縮現象。
4.心理社會因素、環境因素與遺傳素質因素的綜合作用對本病的發生、發展及轉歸產生一定影響。
5.起病可為急性和亞急性,也可為逐漸緩慢起病。
6.緩慢隱潛起病者,常具有無診斷決定性的前驅癥狀及分裂人格,如古怪的觀念及孤僻的行為等。
7.癥狀表現常涉及認知、情感、意志行為等多個方面,整個精神活動體現出不協調、與外界環境失去統一性。
8.常見的感知障礙為言語性聽幻覺,表現為有人在議論、評論或腦內的思想轉化為言語聲音等表現。還有其他感官的幻覺。
9.明顯的思維障礙常表現言語無序,聯想結構的鬆弛,思維過程的中斷,與患者不能進行有效的交流。內容可涉及各種類型的妄想。
10.妄想中最常見的有被害、關係妄想,也可出現誇大、嫉妒、鍾情等多種妄想。尤其是雖不常見,但有特徵性的原發性妄想,如妄想知覺。
11.還可表現各種被人控制、被人洞悉,思維受外力干擾的異已體驗,以及情感、行為意志等精神活動由外力強加的被動性體驗。
12.上述妄想性信念及體驗的特點為,十分荒謬、不可理喻,內容常不系統、脫離現實,容易泛化,且在意識清晰的背景下出現。
13.情感反應也有多方面的紊亂、淡漠、遲鈍、不適切、不協調、倒錯以及矛盾情感。缺乏深刻細膩情感的交流。其中尤以不適切、不協調的情感最為常見。
14.少數病例呈現緊張症行為,如興奮躁動,刻板語言、刻板動作,或木僵違拗、緘默及蠟樣屈曲,或表現衝動毀物、傷人自傷等。
15.部分病例上述表現不突出,表現為“陰性”癥狀。如注意缺陷、思維貧乏、言語空泛、情感平淡、意志減退、行為退縮,以及模稜兩可的矛盾意向等。
16.發病期間患者對疾病無認識或批判能力,自知力喪失或不完整,不願配合診治。
17.患者生活、工作或學習等各種社會功能受到明顯影響,部分病例對家庭、他人或社會可構成威脅。
18.病程多遷延,很少有緩解完全的間歇期,與其他功能性精神病比較,預后不理想。

