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茅盾研究會

中國茅盾研究會

中國茅盾研究會(China Association of Mao Dun Studies ,C.A.M.S。)成立於1983年3月,是在全國和國際學術界頗有影響的學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作家協會,登記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學會總部設在北京市東城區后圓恩寺衚衕13號茅盾故居院內。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國性學術類社團評估等級結果,中國茅盾研究會為3A級。

學會概況


發展簡史

中國茅盾研究會
中國茅盾研究會
周揚、沙汀、葉子銘等曾先後擔任過學會會長,萬樹玉擔任過代會長,現任會長錢振綱。茅盾之子韋韜先 生,著名學者邵伯周、孫中田、查國華、丁爾綱、萬樹玉、庄鍾慶、吳福輝、李岫、周明、唐金海等先生現為學會顧問。學會現有會員200餘人多為高校教師、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以及社會各界茅盾作品愛好者。俄羅斯、日本、斯勒伐克、新加坡、韓國等國家均有中國茅盾研究會會員。

學會宗旨

學會宗旨是廣泛聯繫茅盾研究人員和茅盾研究的支持者,促進茅盾研究的深入開展和茅盾研究成果的及時交流,弘揚茅盾先生心懷天下,求真務實和為人生的文學創作精神,使茅盾研究服務於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建設。

組織成果

學會自成立以來,在茅盾研究領域作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至2006年,編輯出版《茅盾全集》43卷;
至2014年,編輯出版不定期會刊《茅盾研究》13輯及10餘種茅盾研究論文集;
至2011年,召集舉辦了九次全國性(或國際性)茅盾研究學術大型會議以及多次中型和小型會議;
學會會員現已經出版茅盾研究著作100餘部。2001年,學會曾對其中卓有成就者分別頒發了“突出成就獎”、“學術成就獎”以及“資料、年譜、傳記等研究成果獎”。

