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心理學會
山西省心理學會
山西省心理學會是由山西省心理學工作者組成的公益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中國心理學會和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創建於1957年(當時稱謂太原市心理學會),是山西省民政廳審批備案、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主管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群眾性學術團體。現掛靠在山西大學教育科學院,是我省現有的全省性學會中最早成立的學術組織之一。
山西省心理學會是中國心理學會和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山西心理科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我會在中國心理學會、山西省科協和山西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下,在山西省科協和掛靠單位山西大學教育科學學院的共同領導下,學會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大力加強自身的學術建設, 組織建設, 深化學會改革, 推動學會和諧發展,學會會員隊伍不斷壯大; 各委員會學術交流活動充滿生機; 參加並舉辦各種學術會議; 宣傳普及心理學知識; 協同相關部門,發揮學會心理諮詢作用;在我省及我國的心理科學事業的發展中貢獻了力量,並且取得了一些成績。
山西省心理學會現有會員 240 名。大部分會員擁有高級職稱或碩士以上學位,多分佈在山西省各高校、科研機構、中小學、企業等社會領域。
學會中現有中國心理學會註冊會員 21 名。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共確立了七個工作委員會和十五個專業委員會,另有一個工作委員會和兩個專業委員會正在籌備中。
共設 15 個專業委員會:普通心理學與實驗心理學專業委員會、發展心理學專業委員會、教育心理專業委員會、醫學心理學專業委員會、法制心理學專業委員會、體育運動心理學專業委員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社會心理學專業委員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委員會、分析心理學專業委員會、學校心理專業委員會、工程心理學專業委會,護理心理學專業委員會、積極心理學專業委員會、理論心理學與心理學史專業委員會。
7 個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心理學普及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委員會、臨床心理學註冊工作委員會、對外交流工作委員會、心理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地方心理學會如陽泉和大同心理學會分會早已成立,其他地方分會活動也在發展中,正在積極籌辦地方分會的成立。
理事長 | 秘書長 | 副理事長 | |
第一屆(1983.6) | 辛治華 | 吳育桂 | 張拓基 韓向明 吳育桂 王樹勣 陳雲清 李樹桂 |
第二屆(1987.7) | 辛治華 | 韓向明 | 韓向明 吳育桂 張拓基 張福生 陳雲清 李樹桂 |
第三屆(1991.9) | 韓向明 | 章競思 | 張拓基 顧援 鄭俊傑 邵嘉偉 余素芬 石行華 |
第四屆(1995.9) | 韓向明 | 石岩 | 石岩 顧援 鄭俊傑 邵嘉偉 楊繼平 李毓秋 |
第五屆(1999.9) | 韓向明 | 石岩 | 楊繼平 范紅霞 胡衛平 李毓秋 石岩 劉成福 |
第六屆(2003.9) | 章競思 | 石岩 | 楊繼平 李毓秋 石岩 任玉偉 賀斌 劉成福 張曉非 武守忠 胡衛平 |
第七屆(2007.9) | 楊繼平 | 范紅霞 | 石 岩 范紅霞 郝若平 羅小蘭 劉成福 馮喜珍 馬存根 邢少穎 張克讓 賀 斌 張曉非 徐玉明 |
第八屆(2012.9) | 楊繼平 | 范紅霞 | 石 岩 范紅霞 郝若平 羅小蘭 劉成福 馮喜珍 馬存根 邢少穎 張克讓 賀 斌 張曉非 徐玉明 |
第九屆(2018.5) | 范紅霞 | 劉麗紅 | 羅小蘭 石 岩 劉 麗 羅錦秀 李海星 張 潮 肖海雁 |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山西省心理學會,英文名稱:ShanxiPsychologicalSociety,縮寫:SP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心理學工作者和心理學研究、教學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宣傳辯證唯物主義科學理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以促進我省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科協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西大學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省內各地市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舉辦省內、省外學術會議。
(二)組織心理學課題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學學科領域的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發現並推薦人才。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譯出版心理學書刊。
(五)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六)舉辦心理學培訓班、講習班。
(七)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心理學的課題,發揮心理學諮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八)向有關部門反映心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擔心理學科技成果、心理學儀器及其他心理學產品的鑒定。
(十)接受委託,承擔心理學領域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心理學文獻和標準的編審以及相關項目的論證評估。
(十一)按照規定經批准,對在心理學科研、學術領域中作出突出貢獻和成就的會員,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名譽會員。個人會員是本團體組織的主體。
1.普通會員:具有心理學本科學歷的心理學工作者;或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心理學工作 3 年以上,並有一定工作成績的心理學工作者。
2.學生會員:心理學教學和研究機構中就讀的大學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指國家統招的研究生,不包括在職攻讀學位的學生。學生會員可由本人申請並繳納會費,或由具有心理學本科專業或碩士點與博士點的教學和研究機構統一申請並繳納會費。
3.名譽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省友好,並願意與本團體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及香港、澳門、台灣的心理學專家、學者,由本人向本團體申請,經本團體兩名會員推薦,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名譽會員。外籍和港澳台會員可優惠獲得本團體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團體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和港澳台會員。
(二)單位會員是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工作者的心理學研究、教學單位及與心理學有關的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心理學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由本團體兩位會員介紹和單位推薦(含專業分支機構和接受本會委託的其他心理學會);
(二)向本團體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團體編輯出版的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2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團體的活動計劃;
(十)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一)舉辦學術報告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心理學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實際工作和活動的心理學工作者。理事會成員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應不少於 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 62 周歲,且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任期不超過 2 年。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 4 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
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督促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培訓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通過的會費標準報相關部門備案。本團體開展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中國心理學會 2013 年 11 月 1 日第十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2015 年 11 月 20 至 22 日,中國兒童心理健康高峰論壇暨兒童心理諮詢與治療研討會在京舉辦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2015 年 11 月 1 日,疼痛轉化研究學術研討會舉辦
2015 年 8 月 23 日,年度山西省心理學會心理學普及工作委員會學術年會在太原召開
2018 年 5 月 19 日,山西省心理學會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山西大學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