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徠益陽法院起始於建國后的1950年6月設立的湖南省人民法院益陽專區分院。1952年10月益陽專區與常德專區合併時,併入湖南省人民法院常德專區分院。

機構概況


1962年12月,設立湖南省益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4年6月,益陽撤區建市,更名為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行政區劃的調整,益陽市的審判機構不斷健全。現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安化縣、桃江縣資陽區赫山區沅江市南縣大通湖區等七個基層人民法院,縣(市)區法院派駐農村的人民法庭32個。全市兩級法院共有幹警742人,其中法官549人。全市法院年結案數在1.2萬件左右。益陽中院設9個審判業務部門和7個綜合管理部門,在崗人員140人,其中法官89人。
近年來,益陽兩級法院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緊緊抓住公正與效率主題,努力拚搏,開拓進取,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2006年以來,益陽法院司法績效連續三年位居全省法院先進行列,中院先後有14個單位和29人次受到省級以上表彰獎勵,立案、執行、行政審判、調研、審判管理等工作多次被評為全省或全國先進。中院創新執行機制、加大執行力度的做法,先後在全省、全國法院執行工作會議上介紹了經驗,《湖南日報》、新華社對中院經驗作了推介。赫山法院被評為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先進,該院民三庭被評為全國巾幗文明崗;資陽法院被評為全國青少年優秀維權崗、全省七化標準化法院和優秀法院;安化法院被評為全國法院調研工作先進、全省文明單位和優秀法院;桃江法院被評為全國老年維權示範崗、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和全省優秀法院;南縣法院被評為全省法院陪審員工作、司法績效先進。中院辦公室主任夏瓊瑤、執行局副局長丁傑、沅江法院王光明分別被評為全國法院系統辦公室工作、執行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先進個人。
2009年,益陽中院新一屆領導班子在總結過去工作的基礎上,描繪了新的美好藍圖,明確了今後一段時期益陽法院工作總的目標。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工作全局,堅持“三個至上”,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深化法院改革,強力推進隊伍建設和“兩庭”建設,努力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審判工作運行機制,全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益陽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社會持續和諧穩定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和部門工作;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新聞宣傳:各類媒體的宣傳報道;益陽法院網的採訪、編輯及運行維護;全市法院大型宣傳活動的組織安排。起草一般事務性材料和中心工作綜合材料,編髮《益陽法院信息》。《益陽法院年鑒》的組稿、編輯、出版。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含院印、傳真、文件)、郵寄,以及打字文印和益陽法律圖書館的管理。上傳下達及全市法院工作會議、院長辦公會、院務會、上級全面性工作檢查彙報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歸口負責本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
主管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思想政治和組織人事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統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協助市機構編製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製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負責法官等級、警銜的呈報、評定、晉陞等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公務員錄用工作;負責賠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審批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幹警的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本院機關黨委、群團工作。
政治部內設組織幹部科和宣傳教育培訓科(均為正科級),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別由組織幹部科和宣傳教育培訓科承擔。
(三)立案庭
對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登記;對本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裁定再審後轉有關庭處理;審理管轄爭議、異議等程序案件;處理來信來訪;負責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上級領導交辦督辦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審理、複核並呈報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負責對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審理、複核並呈報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繼承案件、建築承包糾紛案件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審判損害賠償案件、債務、債權案件、勞務爭議案件、人身傷害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指導人民法庭相關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的國內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和期貨、股票、金融債券、票據案件及涉外、涉僑、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審判國內外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企業破產案件、房地產案件、民間借貸案件、合夥糾紛案件及本院管轄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二審交通事故案件;涉外、涉僑、涉港澳台民事糾紛案件;知識產權案件。
(九)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理行政申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審查並執行非訴行政執行的案件;負責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各類再審案件以及基層人民法院按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上訴案件(不含知識產權案件和行政申訴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一)執行局
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負責案件訴前保全工作;執行其他省、市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基層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而報請市中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執行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指導、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執徠行局設3個副科級內設機構:綜合指導室、執行工作庭、執行裁判庭。
(十二)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對全市法院已生效案件和已執結案件的質量和效率進行評查和通報;負責司法績效和司法狀況綜合評估管理工作;負責司法審判流程管理工作;負責司法統計工作;承辦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十三)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專業技能培訓、警銜呈報、警籍管理、預防事故等工作;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負責執行死刑;參與有關審判庭執行有關事項;負責中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四)司法技術室
負責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制定全市人民法院司法科學技術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全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和拍賣等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五)行政裝備管理科
協同有關部門制定人民法院財務、裝備管理辦法;負責全市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管理;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物資裝備(服裝、車輛、警械警具、武器、彈藥等)的計劃、採購、管理、調撥等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國有資產、財務、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院辦公自動化、通信和信息網路建設規劃、研究、開發、應用等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院機關物業管理;負責本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穩定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六)監察室
指導、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法院系統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問題;督促和查處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的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申訴。
(十七)研究室
組織開展調研工作。負責法院人大工作報告、全市法院工作會議、機關工作總結會議、半年工作總結會議主題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省院內網信息平台的組稿工作。負責重大審判經驗的總結、推介。負責審判案例的編寫、報送。負責《法院工作簡報》的編輯組稿工作。負責《情況反映》的編輯組稿工作。負責審判期刊的編輯、發行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學術討論會的組織工作。負責省高院研究室對口下達的工作任務。
(十八)離退休人員管理科
負責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黨支部的建設;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的具體落實;負責組織開展有益於離退休人員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參觀考察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