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種子協會
河南省種子協會
河南省種子協會(英語譯名:Henan agricultural seed association 縮寫:HASA)本協會是黨和政府領導下的全省從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科研、教學等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種子行業的專家、學者、從業人員、農民育種家、技術推廣人員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跨部門跨行業社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種子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發展我省農作物種子科技事業的參謀和助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河南省種子協會(英語譯名:Henan agricultural seed association 縮寫:HASA;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全省種子選育、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部門的關係,加強會員間的聯繫和交流,促進相互協作;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和科學技術服務,開展業務培訓與技術推廣普及,全面提高我省種業的科技水平和產業化水平,繁榮種子市場;反映會員對種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倡導誠實守信,文明經營的行業作風,打造河南種業品牌,推動全省種業持續、穩定、協調、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住所是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向政府部門提出種子行業發展戰略、計劃、規劃及產業政策方面的建議,並協助組織實施。組織會員參與種子產業政策、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
(二)開展農作物新品種的引進、試驗、展示和推廣工作,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三)保護植物品種權,維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利。
(四)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參與農業種子項目的調研、提供信息、建議和諮詢服務。受有關部門的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標準制定、成果鑒定、糾紛仲裁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五)組織、舉辦、開展省內行業信息交流和產品展銷活動及為會員服務的其他事業和活動。
(六)協調和推動全省種子行業科技水平的提高、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普及種子知識,提高種子從業人員的素質和科技水平。
(七)開展國內外種子科技合作、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促進國際種子技術及貿易交流與合作。
(八)收集整理行業信息,研究行業發展趨勢,為會員提供有效的政策、法規服務、經營信息、技術諮詢。編審種子科技文獻。
(九)加強行業自律,樹行業新風,表彰先進,批評醜陋。
(十)協助會員參與國內、國際貿易爭端的訴訟活動。
(十一)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種子科技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種子科技人才。
(十二)興辦科技經濟實體,不斷提高協會建設的後勁和活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按期交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與協會性質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本協會個人會員,願參加本協會活動,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推廣和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學術團體、農村專業技術協會。
(四)個人會員:從事種子科研、教學、生產、經營、管理的科技人員;熱愛種子事業,支持協會工作的個體種子經營者;熱愛種子推廣事業的農業幹部、農民技術員;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行政管理幹部;旅居國外及港澳地區的中國河南籍農業科技人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願與我會聯繫、交流的外省農業專家;對我國友好,願與本協會聯繫、交往和合作,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熱心參加我會組織的科技交流活動的外籍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可吸收具有學士學位的準會員、學生會員和在個人會員中評定或授予高級、資深或終身會員;對種子事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的會員,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對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我會與國外相應學會和組織進行合作和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個人會員需向本協會提交個人入會申請書,並經本協會兩個會員介紹;團體需由法人代表向本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加蓋公章。
(二)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需經本協會秘書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通過評選獲得本協會的有關獎勵。
(二)單位會員
1.可優先獲得1名(會員單位負責人)理事提名和被選舉權。
2.可優先參加本會活動。
3.可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和服務。
4.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鑒定。
5.對其擁有的知識產權的品種和代理品種進行保護。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通報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業務工作總結等資料。
(六)在行業及中介服務活動中遵守客觀公正、誠信立業,追求卓越和互利互惠的職業道德原則。
第十二條 會員在履行退會自由的權利時,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增補)或罷免理事及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可結合代表大會開展學術交流等活動。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或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和分支機構管理制度、辦法。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關心和參與本協會工作。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確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內設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起草協會年度工作規劃、工作報告和重要文件。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可根據行業工作的需要設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實體機構(其管理辦法另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個人的資助、捐贈。
(三)政府財政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遵守我國頒布的有關規範會計行為的法律法規,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過社會團體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