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關係
勞動行政關係
勞動行政關係屬於行政關係的一部分,具有行政關係的一般屬性;同時它還具有區別於一般行政關係的特徵。勞動行政關係的一般屬性決定了它應由行政法來調整;而區別於一般行政關係的特徵決定了它又同時接受勞動法的調整。因此,勞動行政關係既是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也是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係是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行政職能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一般說來,行政關係應當具備二個條件;一是必須由國家行政機關參與其間並起主導作用;二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行政職能中發生的關係。國家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當事人發生的買賣關係、租賃關係不屬於行政關係的範疇。勞動行政關係具有行政關係的一般屬性。
就勞動行政關係的特性而言,世界各國在實踐中由於其與勞動關係的密切聯繫而把它歸入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勞動行政關係在協調、保護勞動關係的過程中,也形成了如下特點:
一是以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為基本目標。勞動關係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勞動行政管理基本目標是要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勞動行政關係應反映勞動關係的本質,對勞動關係起促進、保護作用。
二是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價值取向。在勞動力市場中,市場機制自發地傾向於效率,而難以顧及公平。勞動關係如果完全由市場調節,其內在的不均衡性,就會演化成外部的激烈衝突。勞動行政關係正是通過公權力的介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從而維護社會利益。
三是以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為重要方式。隨著勞動行政管理的任務加重,有人甚至將分權化的程度當作衡量勞動行政系統管理工作效率的一個重要標準。從所謂“諮詢性行政管理”到建立各種“准國家機構”,各國都在探索分權模式。在我國,勞動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國家機關不再直接管理企業勞動力。國家機關將其直接管理的重點移向勞動關係的兩端,以勞動關係建立前和終止后產生的社會關係為主要範圍,即以社會勞動力為管理對象。隨著社會勞動力的管理任務逐步加重,勞動行政機關授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等等從事一部分社會勞動力的管理服務任務。這些以管理和服務相結合機構,溶入整個行政管理系統,並成為勞動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徵。
從內容上看,勞動行政關係有的是發生勞動關係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勞動關係的直接後果,有的是伴隨著勞動關係而發生的關係。在我國,目前主要包括如下一些內容:
1、作為發生勞動關係的必要前提的行政關係。勞動關係是勞動力使用者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組織內建立的關係。只有具備了一定的前提條件,社會勞動力才會轉為企業勞動力。為了促成這種轉化,國家建立了一套以“促進就業”為目標的管理制度。
2、作為勞動關係的直接後果的行政關係。它主要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及直系親屬在特定的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過程中與社會保險機構發生的關係,例如養老保險關係、失業保險關係,是在社會統籌基礎上形成的社會關係。這些社會關係是以已經消滅的勞動關係作為前提條件,各項具體待遇也直接以勞動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為依據。
3、伴隨著勞動關係而發生的行政關係。勞動關係建立以後,國家行政機關在對勞動關係實施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主要是勞動行政部門、衛生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具有監察職權的機關與各用人單位之間在監督檢查勞動法執行情況中發生的社會關係。
另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與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發生的社會關係因其兼有司法和行政特徵也納入我國勞動法的調整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