情感性精神障礙

情感性精神障礙,又名心境障礙、情感性精神病、躁狂抑鬱症。這是一組情感(心境)顯著改變——以情感高漲或低落(可伴或不伴焦慮)為特徵的疾病。
(一)躁狂症
躁狂症以情緒高漲、思維奔逸、活動增多、精神運動性興奮為特徵。
臨床特點
1.發病年齡 首次發病年齡多在16-30歲,女性發病年齡比男性早。15歲以下,50歲以上發病者少見。
2.發病率 春末夏初時發病率較高,少數患者有固定的好發季節,如冬季或夏季。
3.各種因素 多數患者初次起病前有軀體因素和社會心理因素。
4.起病方式 起病多為急性。可有頭痛、無力、行動減少等先兆癥狀。
5.情緒高漲 表現為持續的喜悅、愉快和樂觀,感到周圍一切都充滿生機,自我感覺良好。患者興高采烈、洋溢著歡樂的戲謔和風趣的神態具有感染性,常博得周圍人的共鳴,這是躁狂症的特徵性癥狀。部分患者則表現為易激惹,常為瑣事激怒,甚至傷人毀物。但片刻之後化怒為笑,仍然歡欣鼓舞,悠然自得。
6.儀態 患者顯得瀟灑放逸,兩眼炯炯有神,衣履裝飾任意打扮,炫耀過市。
7.誇大 患者自覺聰明能幹,是最強者之一,工作是最偉大的,主見是獨到的,財富是最富有的。嚴重者可達妄想程度,形成誇大妄想。
8.睡眠需要減少 患者睡眠時間比平時明顯減少,但整天精力充沛,不知疲倦。
9.言語增多 患者語聲高亢、速度加快、滔滔不絕不易打斷。嚴重者喋喋不休數小時,而不顧旁聽者是否願意聽。有時為戲謔或諷刺語言,或為音義雙關的妙語聯句。當患者處於易激惹時,言語帶有敵意、抱怨、或指責性的激烈演說。
10.思維奔逸 患者聯想非常迅速,涉及範圍廣,往往從一個概念迅速轉到另一個概念,形成意念飄忽、音連意連。
(二)抑鬱症
抑鬱症是情感生精神疾病或心境障礙的一個類型,也是一種常見的精神疾病。臨床上以情緒低落、興趣和愉快感缺乏為主要特徵的抑鬱發作。
臨床特點
1.女性抑鬱症患病比例是男性的2倍。好發年齡在25-44歲。65歲首次抑鬱發病者較為少見。
2.約15%重性抑鬱症自殺死亡。55歲以上的重性抑鬱症的自殺死亡率增加4倍,達60%。發病後第一年的自殺死亡率明顯提高。
3.部分重性抑鬱症患者因疼痛、軀體疾病、生理和社會角色功能下降而就診於綜合性醫院。
4.10%-25%患者早期表現為心境惡劣,每年約10%的心境惡劣者出現重性抑鬱發作。
5.一級親屬中的同病率是普通人群的1.5-3倍。
6.情緒低落、興趣或愉快感缺失為抑鬱症最突出、最典型的癥狀。且至少持續2星期。
7.情緒低落的特點是患者感到抑鬱、悲傷、絕望、失去信心或神情沮喪。可以從患者的臉部表情、動作行為觀察得到。多數患者伴有焦慮。
8.部分患者訴說沒有感覺,或整天擔憂,或易激性增高。還有部分患者以軀體不適為突出主訴,如軀體疼痛等(舊稱隱匿性抑鬱症)。
9.興趣和愉快感缺失主要表現為對習慣的興趣愛好及娛樂活動缺乏動力。給人一種脫離社會、封閉自己的印象。部分患者性慾望、性活動明顯減少。
10.食慾減退是常見的癥狀,患者為生存而強迫自己進食,但沒有飢餓感。體重下降明顯。個別患者為食慾增加,體重增加。
11.睡眠障礙是抑鬱症最常見的癥狀之一,早醒是抑鬱症的特點。其他睡眠障礙有入睡困難、多夢、易醒、醒后難於入睡、徹底不眠。個別患者表現為睡眠過度。
12.可出現精神運動性遲滯,如言語、思維、動作緩慢,嚴重者達木僵程度。或者表現為激越,如坐立不安等。
13.患者經常感到能力下降、精力不足、軀體易疲勞。
14.自責或無用感、“廢人感”也是常見的癥狀。患者過分誇大自己的缺點或不足,嚴重者可達妄想程度,如自罪妄想。
15.多數患者體驗到思維能力、注意力、決策能力明顯受損,並常常歸咎於記憶力減退,工作效率明顯下降。
16.厭世感、自殺觀念、自殺企圖是抑鬱症的常見癥狀,也是最危險的癥狀。自殺觀念、自然企圖或自殺行為與抑鬱症病情嚴重程度有關,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發生自殺常難以預料。
17.少數患者伴有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通常與抑鬱情緒一致,但持續時間短暫,一般不超過2星期。
18.其他伴隨的精神障礙有強迫症、神經性厭食、神經性貪食驚恐障礙、邊緣性人格障礙。
19.臨床上按抑鬱癥狀的頻數和嚴重程度分成輕度抑鬱、中度抑鬱和重試抑鬱。
20.首次抑鬱發作后,60%-70%的患者會再次抑鬱發作。其中約70%再次發作患者會有第三次抑鬱發作。約90%3次發作者會有第四次抑鬱發作。
21.5%-10%單次抑鬱發作的患者以後會有躁狂發作,發展成雙相
22.約2/3的抑鬱症患者會完全緩解,1/3的患者為部分緩解或持續發病。通常發作次數越多、年齡越大、病程持續時間越長,緩解期相應縮短。
23.抑鬱發作前就有心境惡劣,則提示預后不佳。 24.抑鬱症自然病只隨訪1年後,約40%患者仍有抑鬱癥狀,且符合抑鬱發作診斷標準。約20%患者有抑鬱癥狀,但不符合抑鬱發作診斷標準。餘40%無抑鬱癥狀。
25.首次抑鬱發作的嚴重程度有助於預測抑鬱是否持續發作。
26.首次抑鬱發作通常在嚴重的精神應激下發性,如戀人或配偶的死亡、離婚等。心理社會事件對最初的抑鬱發作起到“扳機”的作用。
27.慢性疾病或精神活性物質濫用者可以加重抑鬱病情,延長抑鬱病程。
28.急性起病的重試抑鬱症,尤其是伴精神病性癥狀,或精神運動性遲滯者,多數發展為雙相情感性障礙。
29.青年人首次抑鬱發作后,不一定都發展為雙相情感性障礙。
30.部分重性抑鬱症患者地塞米松抑制試驗(DST)陽性,睡眠腦電圖檢查異常有助於診斷。
31.抑鬱發作病程一般約6個月,少數長達1-2年。病程長短與年齡、病情嚴重程度、發作次數有關。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英文簡稱SAP),是指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障礙同時並存,兩組癥狀又同樣突出的一類精神病性障礙。其分類歸屬尚未確定,我國分類暫臵於“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大條目下。據WHO統計,其患病比例占精神分裂症13%;國內則為5.3%。
臨床特點
1.起病多為急性或亞急性,大多數病例起病前有誘因。女性多於男性,年齡大多為青中年。
2.遺傳傾向較明顯,約半數病例有精神病或情感性疾病陽性家族史。
3.分裂癥狀與情感癥狀同時並存,而且同樣明顯為主要臨床相。
4.分裂癥狀可表現為特徵性的思維障礙,妄想、幻覺及言語行為的明顯紊亂或緊張症行為。
5.情感癥狀可符合典型的躁狂發作或抑鬱發作,或躁狂抑鬱的混合發作。
6.病程有反覆發作的傾向,大多數時間分裂性癥狀與情感性癥狀同時出現與消失。
7.分裂癥狀曾在沒有明顯情感癥狀時持續至少2星期。
8.在急性期或殘留期曾經有過典型的情感性發作,可呈現也可不呈現緩解完全的間歇期。
9.躁狂狀態時可存在關係、誇大或被害妄想以及行為自控力喪失等,但必須還存在至少1-2項更典型的分裂癥狀,如思維被廣播、被控制的異已體驗等。
10.抑鬱狀態時可存在自罪,虛無或貧窮妄想以及命令性幻聽或自殺行為等,但也必須出現更典型的分裂癥狀至少1項,最好2項,如議論性或評論性幻聽等。
11.同一病例在不同次的發作中,分裂性癥狀可分別與躁狂相,抑鬱相或混合相同時並存。
12.發病期社會功能明顯受累,現實檢驗能力缺損或不全。
13.預后一般較單一精神分裂症者良好,但較情感性疾病差。

