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禁令

利息禁令

利息禁令 (Tahrim al—Riba)伊斯蘭教法用語。中世紀伊斯蘭教法學家據《古蘭經》禁止利息、重利、放債取利的經文(2:275~279,3:130,4:161,30:39等)所提出的禁令。

概述


“利息”一詞,系阿拉伯語Riba的意譯,原意為“增加”、“超過”,泛指資本的增值。《古蘭經》對各种放債取利、高利盤剝的行為嚴加禁止,並勸誡穆斯林應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善待窮人和奴隸、放棄余欠的重利,“真主准許買賣,而禁止重利”(2:275)。8世紀下半葉,隨著聖訓派的產生,教法學家們就禁令的適用範圍作了更寬泛的解釋和規定,利息禁令遂成為商事交易、金融交易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對阿拉伯穆斯林的經濟活動有廣泛影響。如在契約法中對利息禁令多有實施規定。隨著商事活動規模的擴大,教法學家們為避開嚴格規定的禁令,又提出了許多靈活變通方法,如以利潤代替利息、以商事契約、租賃契約、合資契約、合營契約等代替借貸契約等,同樣被視為合法。對利息禁令,沙斐儀學派、晚期哈乃斐學派和什葉派的十二伊瑪目派較為靈活變通,而馬立克和罕百里教法學派較為嚴格。近代以後,普遍放寬限制。但在20世紀70年代后,各國的原教旨主義者又開始重申利息禁令的拘束力,海灣伊斯蘭國家及伊朗巴基斯坦的伊斯蘭學者還就實施禁令採取了許多措施,諸如建立“無息”伊斯蘭銀行、伊斯蘭開發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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