理事成員

第一屆茅盾研究學會理事會、顧問及會員名單
茅盾研究學會理事會名單
會長:周揚
中國茅盾研究會
中國茅盾研究會
副會長:沙汀、黃源、羅蓀、葉子銘。
秘書長:羅蓀(兼)
副秘書長:雪燕、丁爾綱。
常務理事:雪燕(北京)、樊駿(北京)、邵伯周(上海)、丁爾綱(華北)、孫中田(東北)、葉子銘(華東)、查國華(華東)、庄鍾慶(華東)、林煥平(中南)、華忱之(西南)、陸維天(西北)。
理事:(以姓氏筆畫為序)
丁爾綱、萬平近、王積賢、田仲濟、葉子銘、許覺民、庄鍾慶、華忱之、孫中田、孫席珍、沙汀、吳奔星、吳珊(女)、吳福輝、邵伯周、李岫(女)、陸維天、張頌南、林煥平、羅蓀、周揚、查國華、雪燕(女)、黃源、翟同泰、廖子東、樊駿。
顧問名單
(以姓氏筆畫為序)
巴金戈寶權王瑤葉聖陶馮牧陽翰笙、陳荒煤、陳學昭張光年吳組緗周而復胡愈之、姚雪垠、夏衍、唐弢、曹靖華、臧克家
第一批會員名單
(七十七人)
中國茅盾研究會
中國茅盾研究會
萬樹玉、王積賢、尹琪、許覺民、沙汀、李岫(女)、李志強、張木蘭(女)、吳福輝、周揚、周明、羅 蓀、雪燕(女)、廖宜宗、廖旭和、樊駿(以上北京)。王向民、邵伯周、翟同泰(以上上海)。張學植(以上天津)。丁爾綱、方續源、蘭蒲珍(女)、張椿、鄭富成、徐越化(女)(以上華北)。王忠舜、王建中、王中忱、齊忠賢、孫中田、馮鎮魁、張立國(以上東北)。丁茂源、萬平近、戈錚、王欣榮、王國柱、王嘉良、田仲濟、葉子銘、史瑤、孫席珍、孫立川、孫慎之、呂榮春、庄鍾慶、吳奔星、吳珊(女)、李廣德、李標晶、張頌南、楊健民、金燕玉(女)、查國華、侯成言、鍾桂松、唐紀如、錢誠一、黃源(以上華東)。毛代勝、田慧蘭(女)、杜顯志、黃平權、廖子東(以上中南)。華忱之、劉煥林、陳開鳴、陳銳鋒、吳從發、林煥平、段百玲(女)(以上西南)。陸維天、李振坤、趙開泉、黨秀臣(以上西北)。
中國茅盾研究學會第二屆理事會名單
一、名譽會長:周揚、孔羅蓀
二、會長:沙汀
三、副會長:黃源、葉子銘(常務)、孫中田、邵伯周、庄鍾慶
四、秘書長:鮑昌
五、副秘書長:曹琳、丁爾綱、王積賢、王中忱、萬樹玉
六、常務理事:
北京:鮑昌、曹琳、王積賢、王中忱。上海:邵伯周。浙江:史瑤、鍾桂松。江蘇:葉子銘。福建:庄鍾慶。山東:丁爾綱、查國華。吉林:孫中田。廣西:劉煥林。四川:曹萬生。新疆:陸維天。
七、理事:(以姓氏筆畫為序)
丁帆、丁爾綱、萬平近、萬樹玉、王中忱、王仰晨、王積賢、方銘、史瑤、葉子銘、樂黛雲、沙汀、孫中田、許覺民、庄鍾慶、劉煥林、李岫、邵伯周、周明、吳福輝、楊健民、張小鼎、張衍芸、陸維天、查國華、金燕玉、鍾桂松、錢誠一、黃源、黃仁沛、曹琳、曹萬生、鮑昌、翟同泰、翟勃。
中國茅盾研究學會第三屆理事會名單
一、名譽會長:孔羅蓀
二、會長:沙汀(已逝)
三、副會長:黃源、葉子銘(常務)、孫中田、邵伯周、庄鍾慶
四、秘書長:周明(作協)
五、副秘書長:翟勃(常務)、丁爾綱、萬樹玉
六、常務理事:
北京:張鍥、周明(作協)、翟勃、萬樹玉。上海:邵伯周。南京:葉子銘。浙江:史瑤、王嘉良、鍾桂松。福建:庄鍾慶。安徽:方銘。吉林:孫中田。山東:丁爾綱、查國華。廣西:劉煥林。四川:曹萬生。新疆:陸維天。
七、理事:(以姓氏筆畫為序)
丁帆、丁爾綱、丁亞平、萬平近、萬樹玉、王中忱、王嘉良、方銘、史瑤、葉子銘、沙汀(已逝)、孫中田、庄鍾慶、劉煥林、李岫、李標晶、邵伯周、周明(北影)、周明(作協)、吳騫、吳福輝、張鍥、張小鼎、張衍芸、楊健民、陸維天、查國華、金燕玉、羅宗義、鍾桂松、錢誠一、黃源、曹琳、曹萬生、翟勃。
中國茅盾研究會顧問名單
(以姓氏筆畫為序)
巴金、戈寶權、馮牧、田仲濟、華忱之、陳荒煤、吳奔星、張光年、周而復、林煥平、姚雪垠、夏衍、臧克家、廖子東。
中國茅盾研究學會第四屆理事會名單
中國茅盾研究會
中國茅盾研究會
(1996年7月選舉產生)
一、會長:葉子銘
