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規

宗法制度下家族的法規

族規(regulations of the clan)即宗法制度下家族的法規,是同姓家族制定的公約,用來約束本家族成員。全國各姓族譜大多有族規、譜禁、宗規、祠規、家范、族約、族訓、家訓等條款。族規條款往往置於卷前,以示重要。民間所謂“國有國法,族有族規”,反映了家族規約對族人的影響力。

主要內容


族規是家族自己制定的約束和教化族人的家族法規。族規的名稱很多,如家法、家約、家戒、家范、族約、條規、祠規、禁約、規範等等。
族規與家規原本為家族規約中的一干雙枝,並無明顯區別,只是前者更為嚴格。如敦人倫、篤宗教、課子弟、正閨門、慎交遊、勤職業、崇節儉、忍小忿、恤貧苦、睦鄉鄰等內容,常見於族規之中。家族權力的應用,必須以族規宗范為準則。族規的核心是“敬宗”和“收族”兩大方面。“敬宗”是強調傳統的追溯,旨在建立家族血緣關係的尊卑倫序;“收族”則著眼於現實,尋求家族內部長期和平共處、聚而不散的途徑。因此,福建各家族制定的各種族規、家范,大體以“敬祖宗”、“重宗長”、“禁犯上”、“睦宗黨”、“重師友”、“重繼嗣”、“安靈墓”、“凜閨教”、“重藏譜”、“恤患難”、“急相助”、“禁欺凌”、“禁亂倫”、“禁爭訟”等為主要內容。

作用


族規的作用也體現在它的內容上:首先是強制性的尊祖;第二是維護等級制度,嚴格區分嫡庶房分、輩份、年齡、地位的不同;第三強制實行儒家倫理道德,必須尊禮奉孝。宋明以來,宗族製得到統治階級的支持,族權布滿中國社會各個角落,成為僅次於政權的權力體系。族權與政權互補互用,是中國封建社會得以長期延續的重要原因。