偏執性精神病

偏執性精神病,又名妄想性精神病,系一組病因未明,以系統妄想為主要癥狀的精神病。據國外統計,時點患病率為0.03%,終生患病機率為0.05%-0.1%,包括以往疾病分類中的偏執狂(妄想狂)。
臨床特點
1.男女患病比例相仿,好發於中年期。平均初發年齡為40-45歲。
2.移民、遷居、耳聾及有嚴重心理社會應激者易患本病。
3.病前常有性格缺陷,如偏執型人格或焦慮迴避型人格。
4.血緣親屬中,偏執型人格比例較高。
5.妄想為偏執性精神病最突出的精神癥狀。
6.妄想並不荒謬離奇,即在現實生活中有可能發生,或事出有因而查無實據。有些病人,可能需詳細調查,方能確定為妄想。
7.妄想特點為呈一種或一整套完整的妄想,即系統性妄想。
8.妄想持久,至少持續數月,長者達數年,甚至終生。
9.最常見的妄想內容為迫害妄想、鍾情妄想、嫉妒妄想、誇大妄想和疑病妄想。嚴重者說話無序,酷似思維散漫。
10.多數患者在述及與妄想有關內容時,記憶過強,細枝末節均能詳述。
11.部分患者伴有偶爾發生的短暫聽幻覺或其他幻覺。
12.少數患者在病程中可伴間斷的抑鬱發作。
13.可能妄想或妄想支配,導致訴訟、政治糾紛或傷害他人。
14.除了與妄想或妄想系統相接相關的行為和態度外,情感、言語和行為均正常。
15.呈慢性病程。有些患者在緩解后複發。
16.即使病程較長,其社會適應功能無明顯衰退。

