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

金融術語之一

套路貸是假借民間借貸名義,虛稱各種優惠條件,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催收等手段,達成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的違法犯罪活動。

“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打擊治理


2019年9月3日報道,自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共偵辦“套路貸”團伙案件1890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8651人,破獲各類刑事案件18790起,查扣涉案資產161.76億元。
2020年8月,北京市公安局機動偵查總隊工作發現,在朝陽區多個寫字樓內,存在涉嫌以“包裝”個人貸款為名實施詐騙活動的“手抄貸”犯罪團伙。8月4日,北京警方重拳出擊,一舉打掉3個“手抄貸”詐騙犯罪團伙,刑事拘留相關犯罪嫌疑人129名。
2020年9月,一種以註銷校園貸(註銷套路貸)為名義的騙局在各地頻發,騙子們盯上了初入職場的畢業生群體。截至2020年9月,河北廊坊市2020年就接到了註銷校園貸款類詐騙報案61起,涉案金額兩百多萬元,而8月單月就發案26起,涉案金額一百多萬元。
2021年3月27日,由全國掃黑辦與中央廣播電視總台聯合攝製的6集政論專題片《掃黑除惡——為了國泰民安》播出第二集《依法重擊》。專題片再現了甘肅蘭州一起特大“套路貸”案。這起案件中,受害者多達39萬餘人,其中有89人因逼債催收而自殺身亡。
2021年4月,央視起底網貸詐騙,網路貸款類詐騙共分6步。第一步,引流,一些在網上瀏覽過“貸款類”廣告的用戶,很難察覺到自己已經被大數據標記為了“潛在客戶”,接下來會被推送更多的貸款類廣告,這其中就包括詐騙團伙推送的廣告。
2021年4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2021年第一號預警:警惕“註銷校園貸”騙局。

概念解讀


套路貸
套路貸
“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由於“套路貸”隱蔽性強,且利用公權力“掃尾”,被害人很容易上當,警方提示市民盡量通過正當渠道貸款,特別要警惕“空白合同”。

特點特徵


“套路貸”犯罪的基本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受害者特徵


“套路貸”受害者往往有如下特徵:他們大多有高消費的慾望而沒有經濟實力;許多人面子薄,怕丟臉,借錢后不敢聲張,催收團伙抓住貸款者這個“軟肋”,以“轟炸”通訊錄、反覆騷擾家人朋友等方式來逼迫“就範”;還有部分女性受害者遭遇“裸照”威脅,即使沒有被拍“裸照”,也被催收團伙P成色情圖片、靈堂圖片來進行恐嚇。

性質屬性


“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詐騙步驟


網路貸款類詐騙共分6步。
第一步,引流,一些在網上瀏覽過“貸款類”廣告的用戶,會被推送更多的貸款類廣告,這其中就包括詐騙團伙推送的廣告。
第二步,鏈接,當“潛在用戶”點開騙子發來的簡訊鏈接后,會進入騙子製作好的網頁,或者App的下載鏈接。
第三步,填寫資料。
第四步,放誘餌,騙子會讓用戶的個人貸款金額界面上,出現貸款的額度,讓被害人感覺大額貸款已經觸手可及;
第五步,保證金。
第六步,信息錯誤。在被害人交過提現費后,認為馬上要提現到賬的時候,通常又會收到銀行卡或身份證等資料填寫錯誤,無法提現等提示。但這只是騙子的伎倆,他們通過後台程序故意造成填寫錯誤的假象。接下來會以提現失敗,賬戶被鎖死,需要解凍費為由不斷引誘被害人將錢打到他們的賬戶上,直到被害人發現這不是“網貸”而是“網騙”。

社會影響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誘導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借貸行為,造成了個人和家庭財產損失,影響了個人學習和生活,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涉黑案件


北京市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三中院”)集中公開宣判北京市特大“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犯罪系列案,判處被告人林國彬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或判刑,或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雄安新區

2020年1月,河北雄安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雄安新區首例“套路貸”涉惡犯罪案件公開宣判。兩名被告許某某、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時責令退賠被害人。

海南省

2019年3月31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海口經濟學院開庭,對趙建灝等18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等多項罪行一案進行了一審當庭宣判,趙建灝被判處有期徒刑22年,其他17名被告人被判處3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湖南省

