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系統工程學會
北京系統工程學會
社團名稱:北京系統工程學會(Systems Engineering Society of Beijing )
北京系統工程學會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接受中國系統工程學會的業務指導。
宗旨:團結有志於研究系統科學與系統工程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工作者,開展本學科理論研究,運用其理論和方法研究現代化管理中的問題,面向經濟建設,為首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以達到繁榮系統科學事業,促進系統工程的普及與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相結合,促進國內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以及維護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創立時間:1984年8月16日
第七屆理事會理事長:李金林
監事長:朱松春
1、系統工程與系統工程理論專業委員會
2、工業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
3、農業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
4、交通運輸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
5、城市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
6、信息與計算機應用專業委員會
7、生物技術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
8、法制系統科學專業委員會
9、策劃系統科學專業委員會
常設機構:北京系統工程學會辦公室
通訊地址:北京永外西革新里98號
郵政編碼:10007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系統工程學會(英文為 Systems Engineering Society of Beijing )。
第二條 北京系統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北京地區系統科學、系統工程、管理科學研究與實踐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贏利性社會學術團體,是經北京市民政行政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聯繫從事系統科學、系統工程、管理科學研究與實踐的專家、學者及廣大科技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依法辦會的原則,倡導求實、創新、奉獻、協作的精神,開展系統科學的研究與交流,促進系統工程的普及與發展,促進組織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強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擴大國內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為首都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接受北京市民政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走自主活動、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道路。
第七條 本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叄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團結、組織北京地區廣大系統科學、系統工程、管理科學研究與實踐的專家、學者及廣大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推廣系統工程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九條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
第十條 宣傳普及系統科學知識,舉辦相關培訓班,開展諮詢服務工作,促進系統工程理論的應用。
第十一條 編輯出版有關學術刊物,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本會會員中有突出貢獻的系統科學工作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會吸收有關團體為團體會員,並吸收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積極支持、參加本會活動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本會吸納相應條件的外籍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系統科學研究與應用人員,在讀研究生,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經驗的科技工作者、領導幹部、企業家,熱心繫統科學研究與實踐,能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本會吸納相應條件的外籍個人會員。
三、入會程序:具備會員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並頒發會員證。
四、退會程序: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后,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權利: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參加本會主辦各項活動和獲取信息資料的優先權。
二、會員義務:會員有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本會各種決議和決定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會費標準:團體會費不低於300元/年,個人會費20元/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及本會領導成員的產生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須經民主選舉或充分醞釀協商。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為有效,出席會議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或決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由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學會領導機構,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三、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四、審批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五、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並委任有關負責人;
六、審議學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屆理事會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計劃;
八、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九、決定設立名譽會員、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
十、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十七條 本會辦事機構及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十八條 本會法人為理事會。
第十九條 本會法人代表為理事長。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至五名會員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督促並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本會資產為共有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二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市科協重點活動補助;
三、單位及個人捐贈;
四、開展有償諮詢服務所得。
第二十二條 經費支出及管理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並分別建帳。
第二十三條 本會財務實行主管財務的領導負責制,本會財務人員要具有相關資質,貫徹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財務要接受會員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變更程序
一、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將以上變更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終止程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后剩餘資產按民政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民政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