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政

軍事政務

軍政,指軍事政務。包括軍隊的建立,動員或複員的指導,軍事編製、管制與徵用徵購的實施,以及員額、軍事預算與裝備的獲得等。

基本解釋


1、軍政是中國古代軍事思想初步形成階段的主要軍事著作。
2、西周時期萌芽形態的兵書。早已失傳,作者亦不詳。但從《左傳》、《通典》的引文“有德不可攻”、“地製為寶”“知難而退”、“強而避之”等中揭示了深刻的謀略內容。可以看出是我國古代軍事思想形成的重要標誌。
3、孫子兵法:《軍政》曰:“言不相聞,故為金鼓;視不相見,故為旌旗。”
4、“軍政、訓政、憲政”三階段理論是孫中山設計的政治路線圖。1924年孫中山發表了《國民政府建國大綱》,集中闡述了他三階段的政治主張:“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于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製法律之權,有直接複決法律之權”;“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憲法頒布之後,中央統治權則歸於國民大會行使之,即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於中央法律有創製權,有複決權”;“憲法頒布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解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

引證解釋


1.軍中政教;軍中政事。
《左傳·襄公二十四年》:“楚子為舟師以伐吳,不為軍政,無功而還。”宋范仲淹《除樞密副使召赴闕陳讓第五狀》:“自西寇猖獗,久當戎事,雖才不逮志,未有成績,若其裁處軍政,審料敵情,既逾歲年,粗亦詳練。”清魏源《<聖武記>敘》:“人材進則軍政修,人心肅則國威遒。”
2.明清對武官的定期考核稱為軍政。
明沈德符《野獲編·禁衛·錦衣官考軍政》:“武職五年軍政,一如京官六年大計,其典至鉅至嚴。”《清史稿·世祖紀二》:“丁巳,詔軍政六年一舉行。”
3.軍界與政界;軍隊與政府。
茅盾《子夜》十:“‘到北平吃月餅’--軍政當局也是這麼預言戰事的結束最遲不過未來的中秋。”毛澤東《論十大關係》三:“可靠的辦法就是把軍政費用降到一個適當的比例,增加經濟建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