癲癇性精神障礙

一組原發性反覆發作的腦異常放電所致的精神障礙。
臨床特點
1.精神運動性發作 發作時可出現複雜的意識障礙,實質上是持續性癇性放電所致的複雜行為和主觀異常體驗。
2.癲癇自動症 指發作時或發作剛結束時出現的意識混濁狀態。
3.癲癇性朦朧狀態 表現為意識清晰度降低和意識範圍狹窄。
4.癲癇性神遊症 表現為無目的地外出漫遊。
5.癲癇引起的急性精神分裂樣精神病 又稱短暫的精神分裂症樣發作,以緊張不安、不合作、精神運動興奮和幻覺妄想多見,意識清晰,可持續數天或數周。
6.癲癇引起的慢性精神分裂樣精神病 又稱慢性癲癇性精神病,主要表現為慢性偏執狀態,並有幻覺與強制性思維等思維形式障礙,情緒不穩、易激惹、抑鬱、恐懼等,病情持續數月、數年,甚至無緩解傾向。
7.病理性心境惡劣 表現為周期性的情緒改變,如急躁、苦悶、緊張不安、敵意、易激惹或攻擊行為。有時患者為了擺脫其精神上的痛苦而發作性持續性飲酒(間發性酒狂)或無目的地流浪(漫遊癖)。
8.癲癇性遺忘綜合征 指慢性癲癇患者由於腦功能嚴重損害引起的以嚴重記憶障礙為主題的一組癥狀,重者可達科薩科夫綜合征的程度。
9.癲癇性痴獃 出現進行性記憶力、注意力、判斷力等智能活動減退。
10.癲癇性人格改變 表現為固執、易激惹、自我中心、病理性贅述等,其思維和情緒改變以粘滯和不穩定最為突出。
11.癲癇性神經症綜合征 最常見為抑鬱和焦慮狀態,以及癔症樣反應。
12.其他癲癇性精神障礙 如癲癇患者的性功能障礙、性變態及顳葉切除後行為綜合征(klüver-bucy綜合征)。

精神發育遲滯

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是指精神發育遲滯者,伴發其他形式的精神障礙。實際上的雙重診斷。據國外報道,輕度精神發育遲滯合併精神障礙的頻度為4%-6%。
臨床特點
1.精神發育遲滯患者中,其他精神障礙患病率至少是一般人群的3-4倍。
2.所有精神障礙均可出現於精神發育遲滯患者身上,但由於智能較低,癥狀常有相當大的變化。
3.最常見於精神發育遲滯患者的精神障礙有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礙、多動症、廣泛發育障礙和軀體疾症伴發的精神障礙。
4.智商大多數在50-70之間,低於45時不能作可靠診斷。
5.發病年齡較早。
6.大多在軀體和環境、精神誘發下起病。
7.臨床癥狀偏重於行為紊亂。
8.由於交流困難,診斷更多依賴於客觀觀察到的癥狀。
9.伴精神分裂症者,突出表現為思維貧乏、作態和刻板姿態,如有幻覺、妄想,則內容較簡單、重複。
10.伴抑鬱症者,突出表現為悲哀表情和激越行為,僅少數有計劃不周的自殺。
11.伴躁狂症者,突出表現為多動和興奮行為。
12.伴神經症者,其表現常呈現混合型。
13.如伴癲癇,則智力水平越低者,其癲癇程度越重,控制癲癇發作越難,合併的行為及個性障礙也更突出。
14.伴性問題者,當眾手淫是最突出的表現。
15.源於唐氏綜合征的精神發育遲滯,成年(尤其40歲)以後發生痴獃的可能性極大。

診斷標準


判斷標準

1、癥狀持續至少1個月。
2、符合癥狀學診斷標準:
(1)聯想障礙
(2)變妄想
(3)幻覺
(4)情感障礙
(5)行為障礙
(6)被動體驗
(7)意志減退
3、嚴重程序標準:自知力喪失或不全,或社會功能明顯受損,或現實檢驗能力受損,或無法進行有效交談。
4、排除腦器質性精神障礙,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以及精神活性物質,非依賴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並排除心境障礙。

雙相情感障礙診斷

1、必須符合躁狂或輕噪狂發作,混合性發作及抑鬱發作的癥狀標準
(一)噪狂發作:
(1)情緒高漲和(或)易激惹
(2)思維奔逸
(3)意志增強
(4)其它:常有睡眠需要減少,食慾、性慾增強等。
(二)抑鬱發作:
(1)持久的心境低落為主,表現思維緩慢,言語和動作減少。
(2)生物學特徵性癥狀(食慾降低,體重下降,以及心境低落呈晨重夕輕的節律變化)。
(3)反覆出現想死的念頭或有自殺、自傷行為。
2、嚴重程序特點:躁狂、抑鬱發作及混合性發作均可能使病人感到痛苦,或使患者社會功能明顯損害,但輕躁狂發作時社會功能無明顯損害或程序很輕。
3、病程特點:躁狂發作或輕躁狂發作持續一周以上,抑鬱發作或混合性發作至少持續存在2周以上。

