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揮發性有機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個詞第一個字母的縮寫,總揮發性有機物有時也用TVOC來表示。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在常溫下,沸點50℃至260℃的各種有機化合物。在我國,VOCs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於70Pa、常壓下沸點在260℃以下的有機化合物,或在20℃條件下,蒸汽壓大於或者等於10Pa且具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
通常分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簡稱NMHCs)、含氧有機化合物、鹵代烴、含氮有機化合物、含硫有機化合物等幾大類。VOCs參與大氣環境中臭氧和二次氣溶膠的形成,其對區域性大氣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響。大多數VOCs具有令人不適的特殊氣味,並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別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對人體健康會造成很大的傷害。VOCs是導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學煙霧的重要前體物,主要來源於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塗料製造、溶劑製造與使用等過程。
按其化學結構的不同,可以進一步分為八類:烷類、芳烴類、烯類、鹵烴類、酯類、醛類、酮類和其他。VOC的主要成分有:烴類、鹵代烴、氧烴和氮烴,它包括:苯系物、有機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機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烴化合物等。
在室外,主要來自燃料燃燒和交通運輸產生的工業廢氣、汽車尾氣、光化學污染等;而在室內則主要來自燃煤和天然氣等燃燒產物、吸煙、採暖和烹調等的煙霧,建築和裝飾材料、傢具、家用電器、汽車內飾件生產、清潔劑和人體本身的排放等。在室內裝飾過程中,VOC主要來自油漆、塗料和膠粘劑、溶劑型脫模劑。一般油漆中VOC含量在0.4-1.0mg/m。由於VOC具有強揮發性,一般情況下,油漆施工后的10小時內,可揮發出90%,而溶劑中的VOC則在油漆風乾過程中只釋放總量的25%。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臭氧(O3)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體物,進而引發灰霾、光化學煙霧等大氣環境問題。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以及能源消費的持續增長,以PM2.5和為特徵的區域性複合型大氣污染日益突出,區域內空氣重污染現象大範圍同時出現的頻次日益增多,嚴重製約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了根本解決PM2.5、O3等污染問題,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國家應積極推進其關鍵前體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但是,目前我國VOCs污染防治基礎較為薄弱,存在排放基數不清、法規標準不健全、控制技術應用滯后、環境監管不到位等諸多問題。同時,由於VOCs排放來源複雜、排放形式多樣、物質種類繁多,則建立VOCs污染防治體系難度較大。因此,如何切合我國的實際全面開展VOCs污染防治,是一項刻不容緩、艱巨複雜的任務。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種類有很多.日前尚無統一的分類方法,常見的分類是以污染源的性質進行的分類.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有機溶液。有機溶液是由有機物為組成介質的溶劑,常見的有機溶液有家用化妝品、洗髮用品和洗滌劑,還包括生活中常用的黏合劑、油漆、含水塗料等日常工具性用品。
3).室內裝飾材料。室內裝飾材料是指建築物室內塗料或者室內裝飾的一些其他容易揮發氣味的材料,其中包括牆體塗料、壁紙、容易產生揮發性氣味的壁畫等材料。
4).纖維材料。纖維材料是天然纖維或合成纖維製作成的材料,通常情況下可以做地毯、掛毯、化纖窗帘等用品。
5).辦公用品。辦公用品有的自身具有揮發性。例如油墨,而有的自身並無揮發性,但是在其工作的過程中由於要散發大量的熱量,其中的一些耗材隨著熱量一起散發出來,例如複印機和印表機就屬於這種情形,其工作的過程中會向空氣中散發大量有害氣體。
6).室外工業氣體。室外工業氣體是指工業生產或者各種機械散發出來的氣體,其範圍較為廣泛,包括工業生產過程中揮發出來的氣體、汽車尾氣、光化學煙霧等等。
居室內VOC污染已引起各國重視。
揮發性TVOC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主要是刺激眼睛和呼吸道,使皮膚過敏,使人產生頭痛、咽痛與乏力,其中還包含了很多致癌物質。
國家新家頒布的《民用建築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中,室內空氣中TVOC的含量,已經成為評價居室室內空氣質量是否合格的一項重要項目。在此標準中規定的TVOC含量為Ⅰ類民用建築工程:0.5mg/立方米、Ⅱ類民用建築工程:0.6mg/立方米。
大多數VOCs有毒,部分VOCs有致癌性;如大氣中的某些苯、多環芳烴、芳香胺、樹脂化合物、醛和亞硝胺等有害物質對機體有致癌作用或者產生真性瘤作用;某些芳香胺、醛、鹵代烷烴及其衍生物、氯乙烯等有誘變作用。多數揮發性有機物易燃易爆、不安全。揮發性有機物在陽光照射下,與大氣中的氮氧化合物、碳氫化合物與氧化劑發生光化學反應,生成光化學煙霧,危害人體健康和作物生長;光化學煙霧的主要成分是臭氧、過氧乙醯硝酸酯(PAN)、醛類及酮類等。它們刺激人們的眼睛和呼吸系統。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且危害作物的生長。
揮發性有機物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供各有關單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參照採用。
(三)本技術政策提出了生產VOCs物料和含VOCs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消費各環節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來源廣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業源、生活源。
工業源主要包括石油煉製與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產行業,油類(燃油、溶劑等)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塗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塗裝、印刷、粘合、脫模、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生活源包括建築裝飾裝修、餐飲服務和服裝乾洗。
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製藥工業以及機動車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別參照相應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和過程式控制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在工業生產中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嚴格控制含VOCs原料與產品在生產和儲運銷過程中的VOCs排放,鼓勵對資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勵在生產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產品或低VOCs含量的產品。
(五)通過積極開展VOCs摸底調查、制修訂重點行業VOCs排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強VOCs監測和治理、推廣使用環境標誌產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點區域VOCs污染防治體系;到2020年,基本實現VOCs從原料到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減排。