史籍記載


永安《余氏家譜》的“譜禁八條”,首條便是禁委身賤役,末條為禁鬻子他人。許多家族在勸誡子孫“務本業、力農田、四業必精其一”的同時,還嚴禁族人遊手好閒。
福建省連城《新泉張氏族譜》卷首的族規規定:“不得偷雞盜狗,攫人財物,自投法網。且賭博為盜賊之源,盪散家業,鬥毆行兇,皆由於此,殊為可恨。至於開場縱博,名為窩賭,大幹律例,先當嚴禁。”
侯官《林氏家乘》還特別列出“收族懲貪”規定5條,其中之一曰:“宗族子孫,貧窮必相給,生計必相謀,禍難必相恤,疾病必相扶,婚姻必相助,此家世延長之道也。違者族長會宗子斥之。”(侯官《雲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范》。施鴻保閩雜記》卷七。)這種家族內相互扶助、相互恤救的原則,有時甚至比政府法令更具權威性和實用性。一些族規還規定,族人遇訟應先在家族內解決,族內不能理而後鳴官。
出於興族旺宗的目的,族規中往往還立下勸諭和獎賞族人求功名、立學業的規定。
永泰登高山張氏宗祠族規規定:
子孫凡勵志勤學者,均予獎勵;小學畢業獎大洋20元,中學畢業獎大洋30元,大學畢業獎大洋100元。還規定,凡族中子孫在本 年有喜慶好事者,如上壽、結婚、生子及進學、中舉等,要於來 年春節正月初二辦葷素各12碗菜肴,貢獻於祠堂,以答謝列祖陰德。而該縣東坡陳氏宗祠族規,對子孫讀書上進、求取功名的獎勵更為優厚。民國后,凡畢業於各類學校的族人皆賞給“書燈租”,所賞稻穀數千斤至上萬斤不等。
古田杉洋鄉余姓家族的族規對族人求學做官作如下規定:
小學畢業,族裡出1斤肉、1元腳頭錢(盤纏);中學畢業,族裡出2斤肉、2元腳頭錢;大學畢業,族裡出10斤肉、10元腳頭錢。反之,當官者要捐銀錢給族裡,多者達1000元。這些族規,反映舊時在“讀書做官”思想指導下,讀書人在宗族中享有的權利,以及學成為官后對宗族應盡的義務。
封建禮教下的家族規約,對女子教化的要求尤為嚴苛。由於“男尊女卑”觀念的支配,一些族中訓規甚至把家庭裂變的責任都推到女子身上,女子幾乎成了家族不和的禍根。福州林氏家族《家范》告誡族人:“兄弟本一氣而分,初未嘗不愛護,迨既有室,鮮有不攜貳。蓋婦女達理道者十不一二。分門立戶,說長道短,加以婢僕鼓煽其間,則嫌隙遂生,丈夫有紀綱者自不至搖奪,稍一迷暱,即為長舌所使,兄弟從之失初矣。”(侯官《雲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范》)因此“三從四德”成了規範女子日常行為的主要族規內容:“凡女子及笄,須於十六歲以下先令講讀孝經、烈女傳、小學,能知大義,方可舉行。”(侯官《雲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范》)由於族規推崇婦女講孝節、當烈婦,守節女子成了家族和社會嘉許的對象。道光《羅源縣誌》“人物誌”,總列人物1151人,守節婦女竟達913人,佔80%強。清代福州、連江羅源永福一帶,曾有“搭台守節”的陋俗。《閩雜記》載:“福州舊俗,以家有貞女節婦為尚,愚民遂有搭台死節之事。凡女已字人,不幸而夫死者,父母兄弟皆迫女自盡。先日於眾集處,搭高台,懸素帛,臨時設祭。扶女上,父母外皆拜台下。俟女縊訖,乃以鼓吹迎屍歸殮。女或不願,家人皆詬詈羞辱之,甚有鞭撻使從者。”(施鴻保《閩雜記》卷七)有些家族還“藉以請旌建坊,自表為禮教家也。”這種晴天麗日下的罪惡,不知使多少婦女成了屈死鬼。
在“嚴男女之防”的口號下,婦女的對外活動受到很大的限制和束縛。連城新泉張氏家族的族規規定,婦女不許到家廟前看戲,甚至連過渡也不許男女混雜,要“設立男、女二渡”。福州林氏家族規定,男女“不得共囿廁,不得共浴堂。女子不得用刀鑷工剔面……女僕無故不得出中門,違者罰其家長。”一些家族還規定,婦女不得跨正梁
由於家規是家族行教化的“傳世寶典”,故舊時訂族規有一套既定的程序。平和一帶訂公約要由族長主持,交族人議定,形成條文,寫在紙上或牌上,敲鑼打鼓,公諸於眾,咸使周知。後用族產買肉煮飯,供族人共享,俗謂“吃知道”。“吃知道”后,族人必須守族規,不得違犯。各地觸犯族規輕則處罰(如罰款、關禁閉、訓斥、鞭打),重則處死。浦城房氏家族規定:“族內子孫人等,妄作非為,有干名教者,不待鳴官,祠內先行整治。”福安湖口村張姓家族,民國初年,有一家兒子不孝,虐待父母,屢勸不改,遂由宗族干預,將此人活埋於張家宗祠里。1949年後,宗法勢力被削弱,族規除載諸族譜外,很少有人遵奉。

相關信息


中華家族族規

尊祖敬宗,和家睦族,毋致因利害義,有傷風化。
祠宇整修,春秋祭祀,毋致失期廢弛,有違祖訓。
各宗墳墓,山林界止,毋致缺祀失管,有被佔據。
讀書尚禮,交財尚義,毋致驕慢嗇吝,有玷家聲。
富勿自驕,貧勿自賤,毋致恃富疾病,有失大禮。
婚姻擇配,朋友擇交,毋致貪慕富豪,有辱宗親。
周窮恤匱,濟物利人,毋致慳吝不為,有乖禮體。
珍玩廳巧,喪家斧斤,毋致貪愛蓄藏,有遺後患。
冠婚講禮,稱家有無,毋致襲俗浮奢,有乖家禮。
房舍如式,服飾從儉,毋致僭侈繁華,有於例禁。
凡我族,如有不孝子孫玷辱祖宗,必須公同告廟出族,以全清白家風。然系萬不得已之事,須鄭重,慎經率。各 開后:
大不孝者,出。如罵詈父母、奪產、養之類
大不悌者,出。如罵伯叔、毆辱兄嫂、凌虐弟侄之類
為盜賊者,出。
為奴僕者,出。
優伶者,出。
為皂錄者,出。
妻女淫亂不制者,出。
盜賣祭產者,出。
盜賣蔭樹墳石者,出。
以上十有犯者,族長傳單通知合族會集,告於祖廟,吊齊各譜,削去名字,祠墓不得與祭。但須確有實據,眾論僉同,方准出族。如其傳影響,總宜容隱。所謂罪疑惟輕,以存厚道。凡有過失,另當酌其輕重,以示罰。

