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風能協會
天津市風能協會
天津市風能協會於2008年2月16日經天津市發改委、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正式成立。
風能協會的性質是非營利社會團體。協會由本市風能行業不同所有制的中外資經濟組織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具有自律行為和獨立法人地位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風能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風能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及時向會員傳遞國內外產業動態和國家產業政策;
(二)為會員發展風能產業提供諮詢和建議;
(三)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風能產業合作;
(四)組織開展行業協作與技術轉讓,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招投標項目的諮詢和評議;
(五)組織國內外行業技術交流活動、組團參加國際會議或出國考察,開展行業培訓;
(六)組織風電行業展覽會和學術會議等大型活動;
(七)開展行業調查研究、信息收集和交流工作;
(八)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建議,協助政府或企業做發展戰略研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
(九)參加政府行業技術經濟政策、法規與標準的制定;
(十)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的名稱:天津市風能協會。
英文名稱:TianJin Wind Energ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TWEA
第 二 條 本會的性質:
天津市風能協會是在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社會團體。主要由風能行業不同所有制的中外資經濟組織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具有自律行為和獨立法人地位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的宗旨:
天津市風能協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廣泛聯繫國內外風能領域,開展行業交流。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為會員和政府提供雙向服務,成為聯繫政府與會員的紐帶,從而推動風能產業的發展。
第 四 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 五 條 本會接受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在產業發展、行業規範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
第 六 條 本會的住所:天津市華苑產業園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 七 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及時向會員傳遞國內外產業動態和國家產業政策;
(二)為會員發展風能產業提供諮詢和建議;
(三)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風能產業合作;
(四)組織開展行業協作與技術轉讓,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招投標項目的諮詢和評議;
(五)組織國內外行業技術交流活動、組團參加國際會議或出國考察,開展行業培訓;
(六)組織風電行業展覽會和學術會議等大型活動;
(七)開展行業調查研究、信息收集和交流工作;
(八)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建議,協助政府或企業做發展戰略研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
(九)參加政府行業技術經濟政策、法規與標準的制定;
(十)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 九 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家、學者;
(四)擁護本會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六)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 十 條 本會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經濟組織和專家、學者入會,所佔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外地會員應該與本地會員具備同等條件。
第 十一 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四)單位會員須派一名現職單位負責人作為企業代表,同時指派一名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第 十二 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根據信息交流互惠原則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 十四 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 十五 條 本會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標準為: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 十六 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七 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 十八 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 十九 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 二十 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 二十一 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會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會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 二十二 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 二十三 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 二十四 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會長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資產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 二十五 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 二十六 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 二十八 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 二十九 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三十 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理事,由理事會聘任。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設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 三十二 條 監事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工作;
(三)監督本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 三十六 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 三十七 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 三十八 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 三十九 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 四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 四十一 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 四十二 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 四十三 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 四十六 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的財務審計。
第 四十七 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 四十八 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四十九 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 五十 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 五十一 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 五十二 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 五十三 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 五十四 條 本會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 五十五 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 五十六 條 本章程經2008年2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 五十七 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 五十八 條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