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獻策

曾任江西省委副書記、省長

倪獻策,1936年生,山東高密人,中專學歷。196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58年8月參加工作。畢業於青島市建築工程學校。1958年任江西新余鋼鐵公司(后改廠)基建處助理技術員。1982年12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長。1985年 6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書記、副省長。1985年7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書記、省長。1986年9月被免去省委副書記職務。1986年10月被罷免省長職務。 1987年1月被捕。1987年2月被開除黨籍。1987年4月因徇私舞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曾任江西省委副書記、省長。

人物履歷


1985年3月,倪獻策還是江西省常務副省長的時候,以對外開放、與外商洽談經濟為由,帶了一個龐大的代表團從南昌飛到香港。
1985年6月下午,倪獻策走馬上任江西省委副書記,並躊躇滿志地當上了省長。那時候,他留給人們的印象是:年輕,作為一個高級幹部,他才50歲。他有文憑,是1958年畢業的中專生。至於“革命化”,人們更不懷疑,有那麼多表格要填、還有不少考察人員進行內查外調,還會有錯嗎!而事實上,就是這個人,於文化大革命時期,在一家鋼鐵廠里,以揪斗“黨內走資派”和“反動學術權威”而大出風頭,隨即“三結合”並“火線入黨”的。
1986年7月,郭曉紅、郭勇等人被江西省公安廳收容審查。
1986年10月26日,700多名江西省人民代表,一致通過罷免了他的省長職務。
1987年1月10日,倪獻策在家裡聽到敲門的聲音,打開房門一看,武警戰士出示了“逮捕證”:“經過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你被捕了!”
2月27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通知中共江西委、省紀委:“倪獻策背離黨的理想和宗旨,思想蛻化,品質惡劣,道德敗壞,違法亂紀,在黨內外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已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的條件,決定給予倪獻策開除黨籍的處分。中央紀委《關於開除倪獻策黨籍的決定》,業經中央批准,現發給你們,請宣布執行。”
1985年初,江西省洪海電子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富興工業進出口公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走私進口價值60萬美元錄相機2000台。被深圳文錦渡海關查獲並予沒收。倪獻策利用職權給海關施加壓力,為洪海電子有限公司開脫罪責,甚至利用職權,在單證不符等情情況下批准撥60萬美元外匯額度為洪海電子有限公司支付走私貸款,構成徇私舞弊罪。
倪獻策有一手絕招,能在大庭廣眾面前,臉不變色地把一根稻草吹成一根金條。從香港返回南昌時,他向數千名幹部作報告,曆數這回他帶隊去香港洽談經濟所取得的成績,光成交就達人民幣7億元。不少幹部很高興,這可不是一筆小數目。其實,真正落實的不到3000萬元,而且有的項目在他去香港洽談之前,別人早已談成功了的。全國開旅遊工作會議,別的省市由有關廳局長參加,唯獨江西,他這個省長自告奮勇要去參加。其實會議還沒結束,他溜到上海去了。因為郭曉紅在上海等他,回到江西,他卻大言不慚地神吹道:“這回我在中央要到了兩個億!”其實,純屬子虛烏有。
1989年9月,任海南華夏實業發展公司總經理。
1993年4月,任青島銀灘開發總公司總經理。

人物事件


批准逮捕

1987年1月10日,倪獻策在家中被逮捕。

一審宣判

1987年4月14日上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告判決:倪獻策犯有詢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審宣判

1987年5 月2 7 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公開審判,繼續由上訴人為自己、上訴人委託的辯護律師為他們進行辯護。省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人,對上訴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護理由逐一進行辯駁。最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倪獻策、江克榮等人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開除黨籍

1987年5月,中紀委決定開除倪獻策黨籍。原中共江西省委副書記、江西省省長倪獻策,背離黨的理想和宗旨,思想蛻化,品質惡劣,道德敗壞,違法亂紀,在黨內外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的條件。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了《關於開除倪獻策黨籍的決定》。

駁回申訴

198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倪獻策的申訴。原江西省省長、省委副書記倪獻策是1987年5月由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罪終審判處兩年有期徒刑的。倪獻策今年刑滿釋放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審查,認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倪獻策一案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是正確的。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倪獻策的申訴,並向他發了駁回申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