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迹遺址保護協會
1993年成立的非營利學術團體
中國古迹遺址保護協會,既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成立於1993年。本協會是由從事文化遺產保護與研究的專家學者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群眾性、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成立於1993年。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和管理工作者,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承認並遵循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ICOMOS)的章程。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與科學技術的研究、運用、推廣與普及,為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提供專業諮詢服務,促進對文化遺產的全面保護與研究
( 一 )沿用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的“古迹”概念,指在歷史、藝術、科學、建築或人類學方面具有價值的一切建築物和建築群,以及其環境和有關固定陳設、附屬物等。其中包括歷史的雕刻、題記、壁畫、石窟,及其他各種具有考古意義的、不可移動的紀念物。“遺址”概念,指在歷史、藝術、科學等方面具有價值,並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的地下或水下人類文化遺存、地上殘址或景觀。包括人工作品和人與自然的共同產物;
( 二 )為政府、團體及個人提供保護古迹和遺址的聯繫途徑,收集、研究並交流有關古迹與遺址的保存、保護、修復和加固的原則、方針、政策、法規與技術,培訓相關人才,組織和實施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合作、交流項目,就有關專業工作提供諮詢、制定指導性文件,參與古迹、遺址保護法規的研討與制定,募集古迹、遺址保護經費等;
( 三 )參加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國際間一切有關促進古迹、遺址保護、加固、修繕和研究活動,負責聯絡、協調、組織有關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的國內外一切相關組織活動和專業活動;
( 四 )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UNESCO),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 (1CCROM),世界保護聯盟 (1UCN),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所贊助的地區性保護中心,以及其他追求同樣目標的國際或地區性機構及組織建立並保持密切合作;
( 五 )與本章程相符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 宋新潮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力軍 王旭東 呂舟 陳星燦 姜波 柴曉明(兼法人)舒小峰
秘書長 閆亞林
財務總監 劉洋
常務理事6名(按姓氏筆畫排列):
劉克成 劉智敏 劉傑 周儉 鄭軍 洪天華
理事27名(按姓氏筆畫排列)
於冰(女)王風竹 烏布里·買買提艾力 孔德平 田林 朱小南 劉正輝 劉世忠 劉洋 孫一民 孫英民 李永革 肖學智 吳志強 余劍明 陳澤成 陳薇(女)杭侃 金旭東 周萍(女)周魁英 顧航 黃滋 蕭麗娟(女)曹勁(女)韓揚 褚曉波
中國古迹遺址保護協會(ICOMOS/china)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古迹遺址保護協會
英文名稱為:
CHINESE NATIONAL C0MMISSI0N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0N MONUMENTS AND SITES
英文縮寫為: ICOMOS/Chin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文化遺產保護與研究的專家學者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群眾性、非營利的學術團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略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掛靠於國家文物局,會址設在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 10號。
第二章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協會的正式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 三 ) 個人會員須是熱心於古迹、遺址保護事業,具有考古、建築、規劃、歷史、法律、人類學、景觀、檔案資料、社會發展、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等專業中級及中級以上專業職稱或擔任保護、管理主要職責,並具備較高的相關研究與管理水平的人員。個人會員資格也可授予支持本協會宗旨及目的的其他個人;
( 四 ) 團體會員須是與本協會宗旨與業務有關聯的單位集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 一 )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代表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由 2名或 2名以上會員推薦;
( 二 ) 經執行委員會半數以上執行委員審核同意后,授權秘書處註冊登記,併發給申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享有本協會國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團體會員可推薦除個人會員外的 1— 3名代錶行使選舉權和表決權;本協會根據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章程向該會推薦的 18名表決會員 (均應是個人會員 )同時享有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團體會員有參加國內外相關機構及活動的優先權;
( 三 )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 四 ) 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實行監督;
( 五 )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 )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 二 )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 三 )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 四 ) 按規定繳納會費;
( 五 )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資料。
( 六 ) 團體會員向持有本協會有效會員證的會員提供免費參觀、考察便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須嚴格遵守本協會章程宗旨和各項具體規定,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表決多數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審議通過顧問委員會委員人選,選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和其他的執行委員會委員;在必要的情況下罷免其中的成員;
( 三 ) 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四 ) 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 五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 3年,大會決議須經到會個人及團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協會設顧問委員會,是協會的諮詢機構。由會員中的資深專家和高級管理人員擔任顧問委員會委員。顧問委員會委員不兼任執行委員會成員。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和執行委員組成,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 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 1年。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 一 )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二 )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三 )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四 )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五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
( 六 )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 七 )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八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九 ) 協調、組織與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及各相關國際、外國機構的合作交流項目;
( 十 ) 推薦顧問委員會委員;
( 十一 ) 在特殊情況下,增補副主席、執行委員和顧問委員,增補人數不得超過原有人數的五分之一;
( 十二 ) 其它日常事項。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 (含 )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政治素質好;
( 二 )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 )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
( 四 )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任期最長不得超過連任 3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
( 二 ) 檢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 一 ) 會費;
( 二 ) 捐贈;
( 三 ) 政府資助;
( 四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行委員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 OO四年八月七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執行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