二、源頭和過程式控制制
(六)在石油煉製與石油化工行業,鼓勵採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原油的轉化和利用效率。對於設備與管線組件、工藝排氣、廢氣燃燒塔(火炬)、廢水處理等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2.對生產裝置排放的含VOCs工藝排氣宜優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經處理后達標排放;應急情況下的泄放氣可導入燃燒塔(火炬),經過充分燃燒後排放;
3.廢水收集和處理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七)在煤炭加工與轉化行業,鼓勵採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實現煤炭高效、清潔轉化,並重點識別、排查工藝裝置和管線組件中VOCs泄漏的易發位置,制定預防VOCs泄漏和處置緊急事件的措施。
(八)在油類(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宜配備相應的油氣收集系統,儲油庫、加油站宜配備相應的油氣回收系統;
2.油類(燃油、溶劑等)儲罐宜採用高效密封的內(外)浮頂罐,當採用固定頂罐時,通過密閉排氣系統將含VOCs氣體輸送至回收設備;
3.油類(燃油、溶劑等)運載工具(汽車油罐車、鐵路油槽車、油輪等)在裝載過程中排放的VOCs密閉收集輸送至回收設備,也可返回儲罐或送入氣體管網。
(九)塗料、油墨、膠粘劑、脫模劑、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水基型、無有機溶劑型、低有機溶劑型的塗料、油墨和膠粘劑等的生產和銷售;
2.鼓勵採用密閉一體化生產技術,並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分類收集后處理。
(十)在塗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使用通過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的環保型塗料、油墨、膠粘劑和清洗劑;
2.根據塗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塗料、高固份塗料、粉末塗料、紫外光固化(UV)塗料等環保型塗料;推廣採用靜電噴塗、淋塗、輥塗、浸塗等效率較高的塗裝工藝;應盡量避免無VOCs凈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噴塗作業;
3.在印刷工藝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印鐵制罐行業鼓勵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書刊印刷行業鼓勵使用預塗膜技術;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為清洗劑或溶劑的生產工藝。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溶劑宜密閉收集,有回收價值的廢溶劑經處理后回用,其他廢溶劑應妥善處置;
6.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中,應採取廢氣收集措施,提高廢氣收集效率,減少廢氣的無組織排放與逸散,並對收集后的廢氣進行回收或處理后達標排放。
(十一)建築裝飾裝修、服裝乾洗、餐飲油煙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在建築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建築塗料、低有機溶劑型木器漆和膠粘劑,逐步減少有機溶劑型塗料的使用;
2.在服裝乾洗行業應淘汰開啟式乾洗機的生產和使用,推廣使用配備壓縮機製冷溶劑回收系統的封閉式乾洗機,鼓勵使用配備活性炭吸附裝置的乾洗機;
3.在餐飲服務行業鼓勵使用管道煤氣、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倡導低油煙、低污染、低能耗的飲食方式。
三、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
(十二)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鼓勵VOCs的回收利用,並優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
(十三)對於含高濃度VOCs的廢氣,宜優先採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並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十四)對於含中等濃度VOCs的廢氣,可採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採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當採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應進行餘熱回收利用。
(十五)對於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採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有機溶劑回收后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採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
(十六)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宜採用非焚燒技術處理。
(十七)惡臭氣體污染源可採用生物技術、等離子體技術、吸附技術、吸收技術、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等進行凈化。凈化后的惡臭氣體除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外,還應採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產生擾民問題。
(十八)在餐飲服務業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抽排裝置,並根據規模、場地和氣候條件等採用高效油煙與VOCs凈化裝置凈化后達標排放。
(十九)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於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二十)對於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凈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置。
四、鼓勵研發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
鼓勵以下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的研發和推廣:
(二十一)工業生產過程中能夠減少VOCs形成和揮發的清潔生產技術。
(二十二)旋轉式分子篩吸附濃縮技術、高效蓄熱式催化燃燒技術(RCO)和蓄熱式熱力燃燒技術(RTO)、氮氣循環脫附吸附回收技術、高效水基強化吸收技術,以及其他針對特定有機污染物的生物凈化技術和低溫等離子體凈化技術等。
(二十三)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種用途活性炭、高強度活性炭纖維、改性疏水分子篩和硅膠等)、催化材料(如廣譜性VOCs氧化催化劑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劑等。
(二十四)揮發性有機物回收及綜合利用設備。
五、運行與監測
(二十五)鼓勵企業自行開展VOCs監測,並及時主動向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結果。
(二十六)企業應建立健全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規程和台帳等日常管理制度,並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設備、電氣、自控儀錶等進行檢修維護,確保設施的穩定運行。
(二十七)當採用吸附回收(濃縮)、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離子體等方法進行末端治理時,應編製本單位事故火災、爆炸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並開展應急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