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資源管理

漁業資源管理

漁業資源管理 英文名稱:fishery resources management,是國家為合理利用漁業資源,維持漁業再生產能力並獲得最佳漁獲量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和方法。為維護漁業資源的再生產能力和取得最適持續漁獲量而採取的各項措施和方法。維護再生產能力是指維持經濟水生生物基本的生態過程、生命維持系統和遺傳的多樣性,其目的是為保證人類對生態系統和生物物種的最大限度的持續利用,使天然水域能為人類長久地提供大量經濟水產品。

措施


漁業資源管理
漁業資源管理
漁業資源管理的措施,大致有規定禁漁區禁漁期,規定禁用漁具、漁法,限制網目尺寸,控制漁獲物最小體長,限制捕撈力量,限制漁獲量等6項。其中前4項主要是保護幼體和親體,以利繁殖活動的正常進行,是定性的初級管理手段;后2項在於控制捕撈死亡量,是定量性的高級管理手段。

介紹


規定禁漁區、禁漁期
根據漁獲對象的各個生活階段及產卵場、越冬場和幼魚發育的具體情況規定禁漁區、禁漁期或保護區,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親魚的正常繁殖和稚魚、幼魚的索餌成長,保護魚類順利越冬。
由於大部分海洋魚類都有長距離洄遊的習性,每年活動的海域範圍很大,在絕大部分時間裡不在規定的禁漁區範圍,所以規定禁漁區的措施不能有效地把可捕體長控制到第一次性成熟的年齡,但作為整個海域的漁業資源初級管理,則是非常必要的。規定禁漁期是限制捕撈力量和保護幼魚的措施。
通常在產卵季節實行,可對處於衰退狀態的漁業起到保護魚種的作用。在產卵季節進行禁漁的缺點是在這個漁獲率通常較高的時期實行禁漁,實際上將使捕撈開支增大,這對捕撈力量也有限制作用。
規定禁用漁具和漁法
凡嚴重損害魚卵、幼魚或會引起漁獲群體大量死亡的漁具漁法,都會破壞漁業資源。因此,中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中明確規定,對為害漁業資源較輕的漁具和漁法,應有計劃、有步驟地予以改進,對嚴重為害資源者應加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在沒有完全淘汰之前,應適當限制其作業場所和時間。
限制網目尺寸
一般來說,網具的網目越大,則小魚逃脫率就越高。使用網目大小適當的漁具時,漁獲物中成魚的比例高、雜魚少,漁獲物受損失也少,經濟效益也隨之上升。
放大網目比調整漁撈力量有大得多的潛力,有可能大幅度提高世代產量。中國對各類網具的最小網目尺寸都有明確規定。但在一個擁有眾多魚種的漁場中,各魚種在不同時間內所佔數量比重有差異,各種魚體形狀和大小也相差很大,故網目尺寸的確定比捕撈單一魚種時要困難得多。
控制漁獲物最小體長控制
是控制被捕撈群體再生產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規定捕撈長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將達性成熟的個體,保障生殖群體有必要的補充量,保障被捕撈的群體逐年提高和穩定其產量。魚類的最小體長是根據不同魚類的生物學特性和捕撈經濟效益確定的。
中日漁業協定規定,拖網捕撈<>每航次的漁獲量中幼魚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同種漁獲量的20%,小黃魚體長19厘米以下、帶魚肛長23厘米以下為幼魚。控制最小體長的措施在漁港進行比較有效,多與網目限制的措施相結合。
限制漁撈力量
對漁業投入量的限制措施。包括對許可船數、噸位、馬力、漁具數量和捕撈力量的限制等。由於某些漁業的捕撈參數幾乎是變化無常而難於精確測定,用控制船、網、工具數量的方法來控制捕撈死亡就非常困難。
雖然如此,這仍不失為一種常用的管理措施,特別在國際間的漁業協定中普遍採用,表示捕撈力量的有:漁場滯在天數、作業天數、拖網次數和時間等。
限制漁獲量
對漁業產出量的限制措施。國際漁業條約往往以最大持續產量為標準規定總允許漁獲量,然後對有關國家進行配額。隨著沿海國漁業管理權的擴大,對所有漁業資源都將開始實行漁獲量的限制。
這種措施可直接控制捕撈死亡量,是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對資源量變動大或資源量評估準確程度低的魚類,可能導致配額不均和生產的低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