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江西商會

內蒙古江西商會

內蒙古江西商會組建於2006年9月,經過近一年的籌備於2007年8月10日正式成立

會長


現任會長:魏福高

商會簡介


獨在異鄉奮鬥的艱辛,使廣大贛商希望能在內蒙古建立一個贛商之家,發揮其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和帶領內蒙古贛商鼎力合作、攜手共進。為此,在內蒙古黨委、政府的關心下在有關部門的精心指導下,經過眾多贛商的共同努力,內蒙古江西商會組建於2006年9月,經過近一年的籌備於2007年8月10日正式成立.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商會的宗旨是:“凝聚鄉情、團結互助、資源共享、共謀發展”。以“平等、誠信、合作、發展”為基本準則,以商會為紐帶,加強會員間的交流,打破區域和行業的局限,建立起多向的交流和合作,互通信息,互為宣傳、互相支持,形成一股合力,提高在內蒙古江西企業的整體競爭力,樹立江西人誠實守信、拼搏向上的形象。
商會成立自今,現有註冊會員上百家,主要分佈在呼、包、鄂等經濟發達地區,其它11個盟市也有江西企業。年投資總額數百億元。企業主要涉及有房地產開發、醫療、醫療器械、汽車銷售、建築裝潢、酒店、輕紡、瓷器等領域。已為會員提供了信息諮詢、企業宣傳、政府溝通、法律維權、專業培訓、商務考察、融資貸款等多方面的服務,實實在在地為會員解決了在生產、生活中所遇到的難題,會員們通過商會這個平台互通信息、交流合作,達到了凝聚鄉情、聯絡友情、共議商情、和諧發展、互惠共贏的目的。贏得了會員的信賴和支持。2009年8月江西省委蘇榮書記在內蒙古接見理事以上成員時讚揚我們商會是一個團結奮進的團隊。
家和業旺,人聚業興,內蒙古江西商會希望更多的在蒙企業家能夠關心和加入到商會這個大家庭中來。大家團結一心,努力把商會辦成聯繫政府的橋樑、會員交流的場所、企業謀求發展的平台,共創商會新發展,共書贛商新篇章。

商會章程


內蒙古江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內蒙古江西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Inner Mongolia and 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努力發展內蒙、江西兩地經濟發展為牽引,以構建和諧社會兩地共贏為目標,適應西部大開發和內蒙古經濟發展的需要,由在內蒙古參與開發、生產、營銷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江西籍企業和自然人自願組成的企業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本著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內蒙服務、為家鄉服務的原則,廣泛團結在內蒙工作的江西籍人士,為在內蒙的江西籍企業服務,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密切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江西籍企業形象,以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為契機,組織江西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積極搭建內蒙江西經濟交流和合作平台,密切會員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為內蒙地區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同時吸引更多的江西企業來內蒙發展,成為內蒙和江西經濟技術合作交流的橋樑和紐帶,更好地為兩地經濟和諧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本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地址:呼和浩特市新華東街奈倫國際A座18樓。
第二章基本任務(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和業務範圍:
1、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方針,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願望、合理要求及調查研究發現的問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收集、整理和傳遞有關經濟、政 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3、組織協調本會企業開展與區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在國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發展;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讓會員一心一意謀發展,創造一個科學和諧的發展環境。
4、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制定行業服務機構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5、組織江西在內蒙的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社會,有益於提升江西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6、建立企業會員間優惠待遇制度,讓會員享受多方面的優惠待遇;
7、建立經濟信息網路,出版會刊、商會季報、投資簡報,建立本會網站,收集、傳遞各類經濟、商業信息,擴大對內、對外的宣傳和交流,提高本會、會員企業的知名度;
8、引導更多的江西企業來內蒙投資發展,並為他們牽線搭橋,做好服務工作;
9、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舉辦各項有益的聯誼活動,營造美不美家鄉水,親不親故鄉人的江西情結,為會員提供施展才華的平台,充分發揮江西人的聰明才智,增進鄉親之間的感情交流,提高本團體的凝聚力。
10、承擔內蒙、江西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團體)會員或自然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參加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擁護本會的章程。
3、江西各類企業在內蒙開設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外派機構和江西籍人士在內蒙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及自然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登記表、營業執照及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企業簡介、法人簡歷或個人簡歷。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受權的機構給會員單位、會員授予牌匾或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權利。
2、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特邀會員不享有此項權利),會員可委託他人行使。
3、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優惠待遇的權利。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有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及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給予幫助和支持的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願。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
2、執行本會決議,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特邀會員不承及擔此義務)。
5、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6、會員有向本會提供信息、為本會活動提供方便條件。
第十二條 會員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退會申請經理事會研究后予以批准。退會人員當年所交納會費不予退還。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3、選舉和罷免本會的理事;
4、審議本會年度財務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定;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3、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5、審查本會財務預算和決算;
6、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決定設立內設工作機構;
8、制定本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9、決定副秘書長、各內設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10、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其主要職責:
1、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1、3、5、6、7、8、9、10、11項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2、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3、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本會《章程》的落實、制度的執行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秘書長、監事長職責履行、權力行使的檢查監督。其職責是:
1、督促檢查《章程》的貫徹執行;
2、督促檢查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
3、監督檢查議事程序,規範議事規則
4、監督檢查財務預算的落實及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5、查閱定期會計報表,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進行跟蹤了解;
6、對會長及領導日常工作的秘書長超越章程行使職權進行檢查、監督和糾正;
7、在發現重大問題和緊急情況下,可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聯合提出舉行臨時常務理事會的動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第一常務副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秘書長1人,監事長1人。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能以大局為重,善於團結,作風正派,奉公守法,合法經營。
4、有奉獻精神,能熱心為在內蒙的贛籍企業和會員服務;
6、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7、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8、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只能連任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集合主持本會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 有關重要文件、參與重要活動;
4、會長不在期間,第一常務副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2、協調內設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工作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長1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監事長、監事可根據工作情況設置,由監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監事長的主要職責是:
1、督促檢查《章程》的貫徹執行;
2、督促檢查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
3、監督檢查議事程序,規範議事規則;
4、監督檢查財務預算及財務制度的執行,定期向會員大會
和執行委員會報告。
5、定期查閱會計報表,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6、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越章程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和糾正。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辦公室,負責落實本會確定的各項任務和日常工作的聯絡工作,設秘書長一名,工作人員若干名。辦公室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並向理事會負責。根據工作要求,還可設若干內設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 根據需要理事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特邀顧問和顧問。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有關單位、個人資助和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服務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合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需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內蒙古江西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