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
共有人對共有財享有的權利義務
共同共有,是指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共同生活、共同勞動而產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共同共有財產關係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係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於夫妻關係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係,以及個人合夥和企業之間的聯營,也會出現共同共有財產的形式。
共同共有的特點是幾個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不能劃分各有多少份額,或者哪個部分屬於哪個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例如:夫妻結婚後,共同購買的電視機是共有財產。即使夫妻中一方沒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購買的。夫妻雙方對這個電視機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權。這種權利只有在離婚才可以分割。另外在共有人之間也平等地承擔義務,對外共同負連帶責任。例如個人合夥,各合伙人都可以對義務人行使全部權利,同樣,各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一個合伙人都有義務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有償還能力的合伙人追償。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的數額時,該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共同共有的發生,可以基於權利主體的一定的人身關係,如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和共同繼承關係。共同共有的類型主要有三種。
(一)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是一種人身關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係,是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關係。不能把親屬關係都當成家庭關係。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於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三)共同繼承的財產 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後,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另外,除了以上三種因婚姻家庭關係產生的共同共有外,現代法律認為基於合夥關係產生的合夥共有財產的性質,無論是合夥投資還是合夥積累,無論是營利性合夥的財產還是非營利性合夥的財產,都是共同共有財產,在該財產之上構成的關係,是共同共有關係。
在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時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共同共有
②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事先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行處分,但並不是說對方共有的每一件財物都必須夫妻雙方共同處理,主要對價值較大的財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財物才必須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進行處分。否則一方的處分行為無效。如果夫妻一方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同意,事後不能以自己未曾參與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後果。
共同共有的成立,須以存在共同關係為前提,按份共有則沒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共有人的結合關係,而共同共有人則存在這種關係。
共同共有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隨時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關係中,各共有人則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改良行為需獲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而對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為和簡易修繕,則可以單獨進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管理應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則沒有應有部分的處分可言。
按份共有就其性質而言,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關係,因此其共有關係具有短暫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間關係相對比較穩定,因此存續期間較長。
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的法律特徵是:
1.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係而產生,以共同關係存在為前提。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屬於甲、乙兩人所有。在這一點上共有與其他財產所有權形態不同,它的主體是多數人,而不是單一主體。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共有物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由各個共有人分別享有所有權,而是由各個共有人享有其所有權,各個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但是,共有人對於自己權利的行使,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在許多情況下要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約。
共有和公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有財產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各個共有人依法律的規定或約定享有所有權,他們是共有財產的共同所有人。而公有則不同,公有財產的主體是單一的。在我們國家,國家所有的財產和集體所有的財產,都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只有國家才能代表全體人民享有國家財產所有權,任何一個公民、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集體組織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組織,只有集體組織才享有集體組織財產所有權,集體組織的任何一個成員都不享有這種權利。
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種類的所有權,而是同種類或不同種類的所有權間的聯合。例如,全民所有制組織、集體組織、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進行各種協作,如聯營,都會產生共有關係。民法通則確認了兩種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關係適用於非常廣泛的領域,它對促進專業化協作的發展,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便利人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共有財產關係的產生,大致有兩種原因:一是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如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有;二是依合同約定產生的,如3人共同出資購買一輛汽車,以合同約定各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除了一般的共有形態以外,還有準共有。
准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一般地說,現代各國物權法中關於共有的規定,是專門對所有權的共有狀態而言的。但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著大量對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如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擁有他物權、知識產權、債權等。因而各國物權法在規定了共有制度以後,大都設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准用共有的有關規定。
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在准共有時,究竟應當適用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的規定,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數人基於某種共同關係而共有一財產權時,應准用共同共有的有關規定,其他則應准用按份共有的有關規定。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
對於共有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行使,應當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某個或某些共有人有權代表全體共有人管理共有財產時,則該共有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對共有財產進行管理。例如家庭共有財產的管理可以由家庭成員中推舉出一人為之,而不必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進行。但是,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是無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對於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及其他費用應當共同負擔。
共同共有人因經營共有財產對外發生的財產責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全體共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共有在共同關係存續中,各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同時,由於共同共有主要是因婚姻、血緣關係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著更密切的關係,因此,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樣轉讓自己的份額(這種份額是潛在的)。
共同共有的消滅主要是因共同關係的終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關係終止引起夫妻共有財產關係的消滅。同時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滅,如共有物滅失、轉讓給他人等。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的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的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除此之外,分割共同共有財產還應遵守法律關於該共同共有關係的規定,如法定繼承中分割共同繼承的遺產,應按照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原則進行。至於分割方法,共有人在不損害共有物價值的前提下,可以選擇採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等方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條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