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總 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步驟和標準,處理好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環境,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城鄉規劃,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並確定專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製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全省範圍內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製。
省域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編製應當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組織編製跨設區的市、跨縣(市、區)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製。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該區域的城鎮空間布局、各城鎮的功能分工和規模控制以及城鎮間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產業發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範圍。
區域內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編製應當與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可以組織編製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實現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共享,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製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製。
編製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鎮、鄉、村莊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
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市政設施和管網布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製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製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製。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結合相關的專項規劃,確定具體建設用地的性質和各項控制指標,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製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對具體地塊的建設提出詳細設計和要求。
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注重城鎮空間設計、建築設計和景觀設計,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鎮風貌,提高城鎮規劃建設的水平。
第十五條 西安市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省級國家機關、國防建設的用地布局、空間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編製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製和實施,依照《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組織編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對地下的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用設施、各類管網等進行統籌安排。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同步編製;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已經批准的,應當單獨編製保護規劃,並按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報批備案。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製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製工作。
編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採用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有關技術資料。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製機關應當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報送審批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併報送。
第二十二條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組織編製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由組織編製機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城鄉規劃的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規劃、環境保護、交通、土地利用等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查。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在批准后三十日內,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在批准后三十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批准后三十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批准后,組織編製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並提供條件方便公眾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展示場所,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六條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其他城鄉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的實施,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量力而行,分期建設。
第二十八條 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城鎮新區的設立,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統一實施規劃管理。獨立工礦區的住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規劃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管理。
本條例實施前依法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城鎮新區,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管理。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條 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對近期建設規劃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審查:
(一)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要求;(二)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三)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的要求;(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強制性內容的要求。
近期建設規劃不符合前款要求的,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應當提出審查意見,要求制定機關予以修正。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依照國家規定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並附規劃選址論證報告、初審意見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件。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審查確認建設項目符合規劃要求和審批條件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限為二年。超過期限有關部門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失效。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項目審批、核准、受理備案的有關部門的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受理備案的建設項目,其選址意見書由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包含規劃條件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用地範圍、退讓道路紅線;(二)土地使用強度,主要包括容積率、建築密度和建築高度;(三)核定綠地、市政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間距、機動車停放車位、車庫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要求;(四)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和有關規範、標準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二年。超過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建設工程需要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制度實施前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不須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進行審查,對重要地塊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組織有關專家評審,徵詢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還應當徵求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在建設項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一年內未開工的,可以申請辦理一次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或者超過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農村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經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現場驗線后,方可開工;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經鄉、鎮人民政府現場驗線后,方可開工。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驗線。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規劃條件的,必須向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國家規定的強制性內容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批准變更的規劃條件及時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自規劃條件經批准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應當向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向設區的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再向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土地使用權屬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進行臨時建設不須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臨時用地手續。
第四十六條 除臨時建設外,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臨時佔用公共土地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向設區的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四十七條 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六個月內,未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的,該許可證失效。
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六個月內,未開工建設的,該許可證失效。
第四十八條 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四十九條 臨時建設、臨時用地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護等的,不得批准。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五十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作為房屋產權登記的依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臨時建設、臨時用地批准期滿前,自行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清理場地,歸還用地。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並出具核實意見。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產權屬登記。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製、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和對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城鄉規劃編製、審批、實施、管理工作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和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的,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7月27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