長沙市
2019年4月,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召開的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長沙公安近日成功偵破“11·07”特大“套路貸”涉黑惡系列案,摧毀“套路貸”涉黑涉惡團伙12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65名,刑拘146名,解救受害女性106名。
2019年3月28日凌晨5時,專案指揮部通過遠程可視化系統調度全市700餘名警力,在湖南長沙、雲南昆明、廣東廣州、中緬邊境等地同步展開集中收網行動,抓獲犯罪嫌疑人134名,解救受害女性79名,現場查扣車輛19台、黃金約1公斤及大量銀行卡、賬簿、手機、電腦等涉案物品,收繳槍支2支、管制刀具5把,凍結扣押涉案賬戶資金2000餘萬元。
2019年12月24日,湖南首例“套路貸”涉黑案在長沙縣人民法院宣判。長沙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被告人王又強、鄒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李盛等18人二十一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上海市

2018年11月23日,上海二中院開庭宣判了黃某等11人、張某等14人“套路貸”系列詐騙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張某3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其餘22名分別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廣東省

深圳市
2019年2月22日,深圳首宗開庭審理的“套路貸”涉惡刑事案件在羅湖區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高某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其他6名被告人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7年不等,均並處罰金。
2019年11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技術偵查支隊接辦“1105”專案。11月8日,該支隊組織收網部署。2019年11月10日晚,該支隊根據深圳市公安局掃黑除惡攻堅隊的統一部署,配合掃黑除惡攻堅隊開展全國統一收網行動,具體負責抓捕“1105”專案40名主要嫌疑人。知情人士向第一消費金融獨家透露,劉雁南創辦的有用分期一案被有關方面定名為“1105”特大涉黑網路套路貸專案。該案抓獲人數達到創記錄的1600餘人。

廣州市

2019年10月29日,廣州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廣州市掃黑除惡辦”)29日通報,今年1月至9月,廣州警方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查封凍結扣押“套路貸”涉案財產11.9億元。廣州市掃黑除惡辦介紹,相較於傳統涉黑惡犯罪而言,新型涉黑惡犯罪的涉案財產往往巨大。其中,廣州市某區近期打掉的一個特大“套路貸”詐騙團伙,涉案價值數億元,涉案家庭和個人財產損失巨大。
2019年5月13日,廣州荔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首要分子羅嘉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罰金8萬元。

東莞市

2019年3月28日上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對鍾浩波等1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罪等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鍾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

湖北省

武漢市
2019年6月18日,武漢市漢南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主要針對在校大學生的“套路貸”涉黑案。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徐某祥等人發放貸款三百餘筆,被害人涉及十幾所高校學生。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16起16人,非法拘禁1起1人,聚眾鬥毆致二人輕微傷,車輛受損的危害後果,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漢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祥及同案人員李某偉為首的犯罪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對被告人徐某祥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21年5月1日,武漢一名在校博士后因身陷“套路貸”而跳樓自殺。

襄陽市

2019年11月29日,棗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徐楊等13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徐楊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六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財產、罰金,另責令退賠多名被害人180餘萬元及侵佔房產兩套。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襄陽市首例“套路貸”涉黑案件。

浙江省

溫嶺市
2018年6月,溫嶺市公安局對該犯罪團伙開展集中收網行動,共抓獲涉嫌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63人,徹底搗毀了這個以吳永傑為首的特大網路“套路貸”黑惡犯罪團伙。
2019年2月26日在公安部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一起“套路貸”典型案例,溫嶺公安機關打掉一個以信息服務公司為掩護,實施網路小額貸款的特大“套路貸”黑惡團伙,共抓獲犯罪嫌疑人263人,涉案金額4億餘元,有的受害人因不堪忍受軟暴力催收,被逼自殺。

杭州市

2019年5月13日,有組織地實施“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及被害人47名,其中在校大學生39名,直接導致1名大學生自殺身亡。由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胡某等12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審宣判,組織領導者胡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120萬元,其他骨幹成員分別被判十八年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寧波市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寧波市檢察機關共提起公訴“套路貸”案件60件238人,其中有兩件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法院已判決31件104人。
記者了解到,上述“套路貸”犯罪手段複雜多樣,有“車貸”類、“二手車貸”類、“房貸”類、“校園貸”類、“裸貸”類、“無抵押貸”類等,已起訴的“套路貸”案件中,涉及汽車抵押和二手車交易的有22件,佔37%。

湖州市

2019年12月,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對丁雄兵等20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丁雄兵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吳家琦等19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二年三個月至二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財產刑。其餘未涉黑的8名被告人被判處二年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財產刑。

天津市

2019年4月,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多部門決定,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嚴厲打擊“套路貸”等非法放貸涉黑涉惡活動專項行動,鼓勵舉報非法放貸線索。