族規十條

以下十條,不過僅舉大略。教家之道,千條萬緒,非言語文字能罄述。然以身教者從,以言教者訟。為父兄者不可不知,欲求好子孫,末有不自賢父兄培植而來者也。教子之方,莫要於讀書。必能讀書乃能明理,能明理始能成器,始能保家,至進取成名。登科、發甲,固視乎命運。然超瓊所識科甲中人,其家三世讀書而發始達者,十居八九;若先世目不識丁,而其身崛起田間,至登甲、乙榜者,百中僅一二焉。俗語所以胡“書讀三世發“之言也。茲所定族規十條,皆幼時聞於吾祖、吾父,所以教吾兄弟者之言。即族祖南村公、族叔宇喧公平日所以教族人者,亦末嘗不同。故纂而存之,刊之於譜,願與族之子弟,世世共遵守之。或有遺漏及應添立規條,異日重重刻時,固可增入。
奉祖先
水源木本,理不可忘。但思身所自來,則由吾父而吾祖,一一追溯,雖十世、百世固不得以為遠也。奉先思孝,古訓昭垂,帝王且然,況大夫、士庶哉。吾家自遠祖以來所立家規:凡先世考妣生日、忌辰,家中必當設祭之禮歲首、歲除、端午中秋亦如之。新歲暨清明,必相率掃墓,古人所謂上冢也。各家無論老幼,必當親詣墓前,行三叩首禮。雖大風雨雪,不得憚勞。此鄉族所同,子孫宜永永循守。庶幾因時感慕,不至忘春露、秋霜、之恩乎。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但有心知,亦可共明此理也。
孝父母
屬毛離里,懷抱恩深;擇傅延師,劬勞念切。苟或不孝,禽獸何別。但不孝匪一端,如《孟子》言,世俗所謂不孝者五,大略該之。而好貨才防、私妻子,尤為鄉俗通弊,不可不以為切戒。至於違犯教令,律有明條。凡子孫於父母及父母,罵者罪即絞決;毆則斬決;殺者凌遲處死。例禁森嚴,雖下愚亦當知畏。苟念生我、鞠我、撫我、育我之德,則服勞、致敬、就養,無方天性所流,自有不能已者,何至尚有忤逆哉。倘有不孝之子,合族須預為教戒,俾知悛改。庶免釀成梟,貽累族人。
和兄弟
長枕大被,天子且然;讓棗推梨。昔人稱美。但人家兄弟,當幼小時無不十分友愛。其後之不睦者,大抵因 妻子、爭財產而已。抑或此貧彼富,有求莫應,若秦、越人之相視。同氣參商,半皆由此。夫一父之子,即非同胎共乳,有前後嫡庶之別,亦屬一氣所生。骨肉至親,尚成嫌隙,子孫尤而效之,有不破家者乎?堂從兄弟,尚宜和睦,況在同氣乎?族中宜互相教戒,共篤友於,則出入怡怡,家風不隕,亦同宗之光矣。
睦宗族
貴貴賢賢,義無偏詘親親長長,分有常伸。凡子姓之分支,皆祖宗之一脈。尊卑之分,軼然不淆。長幼之情,藹然相浹。喜則相慶,憂則相吊。貧弱之一,富實者宜時周恤之。愚魯之徒,賢智者 時教導之。總以相扶、相助為念。至干尊長,尤不得與卑幼戲謔,致為有識者所笑。此吾鄉之陋俗,不可不切戒矣。
和鄉鄰
歲時款洽,誼篤比鄰;患難扶持,世稱會裡。我先世以忠厚傳家,凡屬子孫,務必謙虛樂易,與人無爭。不得恃血氣以凌人,逞奸詐以滋事,徒害鄰里,終累身家。若有不肖子弟,恃強恃詐,或倚仗族人之勢,欺侮鄉黨者長輩亟戒責。尤宜念睦 任恤之風,實為古道,待人務從乎厚,處世毋涉乎驕。至於修橋、補路、拯溺、救飢、恤寡、孤、勸善、教不能諸事,凡有益於桑梓者,量力行之。生長聚族之邦,其亦共有所賴也夫。
教子弟
子弟以讀書明理上。為父兄者必延聘名師,慎擇益友,俾得朝夕漸摩,學問有所成就。遇則掇科取第,不遇亦不不失為通人。光前裕後之圖,計莫逾此。其有資質不能讀,及力不能讀者,則為農、為工、為商,即佣雇營生,亦屬正業。總當責以勤儉,教以安分,令其學為好人,切不可任令遊手好閒,習致敗壞家聲。至於富貴之家子弟,性質即 有琰劉,亦當以師為約束,切鐵驕養溺愛,終受必家之富。所謂子孫雖愚,經書不可讀也。
戒習染
習俗之壞人子弟,事不一端。其顯者則嫖也、賭也、灑也、煙也、而近 年尤有入會、結盟等惡習也。江湖無賴隨處煽誘,年輕子弟每為所牽。輕則有玷行為,重則顯干法紀,其禍不可勝言。即 輕薄之行,狷利之語,戲謔、罵詈、欺誕、狂佻,市井 惡少情形,為大雅所深鄙,亦 當引為切戒。至於干預詞訟,習以為能,亦非立身之道,歇若不人公門之為愈乎。又隸卒賤役,例不準其子孫與考,凡族中子弟雖至貧困,應不準當差。違者黜之勿齒。
獎名節
忠臣孝子,代有表章;潛德幽光,豈容湮沒。族中如有孝子、悌弟、義夫、節婦,確有實跡 未經旌獎者,應由族人備錄行狀,會眾覆實,聯名舉報,或請匾額,或請旌表。斯亦一族與有榮焉之事,不可不知。
慎婚嫁
玉潔冰清,固稱佳偶;荊釵布裙,不失良姻。凡族姓為男配,為女擇婚,必須清白之家,門戶相當者,方許聯姻。不得貪圖財物,輕信冰人,不辨薰蕕,苟且作合。萬一誤結朱陳,使日後兒女竟不齒於鄉曲,深為可惜。嗣後,如有不分良賤,不論可否,與奴隸娼優等為姻者,合族公屏之,不復與齒。
急賦稅
踐土食毛,自應輸賦;急公好義,豈許逋糧。況國家惟正之供,按季徵收,如額而止,先後不免。何苦延挨觀望,伺候公庭,自取鞭撲耶?凡吾族於本戶地丁漕糧各項,須依期投納。即近 年籌餉捐輸,亦朝廷萬不得已之舉,亦不可逾延拖欠。庶催科不擾,門戶晏如,豈非樂事?至佃田耕種,亦宜早納年租。荒歉求減,必須情理相商。族中宜交相勸導,諭以急公。此所謂國課早完,自得至於樂者也。

