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意見的通知》是1999年4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文件。

內容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
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的意見
(國家經貿委 外經貿部 海關總署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1995年以來實行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對規範加工貿易管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加工貿易已成為我國對外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發揮我國勞動力資源的比較優勢、擴大出口、增加就業、吸引外資和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完善加工貿易管理,維護正常的加工貿易秩序,防止和打擊利用加工貿易走私、逃稅和逃匯等違法行為,現就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
對加工貿易實行按商品分類管理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要求,逐步優化加工貿易產品結構,引導加工貿易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方向發展。
按商品將加工貿易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和允許類。
(一)禁止類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商品。
(二)限制類是指進口料件屬國內外價差大且海關不易監管的敏感商品。
對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實轉”。即:除本文規定的A類企業外,其他加工貿易企業進口限制類料件時,海關按應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等值收取保證金,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加工出口並辦理核銷后再將保證金及利息予以退還。
(三)允許類是指除禁止類和限制類以外的其他商品。除本文規定的C類企業外,允許類商品的加工貿易繼續實行現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空轉”制度。
加工貿易分類管理商品目錄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確定並適時調整,由外經貿部對外公布。
二、
對加工貿易企業實行分類管理
將加貿易企業分為A、B、C、D四類,A類、C類和D類企業名單由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確定,由外經貿部對外公布。企業分類名單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B類企業不具體列名。
(一)A類企業是指經海關總署批准,實行海關派員駐廠監管或與主管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並依法開展加工貿易、無走私違規行為的保稅工廠,或從事飛機、船舶等特殊行業加工貿易的企業。對A類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由海關保稅監管,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
保稅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按《 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署監〔1997〕594號)執行。
(二)B類企業是指依法開展加工貿易、無走私違規行為的企業,繼續實行現行的銀行保證金台帳“空轉”制度。
(三)C類企業是指依據外經貿部、海關總署有關規定,經海關認定有違規行為的企業。對C類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實轉”。海關對其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收取應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四)D類企業是指經海關認定有走私行為或有三次以上違規行為的企業。對D類企業,除由海關依法處理外,外經貿主管部門停止其加工貿易經營權。對外商投資企業,外經貿主管部門通知海關暫停其進出口業務一年。
對承接委託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的分類原則和管理辦法參照本條有關規定執行。
三、
銀行保證金台帳“實轉”管理
從事進口料件屬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企業和C類企業,在按規定辦理銀行保證金台帳時,將保證金存入海關在中國銀行設立的指定帳戶。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加工出口並辦理核銷后,中國銀行憑海關開具的台帳核銷通知單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並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對在合同規定的加工期限內未能出口或經批准轉內銷的,海關應及時通知中國銀行將保證金及利息轉為稅款和緩稅利息。
四、
加強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
對跨關區異地加工,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與主管海關要加強聯繫,嚴格驗廠及合同登記備案管理。
委託加工方式進行的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必須與加工生產企業簽訂規範的委託加工合同。經營單位不得將保稅進口料件轉賣給加工生產企業,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有關規定處理。
經營單位委託C類企業加工,由海關對經營單位徵收相應數額的保證金后辦理合同登記備案。經營單位不得委託D類生產企業加工。
五、
嚴格轉廠深加工管理
(一)加工貿易企業以結轉的保稅產品開展深加工復出口業務,須按商品分類管理的規定,報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后,憑批准文件到海關辦理結轉手續,海關根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對其嚴格保稅監管。
(二)對限制類商品和C類企業需轉廠深加工的,由海關按轉關運輸或計算機聯網辦法實行監管。不具備轉關運輸或計算機聯網管理條件的,由海關收取與轉廠深加工保稅產品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三)轉廠深加工上、下游企業之間可比照進出口貿易外匯結算,並按規定辦理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六、
進一步完善稅款追繳保障機制
加工貿易企業首次開設保證金台帳時,必須提供基本帳戶帳號並出具基本帳戶開戶行的證明。已經設立保證金台帳的企業,必須預留基本帳戶帳號。加工貿易企業發生走私違規行為需追繳稅款時,由海關向其基本帳戶開戶行開具協助扣款通知書,企業基本帳戶開戶行要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有關規定積極履行協助扣划稅款的義務。
七、
嚴格控制加工貿易內銷行為
加工貿易製成品應復出口,不得滯留國內市場。確有特殊原因需轉內銷或轉用於生產內銷產品的,需報經原合同審批機關的上一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由海關根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口料件徵收稅款並補徵稅款利息,計息期限為料件申報進口之日起至補徵稅之日止。進口料件屬國家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或登記管理的商品。經營單位需向海關提交用於內銷或用於生產內銷產品的進口許可證或登記證明;在規定的核銷期內不能提交,海關除補徵稅款及稅款利息外,並處進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罰款。未經批准,擅自內銷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成品的,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規定處理。
八、
制定單耗標準,加強海關核銷
由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國家工業局制訂並分批公布全國統一的加工貿易進口商品單耗定額標準,作為審批、監管核銷進口料件數量的依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單耗標準審批加工貿易合同(包括結轉深加工),海關要嚴格按單耗標準進行核銷。
九、
加強部門協調,實行綜合管理
加工貿易政策性強,涉及環節多,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配合,儘快實現部門間加工貿易審批、備案、核銷的計算機聯網。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組成加工貿易部際聯席會議,定期通報情況,研究政策,共同做好加工貿易管理工作。
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仍按原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的規定執行。
有關主管部門應按照以上意見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自1999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