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
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釋義】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可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突發事件的構成要素:突然爆發、難以預料、必然原因、嚴重後果、需緊急處理。
突發事件的類型及劃分方法:
(1)按照成因:自然性突發事件、社會性突發事件
(2)按照危害性:輕度、中度、重度危害
(3)按照可預測性:可預測的、不可預測的
(4)按照可防可控性:可防可控的、不可防不可控的
(5)按照影響範圍:地方性、區域性或國家性、世界性或國際性地方性突發事件。有限範圍發生,影響範圍小。一般只需當地政府應急處理機構應對,無須外來協助。但當地政府有責任義務及時向上級報告,以備擴大延伸和惡化時提供援助。
區域性或國家性。SARS、挑戰者號、切爾諾貝利核泄漏、李登輝兩國論、庫爾斯克海難、哥倫比亞解體。需中央政府出面調度資源救援處理,也需各省或當地政府積極協調配合。民間資源援助也必不可少。
(6)2006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7)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對突發事件進行分級,目的是落實應急管理的責任和提高應急處置的效能。Ⅰ級(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國務院負責組織處置,如汶川地震,南方19省雨雪冰凍災害;Ⅱ級(重大)突發事件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Ⅲ級(較大)突發事件由市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Ⅳ級(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我們還制定了專門的分級標準,其中一條共性的、最重要的標準是人員傷亡,死亡30人以上為特別重大,10人至30人為重大,3人至10人為較大,1人至3人為一般。具體確定時要結合不同類別的突發事件情況和其他標準具體分析。
對能否發生、什麼時間、地點、方式爆發、程度等都是始料未及,難以準確把握。來源於三方面因素:有些突發事件由難以控制的客觀因素引發;有些爆發於人們的知覺盲區;有些爆發於熟視無睹的細微之處。
往往是各種矛盾激化的結果,總是呈現出一果多因、相互關聯、環環相扣的複雜狀態。多變性,處置不當可加大損失,擴大範圍,轉為政治事件。突發事件防治的組織系統也較複雜,至少包括中央、省市及有關職能部門、社區三個層次。
以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標誌,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還體現在對社會心理和個人心理造成的破壞性衝擊,進而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
整個人類文明進程突發事件從未停止過。只有通過共同努力最大限度降低突發事件發生的頻率和次數,減輕其危害程度及對人類造成的負面影響。無數次突發事件使人類反思人與自然的關係,變得更加成熟,行為更加理性。突發事件一旦爆發,總會持續一個過程,表現為潛伏期、爆發期、高潮期、緩解期、消退期。持續性表現為蔓延性和傳導性一個突發事件經常導致另一個突發事件的發生。
突發公共事件
突發事件存在機遇或機會,但不會憑空掉下來,需要付出代價。機遇的出現有客觀原因,偶然性之後有必然性和規律性。只有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通過人自身的努力或變革,才能捕捉住機遇。但突發事件畢竟是人們不願看到的,不應過分強調其機遇性。是機遇,也需要有憂患意識。
為起始階段,矛盾量變和積累,或質變已發生但不明顯。突發事件的徵兆不斷出現,但未造成損害或損害很小。普遍缺乏警惕性,習以為常,對逐步的變化適應,難以區分徵兆性質。需保持清醒頭腦和高度警惕,並採取適當行動。
時間最短感覺最長,事件急速發展和嚴峻態勢出現。強度上事態逐漸升級,引起越來越多媒體注意,煩擾之事不斷干擾正常活動;事態影響社會組織正面形象或團隊聲譽。對社會衝擊危害最大,馬上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產生很強震撼力。
從人們可感知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物力損失到突發事件無法繼續造成明顯損失的階段。損害達最高點,突發事件的六大性質非常明顯。
損失慢慢減小,時間長短不一,有形損失易恢復且較快,無形損失恢復需很長時間。得到初步控制,但未徹底解決。
得到完全控制,開始恢復生產、重建家園,需加強各種預防知識的宣傳。
我國每年因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驚人:
2003年中國因生產事故損失2500億,各種自然災害損失1500億元,交通事故損失2000億元,衛生和傳染病突發事件的損失500億元,共計6500億元人民幣,相當於損失我國GDP的6%。
2004年中國發生各類突發事件561萬起,造成21萬人死亡,175萬人受傷。全年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社會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4550億元。
2005年發生災害突發公共事件540萬起,比上年減少21萬多起;造成大約20萬人死亡,比上年減少了1萬多人;直接經濟損失約3253億元,比上年有較大幅度降低。
