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殷都商會

河南省殷都商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本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南省民政廳社團局和河南省工商聯合會審查同意。

商會簡介


河南省殷都商會是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以安陽為中心,以歷史上大安陽為重點、以殷商主要活動區域為外延範圍內的各界人士投資經營的企業、個體商戶,自願參加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社團組織,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會徽說明
會徽由環形、祥雲和具有安陽代表性的司母戊大鼎三部分組成。
整個標識的色彩以深紅色和金色為主色,紅色象徵著吉祥、和諧、向上和熱情。
環形象徵著團結、力量、奮進、親和力
祥雲寓意人與自然、社會的和諧、吉祥。
司母戊大鼎寓意為殷都商會鼎立中原的氣勢和一言九鼎的誠信。
整個標識簡潔、大方、寓意深刻。
商會宗旨
為會員服務。通過商會這一平台和組織,達到會員之間的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目標。
商會理念
弘揚誠通道德 傳承殷商文明 凝聚中原合力 共創強市輝煌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的名稱
河南省殷都商會。
第二條 商會的性質
本商會是泰宏集團等在豫的安陽籍企業家倡導併發起成立,由安陽籍和曾在安陽工作過的以及在安陽有投資合作項目的在豫企業家、工商業者,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經濟社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安陽在企業之間的聯絡與溝通、交流經驗、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充分發揮本會聯繫政府和安陽在豫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引導在豫企業增強團隊意識、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努力提高在豫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維護在豫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促進安陽豫北區域性中心強市及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河南省工商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社團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住所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水科路紅旗渠大酒店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組織會員開展各種交流及聯誼活動,為會員加強聯絡、增進友誼、開展合作搭建平台。
第七條 圍繞規範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導和監督會員單位誠信愛國、合法經營、公平交易、規範行為、自警自律。
第八條 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聯繫,深入開展企業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建議和要求,幫助會員解決實際困難,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切實履行服務會員的宗旨。掌握國內經濟政策和發展動態,收集企業信息,通過會刊和網站等形式進行發布;開展法律、政策、技術、財務、管理、諮詢等服務;根據企業發展需要,聘請專家、學者及專業技術人員,開展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及推廣等相關工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企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第十條 根據發展規劃,結合企業特點,積極促進企業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做到強強聯合,走集團化發展的道路。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入會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自願加入本會的安陽籍和曾在安陽工作過的在豫企業家、工商業者;在安陽有投資項目和已有合作意向的外地在豫企業家以及從事與經濟工作有關的人士,可以申請分別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單位會員:非公有制企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等,經申請批准后,均可參加本會成為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安陽籍在豫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等,經申請批准后,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會議決議;
3、交納會費;
4、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權利
1、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3、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資源共享;
4、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5、向本會反應情況,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之間人人平等。
第十四條 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審查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違反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勸退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省民政廳社團局和河南省工商聯合會核准。但提前或延期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6、決定設立或取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等;
7、決定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與解聘;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或修改本會各項規章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副會長以上人員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召開緊急會議或採用書函、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為商會常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部、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根據商會需要,可聘請國內外有影響的政要、知名人士及技術和管理專家為商會的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主持公道,秉公辦事,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3、熱心商會工作;
4、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協調能力,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5、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6、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7、秘書長為專職;
8、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參照以上條件,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滿五年後,經選舉可以連任。原則上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需由會長提出人選,報河南省民政廳社團局和河南省工商聯合會考察同意,並提請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河南省民政廳社團局和河南省工商聯合會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行使的職權
會長: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副會長:
1、根據分工,協助會長處理專項工作;
2、參與商會重大問題的討論與決策;
3、受會長委託可代表商會參加外事活動。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1、主持常設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擬聘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資助和捐贈;
3、政府部門委託相關事務所撥經費;
4、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年收取一次。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經營支出範圍: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我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收支運行情況公開透明,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將財務收支運行情況予以公示。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社團局和河南省工商聯合會的離任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當地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河南省民政廳社團局和河南省工商聯合會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南省民政廳社團局和河南省工商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河南省民政廳社團局和河南省工商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河南省民政廳社團局和河南省工商聯合會批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河南省民政廳社團局和河南省工商聯合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