族禁六條

以下六條,僅就其大者言之,皆斷斷不可有之事。又如族中婦女,不幸夫故孀居,自宜以守節為貴。然此非可強自他人。惟既經改醮,即非本族之婦,古人所謂"出則與廟絕者"也。雖有子孫,譜中必削其名氏。續修之日,概不許刊入。其餘亦概以 族禁 為準。至於亂宗一事,關係尤重。查<< 例 >> 載,"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許擇立遠房為嗣".又有"於昭穆相當親族內,擇賢擇愛,聽從其便"之例。是立嗣,總以同宗為準。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有"杖六十、其子歸宗"之律。吾族二百餘年以來,尚末聞有此弊端,自當永遠為法。如有螟蛉乞養、出自異姓者,雖不能絕其往來,而其名及所后子孫,則概不入譜。嗣後修譜時,務當嚴守勿易。倘徇情遷就,即屬不肖子孫,必遭祖宗陰殛。慎之,志之。
禁當差
皂、快、壯各班,門子、禁、卒、捕投、仟作、皆統名之曰“隸”,例不準考,本族子孫不得充當。違者,屏勿齒,譜削其名。
禁為匪
盜必干誅,竊亦罹罪,誘拐等事,均犯科條,辱宗甚大。族中子孫,不得有犯。違者,預行逐出,屏勿齒,譜削其名。
禁入會
哥老、添弟等名,及江湖放飄、結盟、拈香,皆匪徒所為,顯干法紀。族中子孫,不得聽其引誘,致罹重咎。違者,屏勿齒,譜削其名。
禁從教
白蓮、聞香、燈花等名目,屢奉嚴禁,皆系妖言,近 年尤實繁有徒。或傳自遠方,或起自內地,總之不可學習、信從。族中子孫,惟宜守孔孟之規,勿為邪說所誘。違者,屏勿齒,譜削其名。
禁出家
釋老之宗,流傳雖久,而為僧、為道,則已棄父母,何論祖宗。族中子孫,不得甘於削髮、易服。違者,屏勿齒,譜削其名。
禁自賤
優伶等諸樂戶、生、旦、凈、丑、末,均系下流,而娼妓更無論矣。族中子孫,宜世保清白,不得自甘下賤。違者,屏勿齒,譜削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