2006年民政部國家減災中心的數據顯示,我國受災3.16億人,死亡2006人,直接經濟損失近1600億元人民幣。
突發性公共事件
(1)自然災害。2005年是自然災害多發年份,災情重、損失大。全年共發生各類較大自然災害437起,死亡2567人,緊急轉移安置1570萬人,直接經濟損失2042億元。由於城市人口密集,風險集中,防災基礎設施薄弱,災害對城市破壞性越來越大。
(2)事故災難。2005年事故總量下降,但特大事故上升。全年共發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71.79萬起,比2004年下降10.7%;死亡12.71萬人,下降7.1%。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17起,死亡1197人,比2004年上升27.9%。初步估計全國事故災難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890億元。由於以鄉鎮煤礦為主的重大事故多發勢頭尚未得到遏制,全年發生煤礦事故起數上升34.9%。
(3)公共衛生事件。2005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動物疫情兩個方面均呈多發態勢。全年共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1631起,主要是傳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
(4)社會安全事件。2005年社會安全總體形勢趨向好轉,群體性事件逐年上升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但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特大事件仍然呈多發態勢。
5·12汶川地震
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間接損失同樣不可忽視。比如說,事故災害發生之後,公眾的生活節奏被打亂,公眾心理也會受到巨大衝擊。
此外,有一些突發公共事件是由於管理不當、玩忽職守所引發,在處理過程中當地政府又存在“捂蓋子”的行為,例如廣西南丹縣的礦井事故。當此類事件塵埃落定,真相大白之後,政府的公信力會遭受嚴重損傷。總而言之,這類損失雖然是軟性的、不可量化的,但其傷害和長遠的影響甚至可能超過直接損失。
(1)麻痹大意,疏於防範
美國挑戰者號1986年1月28日發生爆炸的原因之一是國家宇航局認為升空失敗的概率只有百分之一到萬分之一,壓縮了訓練計劃,改用其他航天設備零件來裝配太空梭,延緩了5億美圓安全費的下撥。2000年11月7日四川宜賓市的南門大橋垮塌,導致2死2傷,根源在於嚴重的官僚主義。該橋建成十多年從未檢修,垮塌前4個月已發現裂縫卻仍不檢修,記者連續報道四川其他地區發生多起橋樑垮塌事故,仍未引起地方領導的重視。
(2)沒有建立科學的應對機制
應對機制指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的一整套科學的制度、規範、措施、方法、技術體系的總稱。發展中國家首先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同時還缺乏預警機制。公共危機管理系統也不健全。
(3)素質低下,無能應對
有些管理者心態不良,無所謂,不採取預防措施,沒有憂患意識。有的在突發事件面前驚慌失措。有的缺乏快速感知與反應能力,應對失當,使事件複雜化擴大化。有些得過且過,不注意學習,遇事不思考,一味動用強制措施,使小失誤變成大錯誤,小事件釀成大事件。深層原因是思想不重視,缺乏經驗,班子結構不合理。
(4)就事論事,不能利用突發事件潛藏的機遇
目光短淺,只注意眼前、局部利益,集中在比較明顯和敏感熱點問題,很少思考隱性潛在問題。
(1)自然角度
中國是世界上受自然災害影響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種類多、頻度高、損失嚴重。受災害影響人口大體在2億左右,佔全國1/7以上,在中國有著較強的社會性。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災害損失逐步增加。我國有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人口、75%以上工農業生產值分佈在氣象、海洋、洪水、地震等災害嚴重的沿海及東部地區。我國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一般都要超過上千億元。
(2)社會角度
我國既是社會經濟的關鍵發展期,同時又是矛盾凸顯期。人民內部矛盾出現一些值得重視的新問題,如果處置失當有可能出現社會危機。此外,國際政治經濟格局的最新變化也使得國際間的衝突和危機出現新的特點。如“9·11”事件就顯示了國際恐怖主義的巨大威脅。
另外,我國很多地區自然環境破壞嚴重,潛在的危機有可能隨時爆發。而建國以來建設的大量基礎設施,年代久遠、老化嚴重,又缺少及時的維護和更換,安全隱患非常多,也是一個個定時炸彈。
突發衛生公共事件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範,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后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儘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參照“第四十五條”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參照”第四十八條“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6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已經於2003年5月7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減少和避免經濟損失