江蘇省

無錫市
事件經過
2015年起,被告人穆嘉糾集20多人,先後非法成立萬融泓泰等多家小額貸款公司,以這些公司為外衣,逐漸形成以穆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組織以民間借貸為名,行“套路貸”之實,與被告人孫振等人相互勾結,通過“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使用暴力強立債權、強行索債,大肆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涉案金額2300多萬元,造成多名被害人輕傷或者輕微傷,被害人及其家屬極度恐懼,不敢舉報、控告,有的甚至變賣房產、傾家蕩產、遠走他鄉,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2016年2月起,被告人方悅、徐前真及其骨幹成員先後成立多家“套路貸”公司,在無錫江陰宜興等地違法發放高息小額貸款,採用“高低條”、強制重複還款等方式虛增債務,使用暴力、恐嚇、滋擾等手段非法催討,謀取不法利益。截至2017年8月,該組織成員達38人,實施各類犯罪29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蘇州市

2019年5月,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對以金某為首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案進行一審宣判,判處集團首要分子金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以來,被告人金某夥同孫某、朱某(均另案處理),張某、李某等4人(均已被判刑)經預謀后,共同出資在蘇州市吳江區、常州市等地設立“吳江誠信車貸公司”、“常州捷信金融公司”,后組織被告人金某輝等4人(均已被判刑)組建惡勢力犯罪集團,從事敲詐勒索犯罪活動。

甘肅

2019年8月6日,甘肅省公安廳組織召開打擊“套路貸”詐騙犯罪工作推進會上,將前期研判的一個“套路貸”詐騙團伙列為目標案件,代號“8.06”專案,決定由該省公安廳指揮、天水市公安局牽頭、秦州公安分局主偵,全面對“8.06”特大“套路貸”詐騙團伙深入偵查。
2019年9月16日,集中展開收網行動,在浙江寧波一舉端掉該詐騙團伙窩點,抓獲犯罪嫌疑人13名,現場繳獲大量電腦、手機、銀行卡等一批作案工具,凍結涉案資金100餘萬元,初步查實包括天水市劉某在內的全國範圍內受害人3900餘名。
2019年9月17至18日,甘肅警方成功打掉一“套路貸”團伙,在安徽、福建、江西等地一舉搗毀犯罪窩點3個,將抓獲的30名犯罪嫌疑人分成兩批押解回蘭州。
2019年以來,蘭州市反電信網路詐騙中心共破獲電信網路詐騙案件795起,抓獲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嫌疑人336人。

安徽省

廣德市
2019年12月31日,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某某等7人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分別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程某、侯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六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九萬元不等。

山東省

德州市
2019年12月30日下午,德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以張某強、趙某振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6名被告人因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被判處十二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廣西壯族自治區

百色市
以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貸為誘餌,誘使有消費需求又無經濟實力的市民落入陷阱,採取非法拘禁、毆打、恐嚇等暴力手段非法獲利。2019年12月27日,廣西百色首例“套路貸”涉惡案件在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對彭某翔等11名涉惡團伙進行一審判決,主犯最高被判十四年四個月有期徒刑。

開庭審理

2018年8月30日,穆嘉等32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持有槍支,幫助毀滅證據等罪一案在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錫山區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從一起非法拘禁案中發現“套路貸”涉黑案件線索,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徵,介入引導偵查10餘次,提出補充偵查取證意見27條。強化檢察監督,依法糾正漏捕1人,對不捕的6人列明補充偵查取證提綱,追加4項起訴罪名,糾正漏訴3人,對1名被告人冒名判刑的情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時,深挖“套路貸”背後的保護傘,查出為“套路貸”公司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公安工作人員2名。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26日,穆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31名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以及聚眾鬥毆罪,判處二十二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2019年1月13日,無錫市錫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38人“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系列案件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分別判處被告人方悅、徐前真等38人有期徒刑十九年到一年零九個月不等。

管理辦法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持續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準確甄別和依法嚴厲懲處“套路貸”違法犯罪分子,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現對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迹、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3.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路借貸平台”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迹,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二、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4.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採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徵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
5.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但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4)協助製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5)協助辦理公證的;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上述規定中的“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同案人、被害人的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曾因“套路貸”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查處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6.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佔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已經著手實施“套路貸”,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據相關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已著手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認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並酌情從重處罰;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實施“套路貸”而交付給被害人的本金,賠償被害人損失后如有剩餘,應依法予以沒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將違法所得的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第三人明知是違法所得財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無償取得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3)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4)其他應當依法追繳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係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於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真誠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9.對於“套路貸”犯罪分子,應當根據其所觸犯的具體罪名,依法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10.三人以上為實施“套路貸”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三、依法確定“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
11.“套路貸”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為實施“套路貸”所設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簽訂地、非法討債行為實施地、為實施“套路貸”而進行訴訟、仲裁、公證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員會、公證機構所在地,以及“套路貸”行為的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所得財物的支付地、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貸”犯罪案件,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黑惡勢力實施的“套路貸”犯罪案件,由偵辦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
13.本意見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