偏執性精神障礙

1、以系統妄想為主要臨床癥狀。其妄想內容不荒廖離奇,不怪異,不泛化,較為固定和系統,帶有較為嚴密的邏輯推理和解釋,與現實生活有一定聯繫,常見的妄想有被害、嫉妒、誇大、疑病和鍾情等。
2、一般很少或不伴幻覺。
3、除了妄想內容相關的異常情感和意向行為外,患者其他的個人行為基本沒有損害,人格保持相對完整。
4、病程及嚴重程序要求:持續性病程,至少達3個月,社會功能嚴重受損和自知力喪失。

分裂性精神障礙

只有在疾病的同一次發作中,明顯而確實的分裂症癥狀和情感性癥狀同時出現或只相差幾天。
1、有典型的抑鬱或躁狂癥狀,同時具有精神分裂症癥狀,且兩種癥狀同時存在,同樣突出。
2、病程間歇性發作,癥狀緩解后間歇期無明顯功能缺陷。
3、起病較急,發病可存在應激誘因。
4、病前性格無明顯缺陷,部分病人有精神分裂症或心境障礙家病史。

癲癇所致精神障礙

1、癲癇史或癲癇發作的證據。
2、呈發作性精神障礙,一般歷時短暫,有不同程序意識障礙,事後不能完全回憶。
3、持續性精神障礙,如智能障礙和人格障礙等。

嚴重精神發育遲滯

1、智力比正常人同齡人顯著低下,標準智力測評的智商<70。
2、社會適應能力較相同文化背景的同齡人低下。 3、起源於18歲以前。
4、部分病人有某些特殊的體態、面容、軀體疾病以及神經系統體征。

患者發病報告制度


2013年7月29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規定,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重性精神疾病,應當實行發病報告。
《辦法》將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範圍界定為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即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主要涉及的疾病種類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
上述6種重性精神疾病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應當報告;不符合的,應當按照現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自願登記管理。
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嚴重,尤其在急性發病期需要儘快儘早進行救治,否則有可能危害個人及他人。對這部分患者進行發病報告,對優先提供救治服務十分必要。二是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有助於衛生、民政、殘聯及社區治安管理等部門加強合作,共同對患者進行救治、幫扶和管理,有助於最大限度減少此類患者對他人及社會的危害,保護公共安全。

嚴重精神障礙報告

第一條 為做好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神衛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嚴重精神障礙發病信息是該信息系統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並經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患者,進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
第四條 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單位應當指定相應科室承擔本單位的嚴重精神障礙確診病例的信息報告工作,相應科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錄入或報送。
精神科執業醫師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人。精神科執業醫師首次診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后,應當將患者相關信息及時報告前款規定的負責信息報告工作的科室。
第五條 責任報告單位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診后 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不具備網路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患者相關信息書面報送所在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接到不具備網路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患者相關信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系統。
第六條 責任報告單位發現已報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經再次診斷或者鑒定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在下月1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進行修正。不具備網路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送當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進行修正。
第七條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在患者出院后10個工作日內將出院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不具備網路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患者出院信息書面報送所在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收到不具備網路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出院信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系統。
第八條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應當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后15個工作日內,將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按照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五條及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要求,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藥和開展康復訓練。第九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嚴重精神障礙責任報告單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保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透露。
第十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本地區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工作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承擔本地區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業務管理、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對本地區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信息進行審核、管理、數據分析及質量控制,及跨區域就診確診病例的信息轉送工作,以及本地區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及運轉。
第十二條 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構內部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工作進行自查。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列入醫療機構考核範圍,組織對本地區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發病報告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實行發病報告;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現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是指由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承擔本地區精神衛生防治技術指導與日常管理任務的精神專科醫院、設精神科的綜合醫院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治療與康復