二、名譽副會長:張鍥
三、副會長:孫中田、庄鍾慶、萬樹玉、吳福輝
四、秘書長:周明(作協)
五、副秘書長:宋懷冰(后增補)、李岫、翟勃
六、常務理事:
北京:萬樹玉、周明(作協)、翟勃、李岫、宋懷冰;上海:唐金海;南京:葉子銘、丁帆;浙江:王嘉良、鍾桂松、錢誠一;福建:庄鍾慶;山東:丁爾綱、查國華;遼寧:王衛平;吉林:孫中田;安徽:廣西:劉煥林;四川:曹萬生;新疆:陸維天。
七、理事:(以姓氏筆畫為序)
丁帆、丁爾綱、丁亞平、丁柏銓、萬平近、萬樹玉、王衛平、王中忱、王嘉良、葉子銘、孔海珠、孫中田、庄鍾慶、劉煥林、李岫、李頻、李標晶、李繼凱、宋懷冰、吳騫、吳福輝、汪家榮、陳福康、陸維天、張鍥、張大雷、張小鼎、張衍芸、周明(作協)、羅宗義、金燕玉、鍾桂松、查國華、錢誠一、唐金海、曹萬生、闕國虯、翟德耀、翟勃。
中國茅盾研究會顧問名單
(1996年7月通過,以姓氏筆畫為序)
巴金、韋韜、田仲濟、華忱之、吳奔星、邵伯周、張光年、周而復、林煥平、姚雪垠(已逝)、黃源、臧克家、廖子東。
茅盾研究基金會監事會、管委會名單
(1996年1月由在京常務理事擴大會推定,1997年5月書面徵求全國理事通過)
茅盾研究基金監事會
主任:韋韜
副主任:孫中田、庄鍾慶、吳福輝、李岫
中國茅盾研究會
中國茅盾研究會
委員:張小鼎、劉煥林、鍾桂松、吳騫、李廣德、程蔚東、李甡
茅盾研究基金管理委員會
名譽主任:葉子銘
主任:萬樹玉
副主任:周明、翟勃
委員:宋懷冰、李頻
第五屆理事會及領導和工作班子名單
(2001年3月28日選舉產生和通過)
理事(43人):
丁帆、丁爾綱、丁亞平、丁柏銓、萬樹玉、王衛平、王中忱、王嘉良、王立鵬、孔海珠、葉子銘、馮望岳、庄鍾慶、朱卓迪、李岫、李頻、李標晶、李繼凱、李亦飛、李甡、李廣德、宋懷冰、吳騫、吳福輝、陳福康、陳建功、陳建明、陸維天、張大雷、張小鼎、張衍芸、周明、羅宗義、金燕玉、范志強、鍾桂松、錢誠一、錢振綱、唐金海、曹萬生、闕國虯、翟德耀、翟勃。
常務理事(20人)
丁帆、丁爾綱、萬樹玉、王衛平、王中忱、王嘉良、葉子銘、庄鍾慶、李岫、李繼凱、宋懷冰、陳建功、陸維天、周明、鍾桂松、錢誠一、唐金海、曹萬生、翟德耀、翟勃。
會長:葉子銘
副會長:庄鍾慶、萬樹玉(常務)、吳福輝、李岫、鍾桂松
名譽會長:黃源、張光年(已逝)
名譽副會長:陳建功
增補顧問:孫中田 查國華(原顧問均保留)
秘書長:周明
副秘書長:宋懷冰(常務)、王中忱、李亦飛
《茅盾研究》主編:葉子銘、孫中田
副主編:萬樹玉、李岫(常務)、王中忱
第五屆理事會同意接受山東省茅盾研究會為中國茅盾研究會團體會員。
錄自中國茅盾研究會《會訊》第5期
中國茅盾研究會第六屆理事會
(2006年7月6日選舉產生和通過)
理事(48人):
丁帆、丁爾綱、丁亞平、丁柏銓、萬樹玉、王衛平、王中忱、王嘉良、王立鵬、孔海珠、葉瑜蓀、馮望岳、畢玲薔、庄鍾慶、李岫、李頻、李標晶、李繼凱、李亦飛、李甡、李廣德、宋懷冰、吳騫、吳福輝、陳福康、陳天助、陳偉宏、陸維天、張大雷、張小鼎、張衍芸、周明、羅宗義、金燕玉、揚迎平、范志強、鍾桂松、歐家斤、錢誠一、錢振綱、黃彩文、唐金海、賈振勇、曹萬生、曹安娜、闕國虯、翟德耀、翟勃。
常務理事(27人):
丁帆、丁爾綱、萬樹玉、孔海珠、王衛平、王中忱、王嘉良、庄鍾慶、李岫、李繼凱、李亦飛、李廣德、吳福輝、吳騫、陸維天、陳福康、周明、鄭楚、張小鼎、張衍芸、鍾桂松、錢誠一、錢振綱、唐金海、曹萬生、翟德耀、翟勃。
顧問:韋韜、邵伯周、孫中田、查國華、丁爾綱
代會長:萬樹玉
副會長:庄鍾慶、吳福輝、李 岫、鍾桂松、王嘉良、王中忱
秘書長:周 明
副秘書長:李亦飛(常務、側重行政)、錢振綱(側重學術)
《茅盾研究》雜誌社
社長:萬樹玉
副社長:邢海華
《茅盾研究》編委會
名譽主編:孫中田
主編:李岫
副主編:王中忱、王嘉良、錢振綱(常務)
