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東省權力機關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成立於1979年12月29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廣東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機構簡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於1979年12月29日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所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而成立,
此前廣東省革命委員會行使廣東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執行機關的雙重職能。
1949年底,廣東大陸全部解放,建立了人民政權。建國初期,由於尚不具備由普選產生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當時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省、市、縣、市轄區以及部分作為一級政權的區設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鄉(行政村)設立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950年10月和1951年9月,在廣州先後召開省第一屆、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這一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的過渡階段。
廣東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於1950年10月1~16日在廣州召開。出席會議代表837人。會議審議廣東省1950年工作總結與1951年的施政綱要。會議聽取中南軍政委員會副主席、廣東省人民政府主席葉劍英所作《關於目前形勢與任務》的報告。會議協商推選81名代表組成廣東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協商委員會,作為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常設機構。葉劍英當選為省第一屆協商委員會主席,方方、李章達為副主席,饒彰風為秘書長。會議通過了葉劍英主席關於目前形勢與任務報告和方方副主席關於土改工作報告,以及其他政府各部門工作報告的決議。會議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中央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中南軍政委員會發出致敬電,向海外被迫害的僑胞發出慰問電。
廣東省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於1951年9月3~15日在廣州召開。出席會議的代表744人。會議動員全省人民爭取在一二年內勝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主席葉劍英在會上作《關於目前形勢》的報告;副主席方方作《為勝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而鬥爭》的報告;副主席古大存作《廣東省人民政府十個月來的工作報告》;華南軍區向會議作《我們的軍事工作》的報告。會議審議了廣東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工作報告、廣東省抗美援朝分會關於抗美援朝保家衛國運動十個月的工作報告、廣東省政法委員會關於鎮壓反革命的工作報告。
會議協商推選87名代表組成廣東省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協商委員會,葉劍英當選為省第二屆協商委員會主席,古大存、李章達、丁穎為副主席。會議通過《關於目前形勢》及各項工作報告的決議和關於爭取今明兩年勝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的決議,並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中央人民政府,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和全軍指戰員,向中國人民志願軍、朝鮮人民軍,向中南軍政委員會發出致敬電,向海外僑胞發出慰問電。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作出《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同年3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從1953年5月開始,廣東省全面開展選舉工作。在基層普選的基礎上,全省8個省轄市和98個縣普遍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用間接選舉的辦法,選舉產生了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於1954年8月1日在廣州召開廣東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至此,廣東省從鄉、縣、市、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系統地建立起來了,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廣東正式建立。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人民委員會,是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和本級國家行政機關。 1955年1月召開的廣東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決定省人民政府改為省人民委員會。這次會上,陶鑄被選舉為廣東省省長,成為由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首任廣東省省長。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時期,憲法和法律遭到踐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被嚴重破壞,這一時期沒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未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停止了一切活動。這一非常時期,全國統一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1977年10月中央召開有關會議明確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1967、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員會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計算。廣東省作為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恢復,並逐步發展和完善。1977年12月召開廣東省五屆人大第一次會議。1979年12月召開廣東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根據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的規定,這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省各市、縣和廣州市的市轄區也在1981年上半年先後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我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發展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條,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議事規則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9年2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7年1月25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8年5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進行工作。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重大事項,應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的舉行情況通過新聞媒介進行報道。遇有特別情況,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不公開舉行。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通過的決定、決議,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必須嚴格遵守、執行。第二章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別情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主任同意請假以外,必須出席會議。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提出,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擬提交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可安排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的召集人由常務委員會會議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地級以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程的需要,可以邀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我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三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擬訂有關議案草案,並經主任會議決定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然後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然後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議案人說明。
