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多媒體行業協會
上海市多媒體行業協會
上海市多媒體行業協會,是我國加入WTO之後上海首批組建的十二個新行業協會之一,它是由上海地區從事多媒體製作、製造、研究以及相關業務領域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並組織起來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
上海市多媒體行業協會(Shanghai Multimedia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SMIA)是我國加入WTO之後上海首批組建的十二個新行業協會之一。它是由上海地區從事多媒體製作、製造、研究以及相關業務領域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並組織起來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SMIA以“三個服務”即服務產業、服務會員、服務政府為宗旨,通過構築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交流的網路,以及搭建一個向企業提供支援服務的硬體平台,竭誠為上海市的多媒體行業發展服務。SMIA目前擁有250多家團體會員,覆蓋了上海市乃至全國動畫、遊戲、展覽展示、數字學習以及相關的數字媒體骨幹企業。SMIA是國際多媒體協會聯盟(FIAM)的會員,吸納了十幾家國外的企業會員。目前已經與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韓國、日本等近十個國家的多媒體行業協會建立了聯繫,具有廣泛的國際交流渠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上海市多媒體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Shanghai Multimedia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MI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是由本市多媒體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規,成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溝通的橋樑。努力推動國民經濟和多媒體產業的發展,為政府、為社會、為會員提供多媒體內容服務。代表會員提出涉及會員集體利益的意見,健全與政府的協商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的公平競爭,協調與會員有關的商事,增強本市多媒體企業的行業自律管理,促進多媒體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
第五條 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項目和信息中介、人才中介和行業培訓、產業調研和統計、行業會展和大型活動、公信證明和價格協調、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項目推廣、人才招聘、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活動;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接受政府組織的有關本市多媒體行業產業發展的有關課題研究報告;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錶行業企業與政府共同培育構築協商機制;
(四)代錶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五)依據協會章程,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服務標準、質量規範;
(六)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准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七)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照社團法人的行為規範獨立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須為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機構,個人會員須為專業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確認同意;
(三)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單位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單位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向協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有退會的自由;
(七)本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本會規章制度和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提供信息及統計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
(七)服從本會的協調;
(八)本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經協會網站和簡報公示無法律和其它糾紛后完成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每個時期的活動方針和工作任務;
(六)討論理事會提交的有關問題;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三分之二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其會議決議須經2/3以上理事出席討論,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四)根據會長的提名聘免秘書長;
(五)討論通過新入會會員名單;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訂年度工作計劃;
(九)審查財務預算、決算;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過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增補理事,應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正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接受政府、有關單位、團體、個人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廢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科委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3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