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Ms

世貿組織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TRIMs一般指《TRIMs協議》

《TRIMs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即《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是1986年10月開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後成果之一,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由序言和9條及1個附件組成。其條款主要有:範圍、國民待遇和數量限制、例外、發展中國家成員、通知和過渡安排、透明度、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磋商與爭端解決、貨物貿易理事會的審議等條款。

內容


《TRIMs協議》由序言,正文,附錄組成。
1.TRIMs協議的宗旨:避免投資措施給貿易帶來扭曲和限制,從而促進世界貿易擴展和逐步自由化,並促進跨國投資,已達到在確保自由競爭同時,增進所有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經濟增長目的。
2.適用範圍:本協議只適用於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不適用於與知識產權和服務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該協定並不適用於所有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而是適用於那些可能對貿易產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
3.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核心內容。不是禁止成員國實施投資措施,而是禁止其實施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等一切可能對貿易產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
4.例外規定:第四條就發展中國家在投資措施方面履行國民待遇義務和一般取消數量限制義務做了例外規定。但此等背離僅是“暫時”的。
5.通知與過渡安排:各締約國在TRIMs生效90天內將所有TRIMs予以通報,並在兩年內(發展中國家5年,最不發達國家7年)消除這些TRIMs。
6.透明度規則:締約國應加強其投資政策法規以及做法的透明度。
7.管理機構:協議專門建立了一個對參加協議所有成員方開放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
8.解決爭端:《TRIMs協議》第八條: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的協商程序和爭端解決使用GATT1994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WTO《爭端解決諒解書》各項條款。

宗旨


促進投資自由化,制定為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利影響的規則,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大和逐步自由化,並便利國際投資,以便在確保自由競爭的同時,提高所有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經濟增長水平。協議的基本原則是各成員實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不得違背《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意義


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規範貿易與投資關係的國際性協議,在國際投資法中有重要地位。它將投資問題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體制。並以多邊協議的形式將關貿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和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引入國際投資領域。它的實施,意味著各國必須承擔國際義務,取消那些限制貿易或對貿易有不良影響的投資措施,從而有力地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展和逐步自由化,並在便利跨國投資以確保自由競爭的同時,促進全球經濟,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
不過,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TRIMs協議》可能在某種程度上不利於起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甚至對其經濟發展有負面影響
TRIMs是指對貿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並不是泛指所有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1990年5月,TRIMs談判小組達成的框架協議草案中給TRIMs下的定義為:一項投資措施,如果是針對貿易的流向即貿易本身的,引起了對貿易的限制或損害作用,且這種作用是與GATT有關規定不符的,就成為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理解TRIMs的概念把握以下三個要點:第一,它是針對外國直接投資項目或企業所採取的措施;第二,它是直接或間接由東道國政府通過政策法令實施的;第三,用關貿總協定的條款來衡量,它限制扭曲了貿易的“自由化”進程。

附錄


協議的附錄《解釋性清單》列舉了關於被禁止的與貿易有關的5種投資措施的指示性清單,主要涉及那些要求購買或使用特定數額國產品的措施(即“當地含量要求”)和把進口的數額限制在與出口水平相應幅度上的措施(即“貿易平衡要求”)。
協議規定在貨物貿易理事會下設立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監督本協議的運行,磋商與本協議的運行和執行相關的事宜。
TRIMs協議所附的《解釋性清單》列舉了五種TRIMs協議禁止的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①違反94年GATT第3條第4款(國民待遇)的兩種措施:
a)要求企業購買或使用當地生產的或來自於當地的產品;
b)限制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並把這一數量與該企業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聯繫。
②違反94年GATT第11條第1款(取消數量限制)的3種措施:
a )對企業進口用於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的產品,一般地或在數量上根據該企業出口它在當地生產的產品的數量或價值加以限制;
b )對企業進口用於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的產品,通過將其可獲得的外匯數量限於可歸屬於它的外匯收入而加以限制;
c )限制企業出口產品或為出口而銷售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