第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提出報告,然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后,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提議案人或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按規定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供有關資料。
法規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后,應及時將有關法規草案的文本等資料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準備審議意見。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后,由分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提案人和其他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地方性法規案,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
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案分為地方性法規修訂案和地方性法規修正案。對地方性法規作較大或者全面修改的,一般採用修訂案的形式;對地方性法規作少量修改的,一般採用修正案的形式。
地方性法規修訂案,一般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地方性法規修正案、地方性法規廢止案,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審查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的具體程序,按照《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案,應當提交提請機關正職領導人簽署的書面報告、《幹部任免呈報表》、擬任命人員的任職理由或者擬免職人員的免職理由,由提請機關的正職領導人到會提請任免。正職領導人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應當說明原因並委託副職領導人到會提請任免。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撤銷職務案,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個人提出的臨時動議(包括對議案的修正案),獲得四名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附議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根據審議情況,決定是否提交表決。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請,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可以暫時不付表決,交有關的委員會或者提案人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章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上述專項工作報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專項工作報告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到會作報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間審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七月聽取省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常務委員會組織進行的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覆。
第三十一條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二條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三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質詢案,在未作出答覆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五章質詢
第三十四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調查委員會有權調閱有關的證據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調查所涉及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三十七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產生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八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審議發言,第一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延長發言時間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十分鐘。
第三十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方式或其他方式。
法規案、人事任免案採用無記名表決方式,撤職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實行逐人表決;但經當次會議到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多數同意,也可以實行合併表決。
第四十一條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二條表決議案需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為有效,獲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方為通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議案可以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八章公布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公布后,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南方日報》上刊登。
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公布后,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決定、決議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在《南方日報》刊登。
第四十四條任職、免職或者撤職,以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日為準,由常務委員會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並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請機關。
第四十五條地方性法規公布后,常務委員會機關應印製一定數量的單行本免費向公眾提供。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1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機構設置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設四個工作委員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外事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一個廳級綜合辦事機構:辦公廳;一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省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和依法治省辦分別下設若干處室。
法制委員會主要職責:提出法規草案和統一審議廣東省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和審議議案,對廣東省地方性法規進行統一審議並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及表決稿,對較大的市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提出審查報告等。
