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種數罪
同種數罪
同種數罪是指“數罪”的一種。性質相同的數罪。如一個行為人在甲地盜竊后,又在乙地實行了盜竊活動,兩個犯罪行為觸犯了同一個罪名,即構成了同種數罪。對於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之前,發現的同種漏罪和又犯的同種新罪要實行並罰,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均無異議。
目錄
分為三種情況:判決宣告前的同種數罪、判決執行完畢前發現漏罪(同種罪)、判決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同種罪)
對於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之前,發現的同種漏罪和又犯的同種新罪要實行並罰,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均無異議。
但對於判決宣告之前一人所犯的同種數罪,是否也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則有意見分歧,主要觀點有:(1)主張對同種數罪不應實行並罰,應按一罪酌情從重處罰。其理由是:從刑事立法看,數罪一般指異種數罪,而對於同種數罪,刑法分則一般根據犯罪的次數、情節、後果和犯罪主體的不同,規定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從司法實踐看,同種數罪都是作為一個罪從重處罰,而不是作為數罪,實行並罰。(2)主張對同種數罪也實行並罰。其理由是:第一,我國《刑法》第64條所指的一人犯數罪,並沒有排除同種數罪,因此,應同異種數罪一樣實行並罰;第二,從社會危害性上看,同種數罪與異種數罪的危害大小難以區分,只有對其適用相同的並罰原則,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應;第三,對同種數罪不實行並罰,就會在審判實踐中出現擴大連續犯、慣犯範圍的傾向。(3)主張解決對同種數罪是否實行並罰的問題,應當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即對同種數罪原則上不並罰,只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如果法定刑過輕,為了充分體現罪刑相應原則,在法律沒有禁止並罰的情況下,也可以實行並罰。這實際上是採取了一種折衷主義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