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SOA):於1964年經國務院批准正式成立。是國家海洋規劃、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機構。屬國土資源部的國家局。國家海洋局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的監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依法維護海洋權益、組織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機構。2013年國務院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海洋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將國家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國家海洋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海洋局。
(一)負責起草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調查、海島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發展戰略以及海洋事業發展、海洋主體功能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經濟發展、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等規劃,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海洋研究
(三)負責組織編製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海岸線和沿海省際間海域界線勘定工作,組織起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組織擬訂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我國陸地海岸帶以外海域、無居民海島、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國家統一要求,組織擬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標準、規範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海洋環境監測監視和評價規範並組織實施,發布海洋環境信息,承擔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六)負責擬訂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製並實施海洋觀測網規劃,發布海洋預報、海洋災害警報和公報,建設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七)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海洋科技發展規劃,擬訂海洋技術標準、計量和規範,組織實施海洋調查,建立推動海洋科技創新的機制。
(八)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研究提出優化海洋產業結構的政策建議。
(九)負責開展海洋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外海洋事務談判與磋商,組織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南極條約》等國際海洋公約、條約和協定,承擔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
(十)承擔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國務院、國家海洋委員會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013年國務院將國家海洋局及其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主要職責是,擬訂海洋發展規劃,實施海上維權執法,監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環境保護等。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為加強海洋事務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方案提出,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海洋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統籌協調海洋重大事項。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承擔。
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
1964年成立,作為國務院機構的國家海洋局當時由海軍代管;後為國務院下設的統籌規劃管理全國海洋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
1993年4月19日國務院決定國家海洋局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
1994年國務院決定,國家南極考察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為國家海洋局南極考察辦公室。
1998年3月10日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將國家海洋局作為國土資源部的部管國家局,它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的監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依法維護海洋權益和組織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機構。
2013年國務院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海洋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將國家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國家海洋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海洋局。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息化、督查、安全保衛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和新聞發布工作,起草重要文稿。
(二)戰略規劃與經濟司。
組織起草並監督實施海洋發展戰略以及海洋事業發展、海洋主體功能區等規劃,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掌握分析海洋經濟發展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承擔國家海洋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制與島嶼權益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海島自然資源調查評估,組織建立海島統計調查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發布海島統計調查公報,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海警司(海警司令部、中國海警指揮中心)。
組織起草海洋維權執法的制度和措施,擬訂執法規範和流程,承擔統一指揮調度海警隊伍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活動具體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海警業務建設規劃、計劃,組織開展海警隊伍業務訓練等工作。
(五)生態環境保護司。
掌握分析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海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組織起草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完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組織開展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實施重大海洋生態修復工程。
(六)海域綜合管理司。
掌握分析海域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海域使用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組織起草海域使用政策與技術規範,承擔海域動態監控工作,組織開展海岸線和沿海省際間海域界線勘定工作。
(七)預報減災司。
組織起草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設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推動建立海洋防災減災制度機制,組織編製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指導協調地方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八)科學技術司。
組織起草海洋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標準、計量、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海洋基礎調查、綜合調查、專項調查以及海洋科學技術研究與應用,推動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數字海洋建設和海洋領域衛星應用相關工作。
(九)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組織開展海洋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海洋涉外科學研究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參與涉外海洋事務談判與磋商,組織履行相關國際海洋公約、條約和協定。
(十)人事司(海警政治部)。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教育培訓工作,擬訂海洋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組織起草海警隊伍黨的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的政策規定,指導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承擔海警隊伍幹部考核、任免等工作。
(十一)財務裝備司(海警後勤裝備部)。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起草並組織實施海警隊伍基建、裝備和後勤建設的規劃、計劃,擬訂經費、物資、裝備標準及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裝備物資採購。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辦公室
國家海洋局學會辦公室
國家海洋局機關服務中心