(2)減弱或避免政治風險
歷史上已多次發生由突發事件導致政治動亂甚至內戰的情況。宏觀政治涉及公共管理機構在國際社會、新聞媒體、公眾面前的形象。應利用各種公共關係,明確公共管理機構的立場,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穩定公眾信心,團結更多的合作者和支持者。微觀政治涉及政策的決策和執行。應成立突發事件應對小組,提出清晰的思路和行動建議,保證信息傳遞準確及時,物資和人事調動暢通無阻。
(3)減少或避免文化損失
防範突發事件可以塑造良好社會精神,這是國家、民族面對突發事件的靈魂和基礎。突發事件文化指各階層人們在突發事件狀態時的主體意識和行為,內容涉及傳統、思想、意志、毅力、品德、作風、創造力等文化背景。要培養不怕挫折,敢於勝利的強勢心理,用知識和科學培養正確的突發事件意識、精神準備、承受能力和操作方法,儘快用科學的文化取代滯后的非科學文化和迷信。
培養良好習慣。如SARS危機以後人們開始注意講究清潔衛生,實行分餐制,公款吃喝和陋習減少,崇尚大自然,網路視頻會議網上購物交易娛樂學習等網路經濟生活提升,引發了一場社會風俗革新運動。
減災的科學進步意義。通過不斷研究探尋戰勝突發事件的方法和措施而獲得科技進步與社會發展,如避雷針的發明和人工降雨等。
提高公眾的突發事件意識。一個社會如果公眾在信念、意願、好惡、目的等社會態度方面對突發事件具有科學判斷,就會形成一種科學應對突發事件的社會共識和自覺行動。
突發性公共事件
2003年7月,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防治非典工作會議上深刻指出,我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不健全,處理和管理危機能力不強;一些地方和部門缺乏應對突發事件的準備和能力。我們要高度重視存在的問題,採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
同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提高公共衛生服務水平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
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編製工作有條不紊的展開:
——國務院在安排2004年工作時,把加快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作為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作出了部署;
——2003年5月7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同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成立應急預案工作小組;
——2004年1月,召開了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制定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會議;
——2005年1月26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經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並原則同意國務院關於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編製工作的報告;當月底,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編製工作情況;
——2005年4月,國務院作出關於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
——同年5至6月,國務院印發四大類25件專項應急預案,80件部門預案和省級總體應急預案也相繼發布;
同年7月下旬,國務院召開全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溫家寶總理在會上強調:加強全國應急體系建設和應急管理工作,必須做好健全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保障制度等工作;
同年11月16日,國務院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2006年1月6日,國務院受權新華社全文播發了《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受權新華社全文播發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06年1月10日起,國務院授權新華社陸續摘要播發五件自然災害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九件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2006年6月15日,新華社受權發布《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
2006年7月7日至8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