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書畫院

2007年成立的書畫院

江蘇書畫院隸屬中國書畫家協會,經國家人事部中人才會字發(91)9號文批准,並經國家文化部文僑字(92)1號註冊,在江蘇省文化廳正式備案。江蘇書畫院成立於2007年8月1號,總院設在南京,在美國,英國,法國和東南亞幾國設有辦事處。

簡介


江蘇書畫院在黨的文藝方針路線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書畫藝術。書畫院旨在以弘揚祖國書畫藝術,廣泛團結書畫家和美術工作者及學者,與其他書畫團體聯盟、聯絡、聯誼活動,並竭誠服務、教育、探討書畫專業人才的成長和發展。立足江蘇,積極發展本地區書畫愛好者及美術工作者為會員,開展書畫藝術交流活動及書畫培訓,書畫展等各項事宜,為江蘇創建文化大省貢獻力量。
2016年6月29日舉行八周年慶典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該院根據法定程序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專業
江蘇書畫院
江蘇書畫院
書畫院。
第二條:該院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藝爭鳴”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積極團結、組織全國書畫家、書畫愛好者,加強與全國各地書畫家的交流與合作,為繁榮、發展我國的書畫藝術事業盡責儘力。
第三條:該院宗旨是研究、傳承、交流、發展,弘揚祖國傳統書畫藝術。在從事藝術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該院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各項活動。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該院立足南京,面向全國,加強與全國各地書畫界的聯繫與交流,不斷擴大特聘書畫家及院外書畫師的隊伍,積極組織特聘書畫家、院外書畫師開展書畫研究、展覽交流活動,編輯出版書畫院作品集與個人作品集,為特聘書畫家與院外書畫師提供自我展示的宣傳平台和優質服務。
第六條:該院積極開展書畫人才的培訓工作,努力提高畫院書畫家與社會書畫愛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質與藝術創作水平。
第七條:積極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繫與合作,並提供相關的諮詢與服務工作,共謀發展與壯大文化產業大計。
第三章 院士
第八條:凡省、市以上書法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會員、為書畫藝術事業做出各種貢獻和藝術上有一定造詣的、承認該院章程、擁護該院宗旨的,經本人自願申請,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該院院士。
第九條:院士的權利: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優先在該院網站上發表文章、作品的權利。
4、有應邀參加該院的有關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5、有權對該院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要求。
6、有推薦優秀書畫人才入院的權利。
第十條:院士的義務:
1、有遵守該院章程和執行該院決議的義務。
2、按時交納院士費(一次性交納含院士證等工本費共500元)。
3、院士需交代表作品兩幅(四尺為宜)作為該院存檔,作品不退。
4、入該院時需交3張2寸彩照(院士證及存檔使用)。
5、有積極參與和支持該院組織的各項活動的義務。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一條:凡申請入會者,贊成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1、本人的書法美術作品參加國三次本會系統主辦的展覽者;
2、作品通過發表、出版等顯示其創作具有較高水品,在書畫界有影響者;
3、在本會或國家省市級主辦展出的評獎中獲獎的個人;
4、從事美術史和美術理論研究有較高水平和成就者;
5、從事美術教育、美術編輯、出版和群眾美術輔導、美術活動組織工作業績顯著者或獲得中級以上專業職稱者;
6、熱愛書化專業,具有相當業務水平,在大專院校學生,社會志士,經該院推薦者。
第十二條:申請加入會者自願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附上有關材料,經常務會批准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會員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質詢和批評,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本會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書畫家的一切權益,在會員政治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會員入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即停止其會籍或開除會籍。
第十六條:熱情關心和積極支持美術事業的海外書法家、藝術家、美術家等各界朋友,經常務會研究批准,可聘請為我會的會員和顧問。
第十七條:會員連續二年不交會費者,視自動脫離。
第十八條:參加該院三年以上者,可推薦參加中國書畫家協會。
第五章 組織
第十九條:該院成立院務委員會,院務委員會是該院最高權力機構,設院務委員若干人,院務委員由院長直接聘任。
第二十條:院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書畫院的工作方針及工作計劃。
2、決定書畫院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
3、決定書畫院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各部門人員的任免。
4、決定聘請書畫院顧問、名譽院長及特聘畫家、書法家的評審聘任工作。
5、決定修改該院章程。
第二十一條:院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院長另行安排。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該院經費來源:院士交納的院士費,社會捐助,書畫展銷,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的償服務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三條:該院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收院務委員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章程由江蘇書畫院院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其修改、解釋權均屬於該院院務委員會。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四日
書畫院組織機構:
藝術顧問:曾璽;(曾國藩嫡孫,台灣著名書法家),劉之光;(南京文聯副主席),方祖歧;(原南京軍區政委),殷作安;(江蘇省環保廳),趙治平;(江蘇省美術館副館長)等。
名譽院長:傅小石;(著名畫家),喻繼高;(原江蘇國畫院院長),蓋荿森;(著名畫家),古雲;(毛澤東特型演員),隆相;(棲雫寺主持),陸元昶;(譯林出版社主編審),徐裕剛;(國家古玩、字畫鑒定家)等。
藝術評論家:馬鴻增;(中國美術家協會理論委員會副主任),左荘偉;(南京師範大學美術學院教授)等。
院 長:韓慧(南京記憶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
黨組書記:梅楚安
常務副院長:周寧蓉
副院長:馬學春.
秘書長:陳信。副秘書長(2人):待定
理事會理事長:陳守友
理事會副理事長:謝中華
聯誼會會長(1名):劉國雲
駐美辦事處主任:溫敏
駐英辦事處主任:朱雪蕊
駐法辦事處主任:李建鋒
對外交流部部長:張振興(原山西省政府駐寧辦事處主任)
對外交流部辦公室主任:曹玉琍
宣傳部主任:劉嬡
財務部主任:劉國雲(兼)
安保部主任:閻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