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歸納法

數學中用來證明某種類型命題的重要方法

超限歸納法又稱超窮歸納法、超限歸納證法,數學中用來證明某種類型命題的重要方法。

介紹


超限歸納法(transfinite induction)是數學歸納法向(大)良序集合比如基數或序數的集合的擴展。

定理


設是一個良序集,對任意稱為在Χ中由α所確定的截段。Χ的子集E稱為歸納子集,如果對於任何,只要截段為E的子集,就有。
超限歸納定理斷言:設E為良序集(Χ,≤)的歸納子集,則。因為若α為Χ的最小元素,則由可得;如果α┡為的最小元素,那麼 是E的子集,遂有;同理可得等等。容易看出,Χ的良序性是定理成立的重要依據,倘若把它改為Χ是全序集,則Χ的非空子集可以沒有最小元素,命題就不成立了。

推論和推廣


當Χ為自然數集N時,就得到上述定理的一個常用的特殊情況,稱為數學歸納法,表述為:若N的子集E,滿足①;②對於任何,如果由一切小於n的自然數,可以推出,則。其中一切小於n的自然數相當於為E的子集,而則可以由空集必然為E的子集推出。
在引進“類”概念的前提下,超限歸納定理可以敘述為:設C是一個序數類,如果①;②若,可得;③若α為極限序數,並且對一切,,就必然有,則C是所有序數的類。

應用


超限歸納法是數學歸納法的形式之一,可以應用於(大的)良序集,比如說應用到序數或基數,甚至於所有有序的集。
超限歸納法可用於證明一個命題P在所有序數中成立:
基礎:證明P(0)成立;
歸納:證明對於任何一個序數b,如果P(a)在所有序數中成立,那麼P(b)也將成立。
後面一步常常分解為兩種情況:
能應用和一般的歸納法相似的方法的後繼序數(有直接前驅的序數),(P(a)蘊涵),
沒有前驅的極限序數,因此不能用這種方法。
顯然,極限序數可以通過將極限序數b看成所有小於b的序數的極限來處理:假定在所有的中P(a)成立,取所有這些情況的極限(通常通過並集公理實現),則證明了P(b)。

超限遞歸


超限遞歸是一種構造或定義某種對象的方法,它與超限歸納的概念密切相關。例如,可以定義以序數為下標的集合序列Aα,只要指定三個事項:
● A0是什麼
● 如何確定自Aα(又或者是從A0到Aα的部分)
● 對於極限序數 λ,如何確定Aλ自Aα的對於 的序列。
更形式的說,我們陳述超限遞歸定理如下。給定函數類G1,G2,G3,存在一個唯一的超限序列F帶有(Ord是所有序數的真類),使得.
,對於所有
,對於所有極限序數。這裡的是指F在上的限制。
注意我們要求G1,G2,G3的定義域足夠廣闊來使上述性質有意義。所以滿足這些性質的序列的唯一性可以使用超限歸納證明。
更一般的說,你可以在任何良基關係R上通過超限遞歸定義對象。(R甚至不需要是集合;它可以是真類,只要它是類似集合的關係便可,也就是說:對於任何x,使得的所有y的搜集必定是集合。)

同選擇公理的聯繫


有一個常見的誤解是超限歸納法或超限遞歸法要求選擇公理。其實超限歸納可以應用於任何良序集合。但是常見的情況是使用選擇公理來良序排序一個集合,使其適用超限歸納法。

超限歸納


假設只要對於所有的 ,P(β) 為真,則 P(α) 也為真。那麼超限歸納告訴我們 P 對於所有序數為真。
就是說,如果 P(α) 為真只要 P(β) 對於所有 為真,則 P(α) 對於所有 α 為真。或者更實用的說:若要證明所有序數 α 都符合性質 P,你可以假定它對於所有更小的 已經是成立的。
通常證明被分為三種情況:
● 零情況:證明為真。
● 後繼情況:證明對於任何後繼序數, 得出自 P(β)(如果需要的話,也假定對於所有 有 )。
● 極限情況:證明對於任何極限序數λ, 得出自 [ 對於所有 ]。
留意,以上三種情況(證明方法)都是相同的,只是所考慮的序數類型不同。正式來說不用分開考慮它們,但在實踐時,因為它們的證明過程通常相差很大,所以需要分別表述。在一些情況下,“零情況”會被視為一種“極限情況”,因此可以使用極限序數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