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舞蹈家協會

海南省舞蹈家協會

海南省舞蹈家協會,簡稱省舞協,成立於1992年1月26日,是全省各民族舞蹈家自願組合的具有專業權威性與廣泛代表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海南省舞蹈家協會,簡稱省舞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省各民族舞蹈家自願組合的具有專業權威性與廣泛代表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其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廣大舞蹈家和全省舞蹈工作者,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政府各項法規,依法治會,積極開展各項舞蹈活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二條 海南省舞蹈家協會同時是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舞蹈家協會的團體會員,在其組織協調下工作。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本會以最廣泛地團結全省舞蹈工作者為己任,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四條 本會採取多種方式,積極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技能和科學知識,努力提高舞蹈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五條 本會依據憲法、法律、法規維護全會和全省舞蹈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鼓勵會員積極進行舞蹈創作,提倡體裁、形式的多樣化,不同風格、各種流派的競賽。同時,大力扶持反映時代主旋律的作品問世,樹立精品意識,不斷提高我省舞蹈創作隊伍的專業素質和藝術水平。
第七條 推動會員積極參加舞蹈理論研究工作,發揚藝術民主,開展學術討論,不斷探求和研究舞蹈藝術實踐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促進舞蹈藝術的健康發展,逐步建立和擴大我省舞蹈理論隊伍。
第八條 促進我省各地區、各民族舞蹈藝術遺產的收集整理繼承發展工作,建立健全我省各民族民間舞蹈藝術檔案。
第九條 組織或協同組織各類型、規模的舞蹈演出和比賽,舉辦觀摩、座談、講學和評比,對有影響的優秀作品、表演、著述、教學人員,給予嘉獎。
第十條 本會積極開展群眾舞蹈活動,以多種形式加強與廣大群眾舞蹈工作者的聯繫,促進少兒舞蹈、中老年舞蹈、企業舞蹈、國標舞等活動的繁榮發展,為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為舞蹈的普及與提高做出貢獻。
第十一條 積極開展同省外包括台灣省、港澳地區及海外僑胞愛國舞蹈家的交往,配合省對外文化機構擴大同世界各國舞蹈家的聯繫,加強海內外舞蹈藝術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凡在本省落戶或受聘工作一年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贊成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始可成為本會會員:
1、從事舞蹈藝術的編導、表演、音樂、美術、教學、理論、編譯、組織領導工作三年以上且有顯著成績和影響者。如有特殊成績、貢獻者,當破格吸收。
2、各地市、縣開展民族民間舞蹈活動和群眾舞蹈活動挑大樑、有一定影響者。
3、在本省工作的中國舞蹈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移居本省並繼續從事舞蹈工作的各省級舞協會員,可接受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本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對本會工作有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享有本會所辦福利事業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創作成果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五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反映人民群眾對舞蹈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但須向本會辦理退會手續。會員資格恢復,須經主席團審查批准。
第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主席團會議批准,取消其會籍
1、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
2、因犯罪而受到國家法律制裁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3、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交納會費達兩年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屬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選舉理事、主席團、主席團聘任駐會秘書長。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主席團領導本會工作。主席團要樹立為廣大會員服務的意識,秘書長要樹立為主席團服務的意識。主席為第一責任人,秘書長為第一執行責任人並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
第二十條 屆中調整理事或主席團成員,須經主席團提名,應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長期擔任本會領導職務、對發展舞蹈事業卓有貢獻的我省老舞蹈家,主席團可聘任為本會顧問;對發展我省舞蹈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內外舞蹈家和各界著名人士,主席團可聘任為本會名譽主席。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1、國家撥款;2、會員會費;3、社會贊助;4、其他合法收入。凡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和集資活動,須經主席團討論批准,並定期向主席團、理事會彙報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監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本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