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統計局
河南省統計局
河南省統計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統計局是省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
河南省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河南省統計局局長:陳紅瑜
河南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陳紅瑜
河南省統計局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馮文元
河南省統計局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趙德友
河南省統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袁祖霞
河南省統計局黨組成員、總統計師:王貴斌
河南省統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馮建中
河南省統計局黨組成員、省地方社會經濟調查隊隊長:朱懷安
河南省統計局總工程師:羅勤禮
河南省統計局總經濟師:季紅梅
(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導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政策、規劃、基本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制定我省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及規章,擬訂統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部門規範性文件;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和維護管理。
(二)負責擬訂統計行政執法相關政策標準,負責重大案件查處,組織協調跨區域執法工作,負責提出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省級統計行政部門履行的其他執法職責,監督指導市縣統計行政執法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擬訂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配合國家統計局核算全省生產總值,組織核算各省轄市、直管縣(市)生產總值,監督管理各省轄市、直管縣(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全國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省人口、勞動工資、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投入產出調查等大型專項調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裝卸搬運和倉儲業、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統計調查,組織實施能源、投資、人口、勞動工資、科技、企業創新、文化產業、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交通運輸、郵政、信息傳輸、財政金融稅收、旅遊、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規模以下工業抽樣調查、規模以下工業企業成本費用調查、建築業小微企業抽樣調查、小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情況調查、規模以下企業創新調查、限額以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抽樣與問卷調查、規模以下服務業抽樣調查,開展調查情況分析研究;組織實施重要統計監測評價考核和社情民意調查。
(七)組織各省轄市、直管縣 (市)及省政府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八)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九)審批省級部門統計標準,依法審批或備案省級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全省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十)協助省轄市管理統計局局長;指導全省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監督管理各省轄市、直管縣 (市)政府統計部門由中央財政、省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一)建立並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各省轄市、直管縣(市)及省政府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省轄市、直管縣(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
(十二)領導和管理設在省轄市、縣(市、區)的直屬調查機構。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編輯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整理和報送統計政務信息,督促檢查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二)政策法規處。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指導部門和地方統計法治工作;負責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三)統計執法監督處。組織實施對全省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統計違法舉報,建立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聯合懲戒機制,建立完善統計信用制度;負責重大案件查處,組織協調跨區域執法工作,提出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監督指導市縣行政執法工作。
(四)統計設計管理處。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統計調查制度、統計標準、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制定全省經濟社會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標準;承擔依法審批、備案各省轄市、直管縣(市)及省政府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工作;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六)國民經濟核算處(省直管縣統計處)。組織落實國家國民經濟核算制度,配合國家統計局核算全省生產總值,組織核算各省轄市、直管縣(市)生產總值,組織開展投入產出調查,編製全省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全省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開展派生產業增加值核算;監督管理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組織開展省直管縣 (市)國民經濟統計數據匯總和監測,進行統計分析。
(七)農業農村統計處。組織開展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工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九)能源和生態統計處。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數據,組織實施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生態文明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一)貿易外經統計處。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二)服務業統計處。組織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電信等服務業統計數據;配合計算全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三)人口和就業統計處。組織實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人口與城鎮化調查、企業用工調查、勞動工資統計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四)社會科技和文化產業統計處。組織全省科技研發、社會發展、文化產業、企業創新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發展綱要規劃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五)統計監測評價考核處。組織開展對重要統計監測評價考核指標體系的研究,組織制定有關監測和評價考核方案;組織實施省轄市、縣(市、區)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或重要專門事項的評價考核,指導有關專業統計監測評價考核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六)人事教育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直屬調查隊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做好協助省轄市管理統計局局長工作;指導全省統計專業隊伍建設;負責外事工作。
(十七)財務處。管理全省統計系統中央事業編製人員經費、縣級(含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中央和省統計調查經費、省統計局直屬各級調查隊經費、中央及省級財政下撥的專項基本建設投資;負責機關資產和全省統計系統中央資產管理;承擔全省統計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和內控制度建設;負責機關財務和政府採購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2019年9月,被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授予“河南省政務公開先進單位”榮譽。
2020年11月,獲得“第六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
遵循統計工作規律,完善統計法規規章,建立健全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管理體制,建立高質量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健全政績考核機制和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加強統計法治建設,確保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全面提升統計運作效率、數據質量和服務水平。
河南省統計局機關行政編製138名。暫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統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各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8名。
河南省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省委編辦按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