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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革
金朝大臣
大定二十五年(1185年),李革中進士,任真定縣主簿,升韓城縣令。同知州事接受富商賄賂,把富商賦稅分攤給各縣,李革拒為執行,后升為河北東路轉運都勾判官、太原推官、大興縣令、中都左警巡使、南京提刑判官、監察御史、同知昭義軍節度事、簽南京路按察事。泰和六年(1206年),金兵伐宋,為了保障軍事行動,李革整頓沿途吏治,淘汰不能勝任者。其後任刑部員外郎、觀州刺史兼提舉漕運、陝西西路按察副使、大興府治中。
貞祐二年(1214年),升任戶部侍郎。其後任行河北西路六部事,知開封府事,河南勸農使,戶部、吏部尚書,陝西行省參議官。貞祐四年(1216年),授參知政事。貞祐四年(1216年),任絳陽軍(治今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節度使。興定元年(1217年),任知平陽府事,暫代參知政事,駐守平陽府。興定二年(1218年)十月,蒙古圍城,李革死戰不降。城破,自殺殉國。
李革李餘慶,曾朝廷參廷試,但都沒有通過,因此放棄繼續參加科舉。李革天性聰明,書只讀一二遍,就能過目不忘。
二五(),李革考,調真定縣主簿。經朝廷考查,他因廉潔,升遷為韓城縣(今陝西韓城市)令。他的上司同知州事接受富商賄賂,把富商每年應該交的賦稅和軍須錢(金代雜稅)的份額分攤給隸屬各縣,讓各縣從百姓身上收取,各縣之中只有李革沒有聽從上司的指令。事發之後,提刑司認為李革非常能幹,他也因此升遷為河北東路轉運都勾判官、太原推官。
李革,鄉守孝,復,歷興縣令、左警巡、南京提刑判官、監察御史、昭義節,喪鄉守孝,復,簽南京按察。
泰和六年(1206年),金國南下伐宋,為了保障軍事行動,尚書省上奏說:“軍隊要發動進攻,沿途官府必須做好大軍的保障工作,沿途的官員,在職的區別登記,有缺職的選補上,年老不能勝任職務的選人替代後撤職,司、縣各保留強悍能幹的正職官一名。”
李革與簽陝西路按察司事高霖、簽山東路按察司事孟子元都被派去實地調查三路官員是否有能力,負責登記留下的正職官員和行省、行部、元帥府在職人數及因意外變故空缺的人員、年老不能任職的官員。
李革完成差事後,李革回到朝廷復命。不久后改任刑部員外郎,其後調任觀州刺史兼提舉漕運、陝西西路按察副使、大興府治中。大興府知府徒單南平出身高貴受寵當權,勢傾中外,派親信用加官進爵來拉攏李革,李革不為所動拒絕了他。
貞祐二年(1214年),李革升任戶部侍郎。宣宗遷都汴京后,李革任行河北西路六部事,任知開封府事,河南勸農使,戶部、吏部尚書,陝西行省參議官。
貞祐四年(1216年),授職參知政事。李革上奏:“有司各根據自己的情況援引過去決斷的事例,牽強附會,實際上打開了鑽漏洞辦事的大門。請求凡是斷例、敕條、特旨、奏斷不能作為久永準則的,不許援引,都按法律為正確判斷的依據。”金宣宗下詔同意。
貞祐四年(1216年),蒙古兵破潼關,李革自己以身為執政(宋、金、元稱參知政事,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樞密使,樞密副使,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為執政官)而在防備抵禦方面失策,上表請罪。皇帝不許,只是免去原職降任絳陽軍(治今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節度使。
李革[金朝大臣]
這時,金宣宗興兵伐宋,李革上書說:“我們現在的策略應是休兵息民,養精蓄銳防備蒙古。宋朝雖然製造兵禍,只要我們做好防備就可以了。如果我們不能忍受南宋的挑釁而出師遠征,恐怕蒙古人利用這個機會進攻我們,那我們就無法支撐了。”金宣宗沒有採納他的建議。太原戰後缺糧,李革調七萬石粟來接濟他們。
興定二年(1218年),晚稻還沒有成熟的時候,朝廷派宣差粘割梭失到河東,下發文書到行省,要求將農作物全部摧毀清理,以免敵人搶到糧食。李革上奏:“今年雨水及時,秋收可待。如令毀耕,百姓將無法承受。”皇帝詔令接受李革的意見。
興定二年(1218年)十月,平陽府被圍,城中守軍不滿六千,李革屢次出戰,十天內傷者過半。徵調吉、隰、霍三州兵馬來救援,均未按時趕到。金兵副將李懷德縋城出降,引蒙古軍從城東南攻入平陽城中。左右請李革上馬突圍出去。李革嘆道:“我不能保住此城,有何面目見天子?你們這些人可以離開,我不能走。”於是自殺。朝廷追封李革為尚書右丞。
李革為官廉正,入仕之初就因清廉而升任韓城令,在上司接收賄賂,把富人的稅賦攤派給各縣,各縣都服從的時候,只有李革頂著壓力,拒不執行。受命整頓南京路吏治時,淘汰不勝任的官員,健全了南京路的基層官員隊伍。擔任大興府治中時,拒不接收知府徒單南平的拉攏,不為私黨,秉公辦事。晉陞為執政之後,上言革除弊政,主張依律辦事。
受命鎮守平陽府時,在敵軍圍城,兵力懸殊,外無援軍的情況下,數次出戰,死戰不降。城破之後,放棄逃跑的機會,自殺殉國。
《金史》:“徒單鎰拱挹一語而宣宗立,厥功懋矣。賈鉉、孫鐸皆舊臣,鉉久致仕,鐸忤旨衛王,皆不復見用。徒單鎰亦外官,惟孫即康詭隨,乃驟至宰相。古所謂斗筲之人,即康之謂矣。鐸論李新喜,其言似漢耿育,有旨哉。貞祐執政李革,可謂君子,其進退之際,有古人為相之風焉。”
父親:李餘慶,曾三次參加廷試,但終未獲得功名。
《金史·卷九十九·列傳第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