內務司法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內務司法立法工作;對內務司法部門有關工作情況和執法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並提出初審意見;審理人民群眾的申訴和控告;承辦對內務司法部門辦案情況的監督工作和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財政經濟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經濟立法工作;承辦對經濟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對國民經濟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了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編製和執行情況及重要的經濟動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告、財政預算(草案)報告、決算(草案)報告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進行初審;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負責對城市與村鎮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方面的工作以及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農村農業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農村農業經濟立法和農村行政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農村農業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農村農業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負責對農村農業經濟長遠發展規劃及其中具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對智力、投資、培養人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華僑民族宗教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僑務、民族、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僑務、民族、宗教工作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僑務、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對落實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政策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華僑、歸僑、港澳和台灣同胞等來訪中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有關人大選舉、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方面的立法工作;辦理有關人大選舉工作、代表工作和人事任免工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進行選舉和罷免的有關工作,指導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選舉工作;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代表議案協調綜合工作和人大代表所提建議、批評、意見的交辦、督辦工作;負責聯繫廣東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並組織其閉會期間的活動;負責省人大常委會與下級人大常委會的日常聯絡;負責對省、市、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省人大代表等的培訓工作;承辦省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和有關被任命人員的述職、考核等工作。
外事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能:參與地方外事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外事工作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外事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對有關涉外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省人大常委會同外國省級議會進行友好交往活動的具體安排,辦理省人大系統工作人員出訪的報批工作;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擬制立法計劃,審核廣東省地方性法規草案並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徵求對法規草案的意見,收集整理立法工作資料,擬定法規草案和法規解釋草案,組織召開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規詢問進行研究並予以答覆等。
預算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承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預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監督預算執行和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審議方面的具體工作。
辦公廳主要職責:負責常委會黨組和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事項及常委會領導交辦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協助秘書長、副秘書長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委員會的工作關係;負責常委會機關文秘、信訪、人事、保衛、接待、財務及機關後勤工作;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及有關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
依法治省辦主要職責:對依法治省規劃、工作計劃和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及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促開展依法治省宣傳教育;聯繫指導各市、縣(區)依法治理辦公室工作,對依法治省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為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決策提供依據;總結推廣依法治理的典型經驗等。

歷屆領導


1979年12月廣東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李堅真當選為第五屆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此後,從六屆至十二屆省人大常委會,先後有羅天、林若、朱森林、張幗英、盧鍾鶴、黃麗滿、歐廣源、黃龍雲當選為常委會主任。現任第十三屆省人大常委會,李玉妹為常委會主任。
第五屆(1979年12月至1983年4月)
主 任:李堅真(女)
副主任:區夢覺(女) 羅天 薛光軍 莊田 杜長天 鍾明 肖雋英 蟻美厚 黃友謀 羅明 梁廣 肖煥輝 雲廣英 王作堯 李學先 歐陽山 羅雄才(1981年3月增補)
秘書長:譚桂明
第六屆(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
主 任:羅天
副主任:薛焰 范希賢 郭棣活 杜長天 曾定石 鍾明 肖雋英 蟻美厚 黃友謀 梁廣 羅雄才 王維 吳有恆(1985年8月辭職) 曾昭科(1984年7月增補) 劉俊傑(1985年8月增補) 羅克明(1985年8月增補) 程 里(女,1985年8月增補)
秘書長:何文
第七屆(1988年1月至1993年2月)
主 任:羅天(1990年5月辭職) 林若(1990年5月補選)
副主任:薛焰(1992年1月辭職) 楊立 曾定石(1992年1月辭職) 蟻美厚 曾昭科 劉俊傑 羅克明(1992年1月辭職) 程里(女) 陳祖沛 方少逸 端木正(1991年3月辭職) 謝頌凱(1991年3月增補) 於飛(1992年1月補選) 張漢青(1992年1月補選)
秘書長:王徹(1992年1月辭職) 張漢青(兼,1992年1月補選)
第八屆(1993年2月至1998年1月)
主 任:林若(1996年2月辭職)朱森林(1996年2月補選)
副主任:於飛(1996年2月辭職) 方苞 凌伯棠 曾昭科 謝頌凱 張漢青 歐陽德(1996年1月依法罷免其代表職務) 程志青(女) 佀志廣(1996年2月補選)
秘書長:張漢青(兼,1996年2月辭職)佀志廣(兼,1996年2月補選)
第九屆(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
主 任:朱森林(2001年2月辭職) 張幗英(女,2001年2月補選)
副主任:張幗英(女,1998.1—2001.2) 盧鍾鶴(2001年2月補選) 曾昭科(2001年2月辭職) 王駿 程志青(女) 佀志廣 張凱 李近維(2001年2月補選) 湯維英(2001年2月補選) 王寧生(2001年2月補選)
秘書長:徐德志
第十屆(2003年1月-2008年1月)
主 任:盧鍾鶴(2005年1月辭職) 黃麗滿(2005年1月補選)
副主任:歐廣源(2007年2月補選) 鍾啟權 游寧豐(2006年2月補選) 佀志廣(2006年3月退休) 李蘭芳(女,滿族) 張凱(2005年1月依法罷免其代表職務) 李近維 湯維英 王寧生 黃偉鴻 陳堅(2005年1月補選)
秘書長:林惠俗(女)
第十一屆(2008年1月-2013年1月)
主 任:歐廣源
副主任:鍾陽勝(2012年1月辭職)謝強華 王寧生 鄧維龍 陳用志 陳小川 陳繼興
秘書長:崔健
第十二屆(2013年1月-2018年1月)
主 任:黃雲龍(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任職) 李玉妹(2017年1月補選)
副主任:肖志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職)雷於藍(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職)張廣寧(2016年1月補選,2017年1月辭職)徐少華(2017年1月補選)周天鴻 陳小川 陳繼興 黃業斌 劉悅倫(2016年1月補選,2017年1月辭職)羅娟(2016年補選)
秘書長:陳逸葵
第十三屆(2018年1月- )
主 任:李玉妹
副主任:羅娟、呂業升、王衍詩、王學成、李春生
秘書長:王波
2018年1月-2021年1月 副主任:徐少華、黃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