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縣城市規劃區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暫行辦法

柞水縣城市規劃區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目錄

正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集約利用土地與空間資源,規範建設用地容積率的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及《商洛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市規劃區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暫行辦法》(商政發〔2010〕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市規劃區內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的各類經營性建設用地涉及容積率制定和調整的,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縣住建部門負責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縣國土、住建、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違反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有權舉報,對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獎勵。
第五條 縣住建部門在下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時,應同時抄送縣國土局、監察局
第六條 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
無權擅自更改規劃設計條件中確定的容積率。
第七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確需調整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容積率的,由縣住建部門按規定重新核定經營性建設容積率。
(一)城市總體(分區、專業)規劃調整或修編造成地塊發展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且符合相關技術規定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第八條 建設用地發生下列情況的,不得調整容積率:
(一)建設用地內的建設項目已經全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建設用地內有違法建設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調整容積率的。
第九條 調整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容積率,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向縣住建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陳述調整理由,並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
(二)論證。縣住建部門對資料齊備的申請項目進行初審。經初審容積率增加在5%以內(含5%)需要修改的,由縣住建部門
組織專家和縣發改、國土等部門負責人對規劃建築設計方案調整的必要性和規劃設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並徵求主管副縣長的意見;經初審容積率增加在5%以上的,縣住建部門應當報告縣政府,由縣政府組織專家和縣住建、發改、財政、國土、監察等部門及所轄各鎮的主要負責人對規劃調整進行論證;
(三)公示。縣住建部門將論證后擬調整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進行公示。如規劃調整可能對利害關係人產生影響,應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召開聽證會;
(四)批准。經論證、公示、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后,對符合容積率調整條件的,由縣政府批准。縣住建部門將容積率調整情況通報縣發改、國土、監察等部門。
(五)許可。經縣政府批准增加容積率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縣國土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補繳土地出讓金差價和相關建設規費。縣住建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交納建設規費憑證及規劃設計條件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
第十條 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加容積率,在5%以內(含5%)的,按原成交土地總價款的樓面地價(樓面地價=土地成交總價款÷調整前的總建築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增加容積率超過5%的,按原成交土地的樓面地價或相鄰地塊相同性質土地現時市場評估最高樓面地價中的較高者補繳土地出讓金(補繳土地出讓
金計算方法為:增加的建築面積×對應的樓面地價)。土地出讓金差價由縣國土部門核算后,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因增加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而需要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建設規費,不得減、免、緩。
第十二條 擬調整容積率的建設項目不得提高建築密度,不得降低綠地率
第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中,在建築的外形和尺寸與規劃許可未發生變化時,允許竣工實測面積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面積出現一定的誤差,總建築面積的合理誤差範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許誤差為2%;
(二)總建築面積在2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許誤差為1%;
(三)總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許誤差為0.5%;
(四)總建築面積允許誤差按累計計算,允許的總建築面積誤差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四條 縣住建部門應依法核實竣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行政許可要求。
第十五條 縣國土部門在項目竣工以後,應對超容積率的情況進行複核后,依法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六條 縣住建部門應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
划許可證》的內容予以核實,對超容積率的,要及時通報縣發改、國土、監察部門,責令建設單位補繳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規費,並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縣住建部門應當嚴格監督規劃的實施,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對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規劃審批內容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限期改正,同時通報縣國土、發改、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縣監察部門應當將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納入城鄉規劃效能、執法監察的工作內容,加強對縣住建、國土等相關部門和所轄各鎮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容積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超過原容積率建設的,根據其對城市規劃的影響程度,依法採取限期拆除、責令整改、罰款後補辦相關手續等方式處理:
(一)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和非法佔用土地進行建設的,依法限期予以拆除;
(二)對影響城市規劃但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按原規定的容積率執行,限期改正錯誤,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城市規劃和市容景觀影響較輕且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罰並收取相關規費。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處理決定繳清規費后,15日內到縣國土部門補辦土地手續,並且按照該宗地評估的樓面地價的200%補繳超出容積率部分的
土地出讓金,然後到縣住建部門補辦規劃手續。
第二十條 對於不按照規劃審批文件進行設計,隨意變更,擅自提高容積率的設計單位,由縣住建部門協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罰款,並建議核發設計資格的部門給予降級或吊銷設計資質等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於不按照規劃批准文件進行施工,隨意更改規劃、增加建築面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施工企業,由縣住建部門依法予以罰款,並建議核發企業資格證的部門給予降級或吊銷企業資質等處罰。
第二十二條 縣住建、國土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