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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
專用訴訟文書
書狀,是一種專用訴訟文書,訴訟當事人遞交書狀通常是訴訟過程所必需的,它體現著法律賦予人民的民主權利。同時,書狀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和審判的重要根據,因而具有法律意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除了書寫確有困難的,均應依照訴訟程序的要求向有關的司法機關遞交必需的書狀。例如,提起訴訟時,刑事自訴人應遞交刑事自訴狀,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原告應遞交起訴狀;被告方在接到訴狀副本后,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應訴的答辯狀,需要反訴的還可以在宣告判決前遞交反訴狀;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而上訴的,應在法定期限內遞交上訴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認為確有錯誤的,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並遞交申訴狀,等等。
書狀,按其性質可分為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的、經濟案件的、行政案件的;按訴訟程序可分為第一審的、第。一審的和再審的。其中常用的有刑事自訴狀、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反訴狀、申訴狀、申請書等。
書狀在訴訟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它既有利於充分表達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也有利於幫助司法部門查明事實,依法審理,作出正確的裁決。作為一種訴訟文書,書狀的寫作同樣是以訴訟法和實體法為依據的,其形式和內容受到法律的嚴格規範。所以,與其他種類的應用文相比,它有著自身的特點,從寫作的角度說,這些特點主要是:
1.書狀的內容應符合法律的要求,各項請求應有法律的依據。法律規定的各項要素必須如實寫明。敘述事實,要求真實具體,講清前因後果及發展過程,關鍵的情節必須提供確鑿的證據。不允許遮掩粉飾,歪曲事實,更不允許憑空捏造,誣陷他人。說明道理,要求針對事實,依據法律,進行實事求是地分析,不允許強詞奪理,惡語傷人,或離開事實,任意發揮。
書狀內容的詳略安排,要以訴訟請求為中心,要分析全部材料在法律上的意義來決定取捨。凡是能有力地支持訴訟請求並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材料可以詳寫,那些與訴訟請求關係不大或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的材料,則應盡量略去。
2.書狀的寫作應依照規定的格式。各種各類書狀的製作樣式,最高院都曾作了明確的規定,製作節狀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寫,不能隨意變更或自立體式。
3.書狀中使用的語言要求準確、嚴密。每一個詞、每一個句子所含的意義必須明確肯定、解釋單一,能真實地反映事實的原貌,清晰地表達寫作者的思想。若在行文中不注意推敲詞語,關鍵之處的語義含混不清甚至歧義紛出,會造成閱讀的誤解,對訴訟產生不利的影響。應特別注意正確使用法律專業用語,有些語詞如“自訴人”、“被告人”、“上訴”、“申訴”、“訴訟保全”等,有著法律上的特殊含義,不可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