編委:丁亞平、萬樹玉、王中忱、王嘉良、葉瑜蓀、邢海華、孫中田、庄鍾慶、李岫、李頻、吳福輝、張小鼎、周明、錢振綱
中國茅盾研究會選出第七屆理事會
全國第九屆茅盾研究學術研討會期間,中國茅盾研究會進行了換屆選舉。2011年4月12日,出席研討會的全體與會會員在桐鄉錢塘新世紀大酒店409會議室召開會議,民主選出第七屆理事。在此基礎上,又根據上級管理部門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經多次協商和通訊表決,最終形成以下理事、常務理事、顧問及工作機構人員名單:
理事(48人):
中國茅盾研究會
中國茅盾研究會
丁 帆 丁亞平 丁柏銓 王衛平 王中忱 王立鵬 王嘉良 孔海珠 田建民 葉瑜蓀 馮望岳 許建輝 劉東方呂旭龍 畢玲 薔 李方 李 玲 李標晶 李 頻 李繼凱 蘇永延 吳 騫 余連祥 陳芬堯 陳福康 陳天助 陳偉宏 張大雷張衍芸 楊迎平 范志強 金燕玉 周景雷 鄭 楚 鍾桂松 歐家斤 錢誠一 錢振綱 黃彩文 賈振勇 曹萬生 曹安娜 郭麗娜 閻浩崗 謝曉霞 褚萬根 翟德耀 潘亞萍
常務理事(23人):
丁 帆 王衛平 王中忱 王嘉良 孔海珠 葉瑜蓀 許建輝 李標晶 李 玲 李繼凱 蘇永延 吳 騫 余連祥 陳福康鄭 楚 張衍芸 鍾桂松 錢誠一 錢振綱 曹萬生 郭麗娜 褚萬根 翟德耀
顧 問(11人):
韋 韜 邵伯周 孫中田 查國華 丁爾綱 萬樹玉 庄鍾慶 吳福輝 李 岫 周 明 唐金海
會 長:錢振綱
副 會 長:王中忱 鍾桂松 王嘉良 王衛平 李玲
秘 書 長:許建輝
副秘書長:郭麗娜
聯絡幹事:蘇永延(負責聯絡東南亞文化界)
監 事 會
名譽主任:韋韜
主 任:鍾桂松
副 主 任:王中忱
委 員:吳 騫 葉瑜蓀 郭麗娜 蘇永延 褚萬根
《茅盾研究》編委會
主 編:王中忱 錢振綱
副主編:鍾桂松 王嘉良 王衛平 李玲(常務)
編 委:王衛平 王中忱 王嘉良 李 玲 李繼凱 鍾桂松 錢振綱 翟德耀
中國茅盾研究會
2013年1月4日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茅盾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Mao Dun Studies ,縮寫:C.A.M.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我國茅盾研究人員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辯證唯物主義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繫茅盾研究人員,促進茅盾研究的深入開展和茅盾研究成果的及時交流,使茅盾研究服務於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籌備舉辦五年一次的國內或國際的茅盾研究學術討論會;
(二)不定期出版會刊《茅盾研究》;
(三)及時掌握和交流國內外茅盾研究信息,不定期編髮供會員間交流的《會訊》;
(四)接受關於茅盾和茅盾研究的採訪和諮詢;
(五)組織其他茅盾研究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為在茅盾研究中作出貢獻的人員;
(五)單位會員包括地方茅盾研究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提供茅盾研究成果,為會刊撰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 年4 月12 日第七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