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上海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dation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簡介


上海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經上海市教委批准,於2006年6月在上海市民政局正式註冊登記的社團組織獨立法人,是專門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對上海理工大學捐贈的非公募基金會,是首批認定享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單位。經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接受公益性捐贈時,使用上海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專用票據》。本基金會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專項基金,用於學校的發展建設,獎勵教學、科研工作中的優秀教師,鼓勵資助優秀學生,以推動上海理工大學教學和科學事業的發展。

理事會


上海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
理事長:白蘇娣
監事長:張仁傑
副理事長:鄭 剛
秘書長:李 江
理 事:高德毅 胡壽根 白蘇娣 鄭 剛 李 江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 縮寫為USSTE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接受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等多渠道的自願捐助,提高理工科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和學術水平,推進理工科高等教育事業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楊浦區軍工路516號大禮堂一樓116室(郵編:20009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為支持教學科研,獎助優秀師生,資助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為本基金會捐款相當金額的經費,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具有相當影響的專家教授,或為本基金會資金運作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位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3. 對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的知情權和表決權;
4. 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義務:
1.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4. 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捐贈接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接受、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和財產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支持教學科研,獎助優秀師生,資助學術交流合作等與理工科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有關的各項公益活動,具體為下列項目:
(一)按照捐贈者意願進行的有利於發展教育事業的項目;
(二)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建設;
(三)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四)資助教師、研究生在國外核心雜誌發表論文所需的版面費;
(五)資助優秀師生出國深造、參與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
(六)基金會理事會認為需要支持和資助的與理工科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有關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接受、投資活動是指:
凡單筆金額超過50萬元的捐贈接受為重大捐贈接受;凡單筆金額超過50萬元的投資活動為重大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本基金會因(一)、(二)、(三)、(五)項情形之一終止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贈給其它合法的教育發展基金會,並向社會公告。轉贈的該部分基金的使用,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以確保其使用於公益目的。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經2006 年1 月30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