國家海洋局機關人員編製為37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增設1名副局長兼任中國海警局局長,國家海洋局局長兼任中國海警局政委,紀委書記1名,司局領導職數44名(含總工程師1名,中國海警局副局長2名、副政委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領導職數1名)。
(一)設置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東海分局、南海分局,履行所轄海域海洋監督管理和維權執法職責,對外以中國海警北海分局、東海分局、南海分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3個海區分局在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11個海警總隊及其支隊。中國海警局可以直接指揮海警總隊開展海上維權執法。以上機構人員編製16296名。具體機構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二)與公安部有關職責分工。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三)與國土資源部有關職責分工。1.涉及海洋管理和執法的規章由國家海洋局起草並提請國土資源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國土資源部發布。2.國土資源部負責海洋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加強陸海統籌規劃,強化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認為有必要吊銷行政許可的,提請發證機關吊銷。3.國土資源部負責圍填海造地竣工驗收后新增土地的用地管理和登記發證,國家海洋局負責圍填海造地竣工驗收前的用海管理,共同做好圍填海年度計劃、項目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項目的統籌銜接。
(四)與農業部有關職責分工。1.農業部負責組織擬訂漁業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伏季休漁制度,發布禁漁令。國家海洋局參與擬訂海洋漁業政策、規劃和標準,開展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的漁業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認為有必要吊銷行政許可的,提請發證機關吊銷。2.農業部負責政府間雙邊或多邊漁業協定和與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的談判和履約工作。國家海洋局參與雙邊漁業談判和履約工作,根據雙邊漁業協定對共管水域組織實施漁業執法檢查,組織和協調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對口漁業執法機構的海上聯合執法檢查。3.農業部組織國家海洋局等擬訂保護海洋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政策制度,組織開展海洋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依法實施捕捉和馴養繁殖許可。農業部、國家海洋局共同提出海洋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劃定方案,國家海洋局負責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認為有必要吊銷行政許可的,提請發證機關吊銷。
(五)與海關總署有關職責分工。1.海關與中國海警建立情報交換共享機制,海關緝私部門發現的涉及海上走私情報應及時提供給中國海警,中國海警開展海上查緝並反饋查緝情況,按照管轄許可權辦理案件移交,雙方共同制定案件移交等具體辦法。2.海關和中國海警加強協作聯動,對於發生在海上及沿海非設關地的重大走私活動,海關和中國海警可組織開展聯合打私行動,統一部署、統一組織。3.海關在陸上和內河、界河、界湖緝私和查辦案件中,發現涉及海上的走私活動,應通知中國海警,中國海警應及時部署查緝;中國海警在海上緝私過程中,發現涉及陸上內河、界河、界湖走私的,及時通知海關緝私部門予以查處。4.海關發現監管船舶未經海關許可擅自駛離海關監管區的,或在監管中遭遇暴力抗拒執法的,可通告中國海警,中國海警應予以攔截。5.海關和中國海警加強珠江口水域緝私的協作聯動,雙方在淇澳島大王角與孖州島燈標連線以內的水域開展緝私活動時,相互提供執法支持。
(六)與交通運輸部有關職責分工。1.交通運輸部及其中國海事隊伍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責。負責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配合海上維權執法行動。2.中國海警在維權巡航執法過程中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現場調查取證,處罰工作依照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3.交通運輸部與國家海洋局共同建立海上執法、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協調配合機制並組織實施。
(七)與環境保護部有關職責分工。1.環境保護部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並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洋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生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2.兩部門加強重、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工作的溝通協調,及時相互通報相關信息。3.兩部門建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數據共享機制,相互向對方提供海洋生態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數據。4.兩部門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檢查,對沿海地區各級政府和各涉海部門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姓名 | 職務 |
王宏 | 國家海洋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海警局政委 |
孫書賢 | 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
石青峰 | 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
林山青 | 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
呂彩霞 | 海洋局總工程師 |
教育部直屬高校 |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天津大學、大連理工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南京大學、河海大學、浙江大學、廈門大學、中國海洋大學、武漢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武漢理工大學、中山大學。 | ||||||||
其他部委直屬高校 |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大連海事大學 | ||||||||
地方高校 | 大連海洋大學、廣東海洋大學、上海海洋大學、寧波大學、北部灣大學(籌)、南京信息工程大學、集美大學、海南熱帶海洋學院 |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國家海洋局發布的海浪紅色緊急警報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國務院1985年3月6日公布)
3.《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1989年2月11日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1996年6月18日公布)
5.《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9月19日公布)
(三)部門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標準化管理規定》(1997年1月30日公布)
5.《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6.《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統稿會
(四)地方法規
海域使用類:
1.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3.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4.江蘇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5.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6.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7.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辦法
8.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
9.大連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10.廈門市海域使用管理規定
11.寧波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
海洋環保類:
1.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2.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3.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4.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5.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
6.深圳經濟特區海域污染防治條例
(五)地方規章:
1.遼寧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2.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4.福建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5.廣東省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辦法
6.廣東省人工魚礁管理規定
7.廈門市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
8.遼寧省海洋環境保護辦法
9.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0.廣西壯族自治區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1.河北省昌黎黃金海岸國家級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2.廈門市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
13.上海市金山三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