重性精神病患者依靠心理治療、認知行為治療往往不能使之緩解,此時藥物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發作期重性精神病患者由於其疾病性質,自己已很難做到正確服藥,必須由家人協助完成。家人在協助患者服藥時需要注意一些基本原則。
一、發作期患者一般都不承認自己有病(醫學上稱為“無自知力”),大多數不願意服藥。對此,家屬可找患者最信任的人來耐心勸說,勸說時注意不要說“你有精神病應服藥”之類的話。有些患者不聽勸說,拒服一切藥物,這時可把無味的(如利培酮、氯氮平、氟哌定醇等)葯攪拌在飯菜里。但是,這一方法不宜用於有“被害妄想”癥狀的患者,因為這樣做一旦被患者發現,則會使其更加懷疑有人在飯菜里“放毒”而不肯進食。若以上辦法均無法讓患者把藥物服下時,則應請醫生把藥物改為肌注或靜脈注射。急性癥狀得到控制后,患者一般就肯服藥了。
二、恢復期要不斷加強患者對堅持服藥重要性的認識。一般來說,患者病情穩定后要堅持服藥2-3年。很多患者出院后往往服一段時間的葯就自行停葯,其原因就是認為自己的病已經好了,正所謂“好了傷疤忘了痛”。也有患者家屬因為對堅持服藥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擅自同意患者停葯,有的家屬甚至反對患者繼續服藥,怕患者服抗精神病葯多了腦子會變呆,把身體也吃壞了。其實,這些擔心是不必要的,恢復期藥量往往只有急性治療期的1/3-1/2,只要能定期監測各身體指標,一般都問題不大。
三、有些患者因為服藥后出現副作用而不願服藥,這時有必要予以解釋:服藥后出現的嗜睡、動作呆板、便秘、肥胖等是較輕微的副作用,不需治療處理。如出現頭頸歪斜、坐立不安、四肢顫抖等副作用,在醫生的指導下調整或減少服藥劑量后一般亦能緩解。在恢復期維持治療期間,家屬一定要帶患者定期到門診檢查,以便於醫生根據病情調整藥物,使藥物作用恰到好處,副作用也減少到最低限度,這樣患者也樂于堅持服藥。
四、一定要按醫生囑咐服藥,不能自己隨意增減或不規則服藥。突然停葯可以出現藥物戒斷反應,而停葯后突然服藥又會出現較大的副作用,而且容易發生意外。
五、要防止患者假服藥,在給患者喂葯時,應看著患者把葯服下,方可離開。必要時還要檢查患者的口腔(舌下或牙縫),以防止患者將葯藏起,儲積后一次服用而自殺。

康復期注意事項

專家指出,了解並熟知康復期精神分裂症注意事項,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忌居室不安靜。喧鬧、嘈雜的居住環境只會使患者病情加重。因此,患者得病後,家屬應給以同情,為其安排安靜舒適的環境,或將患者送往幽靜的農村進行治療,以期縮短療程。
2、忌單獨外出。精神分裂症患者單獨外出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應予避免,家屬嚴加陪伴守護。
3、忌喝酒吸煙。煙酒均具有刺激性,屬於精神分裂症注意事項中的禁忌品。
4、忌受精神刺激。忌看驚險、兇殺、悲劇性的小說、畫報、連環畫、電視、電影等等,以免增加患者的刺激,加重患者的病情。
5、忌玩弄刀劍棍棒等體育用品,以免患者失手,造成意外。
6、忌練氣功。有多數患者練氣功會出現“氣功偏差”(練功不當“走火入魔”)而加重病情,故精神分裂症患者忌練氣功。
7、忌治療痊癒后再度陷入當初誘發疾病的環境。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是由於受繼父、繼母的虐待、歧視日久而誘發疾病的。避免誘發原因是精神分裂症注意事項的重點,患者治療痊癒后應改變其環境,以免複發。
8、忌悄悄把葯積蓄起來。有的患者有自殺的萌念,悄悄把安眠藥等藥物積蓄起來,到時一次性吞服,造成自殺。因此,家屬對其舉動應加監視,應將藥品妥善保存,每次按劑量發給患者,親眼看見患者服下。

健康管理福利


診斷明確並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都可以享受到健康管理服務。
(1)在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納入健康管理服務時,需由家屬或原來進行治療的專業醫療機構提供疾病診療相關信息,同時為患者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檔案,按照要求填寫個人信息補充表。
(2)對應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隨訪4次。
(3)在患者病情許可下,徵得監護人與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內容包括一般體格檢查、血壓、體重、血常規、轉氨酶、血糖、心電圖等。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次接受隨訪時:
(1)醫生會對患者進行危險性評估;檢查患者的精神狀況,包括感覺、知覺、思維、情感和意志行為、自知力等;詢問患者的疾病與社會功能情況、服藥情況及各項實驗室檢查結果等。
(2)根據患者的危險性分級,精神癥狀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復,工作、社會功能是否恢復,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藥物不良反應或軀體疾病情況,對患者進行干預。
(3)對患者和家屬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及生活技能訓練等方面的康復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