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聯邦議會
聯邦的立法機構
瑞士實行兩院制,聯邦議會是由具有同等權力的國民院和聯邦院組成,是聯邦的立法機構。
兩院舉行的會議向公眾開放,設有記者席和旁聽席,外交使團人員可出席旁聽。瑞士和外國的新聞機構大都在聯邦大廈派有常駐記者。
議會討論的問題一般由聯邦委員會和議會的各個常設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提出,通常是兩院議長商定由兩院之一先行審議,然後將審議結果交另一院討論,遇有分歧時則各自重新審議,再分別通過。議會雖然行使通過或否決法令和政策的權力,但無最終決定權,議會通過的法案有可能被公民投票所否決。
瑞士聯邦議會在開會
聯邦院由46名議員組成,憲法規定每個州選派2名,每個半州選派1名,與各州人口的多少無關。他們在議會中代表各州的利益。議員產生的辦法和任期由各州決定。各州聯邦院議員全部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除汝拉州採用比例選舉制外,其他州均採用多數選舉制,任期與國民院議員相同。聯邦院議員和聯邦官員不得兼任國民院議員。
國民院由200名議員組成,議員的數額根據各州的人口按比例確定,每州組成一個選區。年滿18歲的男女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大約每3萬人中可選1名議員,居民不足此數的州也有權至少選出1名議員。選舉通常在10月份舉行。除了只選舉1名議員的烏里、上瓦爾登、下瓦爾登、內阿彭策爾和格拉魯斯州外,其他州均實行“比例選舉制”,即根據各黨所獲選票數來分配議席。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早期議會
起源於1299年"廣場集會",也稱露天議會,即各州有公民權的公民在每年4月的最後一天或者5月第一周的星期日舉行露天集會,選舉政府要員和舉手錶決法律等重要事項。這是瑞士最早的一種特殊的"直接民主"形式,這種古代日耳曼民主權力形式在瑞士少數州一直保留。1848年通過聯邦憲法,按照美國模式建立了議會,但它最初基本上被激進民主黨控制,不完全是多黨制的議會。由於公民直接議事、公決的民族歷史傳統,1891年憲法修正案通過了全民公決制度,瑞士成為世界上直接民主的國家。議會實行了多黨制,同時也確立了多黨制的委員會制政府。到此,委員會制為瑞士共和國的政權形式,也是迄今為止長期實行這種制度的惟一典型國家。現行議會由聯邦院和國民院組成。
現代議會
1962年,國民院的議席被限定在200席。1971年婦女獲得選舉權。
瑞士議員不僅在議會任職,還從事其他職業。隨著議員工作負擔的逐步增加,對議會改革的呼聲愈來愈高。但直到1990年,這個問題才被提上日程表。1990年秋,議會推出了改革的三條修正案,內容分別是改革委員會體制,對國際事務的積極參與,提高議員待遇並改善議會工作環境。1992年9月27日的全民公決同意了議會重組的法案,卻否決了有關改善議員生活待遇的內容。瑞士最近一次修憲是在1998年12月18日。
與聯邦委員會的關係
瑞士國民院(下院)會場
主席由聯邦議會在七名聯邦委員會委員中選出,任期一年。聯邦委員會對議會負責。
根據憲法,聯邦議會位於聯邦委員會之上,而且在瑞士聯邦建立之初,議會也的確擁有很多的權力。由於現代政治的專業化要求越來越高,議會逐漸將許多權力讓渡予行政機關,自己則主要起監督作用。
瑞士是集體行使職權的、帶有總統制特點的國家,聯邦議會無權通過不信任案來迫使政府垮台,同樣政府也無權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政府官員不能保留議員身份。這些與典型的總統制國家--美國相類似。但不同的是,瑞士是由聯邦議會而不是人民直接選舉國家元首,另外瑞士有許多重大事情都是以人民公決的形式決定的。在瑞士的政治體系中,只有人民才享有否決權,政府無權否決聯邦議會的法案,也不存在憲法法院。
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係
聯邦法院是瑞士最高司法機關,由聯邦議會選出,掌有司法權。19世紀時,聯邦議會曾經擁有司法權,1874年憲法修正後,將司法權交給了聯邦法院。
儘管如此,大赦和緩刑仍由聯邦議會掌握。此外,聯邦議會還負責處理針對聯邦委員會行政行為的上訴。
聯邦法院無權宣布聯邦議會制定的法律及聯邦委員會頒布的法令違憲。但與憲法出入較大的聯邦政府重要決議,必須經過強制性全民公決,而相對不太重要的決議則訴諸選擇性全民公決。全民公決必須在一年內進行。
瑞士聯盟院(上院)會場
在日內瓦街頭,隨處可見一張海報,各黨派候選人的肖像被合成為一張新面孔,上端寫著“請定義瑞士新形象”,寄望新一屆聯邦議會能出現全新面貌。不過,瑞士人在政治上大多持保守觀點,並不願意看到國家政治生活出現過多變革,而希望瑞士能保持務實、中立的一貫傳統。正如瑞士洛桑大學政治學教授帕帕多普洛斯所說:“本屆議會選舉不會改變現有政治格局,也不會對政府大政方針產生重大影響”。
議會兩院在國民院議長主持下,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聯席會議。根據需要,選舉聯邦委員、聯邦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聯邦辦公廳主任和副主任;任命聯邦法院、聯邦保險法院和高等軍事法院的組成人員;審議法案(立法)、制定聯邦預算、通過決算、行使特赦權和審理聯邦機構許可權爭執;宣布戰爭和媾和,戰時可選舉1名將軍任總司令,統帥全軍。但對於全面或部分修改憲法、通過與憲法有關的法令,以及簽訂有效期在15年以上的國際條約或加入國際組織等重大問題,兩院通過後尚需交付全國公民投票表決。議員有權向聯邦政府提出個人倡議、質詢、請願、緊急提案等,政府必須作出書面或口頭答覆。
議會兩院在每年冬季會議上分別選舉本院的議長1人和副議長2人,任期1年,不得連任。一般都推選副議長輪換議長,再選出新的副議長。
常設委員會
瑞士聯邦議會大廈
安全政策委員會,交通與通信委員會,經濟和稅收委員會,國家政策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公共建設委員會,2個監督委員會是財政委員會和業務審查委員會。國民院每個委員會有25名成員,聯邦院有13名。一名議員可同時成為幾個委員會的成員,任期4年,可以連任。委員會主席任期2年。
專門委員會
此外,聯邦議會為處理某些特定問題還設立了由兩院聯合組成的4個專門委員會。它們是:赦免委員會、恢複名譽委員會(為在納粹時期因救助猶太人而遭迫害者恢複名譽)、法律委員會(負責議會選舉和罷免聯邦法官職務等籌備工作)和核文委員會(負責對議會頒布的法令進行文字審核)。前3個委員會各由12名國民院議員和5名聯邦院議員組成,核文委員會則由14名國民院議員和10名聯邦院議員組成。
其他機構
議會兩院還各設一個執行局,分別由兩院議長擔任執行局主席。國民院執行局共17人,由主席、副主席、唱票員、代理唱票員以及議會黨團主席組成。聯邦院執行局共5人,由主席、副主席、唱票員和代理唱票員組成。執行局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兩院例行會議日程,任命各委員會及其下設的代表團,規定其所承擔的工作範疇和任務,並確定諮詢計劃等。
補貼
聯邦議會從兩院議長到一般議員都不是專職人員。他們平時從事各自的職業,開會期間按會期長短得到津貼,如因議會工作影響其收入,則可另外得到收入損失補貼。國民院議員的補貼由聯邦政府支付,聯邦院議員的補貼由各州負責。議員的補貼按物價上漲指數自動調節。開會期間按每天300瑞士法郎給予津貼,因議會工作影響正常收入的,還有給予最高不超過44390瑞士法郎的補貼。
豁免權
議會開會期間,議員享有豁免權。
瑞士聯邦議會在開會
瑞士議會制度有一個顯著特點是"直接立法"和"公民倡議"。即只要在90天里徵集到5萬有選舉權的公民簽名或8個州的提議,則聯邦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應交付全民投票表決,亦叫全民公決。一旦獲得通過,草案就自動上升為法律。兩院會議公開舉行,設有記者席和觀眾席。
瑞士聯邦議會2011年10月產生,各主要政黨在兩院所佔席位如下:
國民院 | 聯邦院 | |
瑞士人民黨 | 54 | 5 |
社會民主黨 | 46 | 11 |
自由民主黨 | 30 | 11 |
基督教民主人民黨 | 28 | 13 |
綠黨 | 15 | 2 |
公民民主黨 | 9 | 1 |
其它 | 18 | 3 |
官方友好小組
聯邦議會內部的友好小組有官方與非官方之分。官方友好小組的正式名稱是“與他國議會往來的常任代表團”。代表團的任命由兩院執行局共同決定。這樣的代表團共有4個:與德國聯邦議院往來代表團,與奧地利議會和列支敦斯登大公國議院往來代表團(此代表團與兩國代表團的會見是各自獨立的,不存在三國代表團同時會面的可能性),與法國議會往來代表團,與義大利議會往來代表團。此外,與歐盟議會的往來由駐歐洲自貿聯盟議會委員會的代表團負責,它隸屬於國際間議會集會的常任代表團。
上述代表團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對方國土與瑞士鄰近,共同的利益,政治、經濟、歷史或文化有特別共同之處,夥伴國在自己的周邊領域內有政治和經濟方面的影響力。其中關於地理位置的條件令官方友好小組的成立局限在歐洲國家。聯邦議會正在考慮對有關地理位置的條件進行修訂,以便能成立聯繫歐洲以外的重要國家的官方友好小組。成立這些代表團的目的是維護與他國議會的往來,具體形式是與他國議會友好小組舉行定期會晤。根據規定,會晤一年一次,舉辦場地在瑞士與夥伴國之間輪換。
代表團自主決定內部的組建。主席與副主席各一名,任期兩年,成員10人,其中國民院議員6人,聯邦院議員4人。成員的資格取決於是否對夥伴國有特殊興趣或與之有特殊關係。語言能力也是因素之一。例如,與義大利議會往來友好小組的成員通常能夠運用義大利語,而且其祖籍可能在義大利,或者對義大利文化有特殊的興趣。代表團的活動經費均由議會籌措。它們在議會中擁有專屬秘書處。
非官方友好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