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律令制研究
唐代律令制研究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唐代法律史的探究僅側重於唐律一種法律形式,而沒有把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當作一個相互聯繫的整體加以綜合考察。本書以現存的唐代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為線索,結合新出土的文獻敦煌吐魯番文書,以及中外古代典籍,對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體系、中日律令制的關係以及律令格式體制下的唐代經濟、民事、宗教和涉外法律進行探討,以期彌補這方面研究的不足。
鄭顯文,男,1966年出生,內蒙古赤峰市人,法學博士,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從事中國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工作。從1990年開始發表學術論文,先後在《光明日報》、《世界歷史》、《中外法學》、《歷史研究》、《社會科學戰線》、《比較法研究》、《政法論壇》等種類學術期刊發表論文四十餘篇,譯文十餘篇。主要著作有:《唐代僧侶與皇權關係研究》、《唐穆宗唐敬宗》等。
第一章 律令格式的法律體系
第一節 唐代律令制研究的現階段
一、唐律研究的歷史和現狀
二、唐令研究的現階段
第二節 唐律中關於孝的規定
一、中國歷代政府關於孝道的政策
二、唐律中有關孝的法律規定
三、唐、明兩律關於孝的規定之比較
四、唐律、日本律關於孝的規定之比較
第三節 唐律中關於保辜制度的規定--以《73TAM509:8(1)、(2)號殘卷》為中心
一、保辜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唐律關於保辜制度的規定
三、從康失芬傷人案卷看唐代保辜制度
第四節 唐格與律的關係--以唐神龍年間《散頒刑部格》殘卷為中心
一、關於格的形成和演變
二、對唐代格的初步調查
三、P3078號、S4673號《唐神龍散頒刑部格殘卷》的文獻價值
四、P3078號、S4673號《唐神龍散頒刑部格》殘卷與唐律之比較
第二章 中日律令制比較研究
第一節 唐律與日本律定罪量刑之比較
第二節 唐、日《賊盜律》之比較
第三節 從唐律到日本律的演變
一、日本律的成立及其流傳情況
二、日本律對唐律的變更
三、日本律的實施及其影響
第四節 唐代的《祠令》和日本的《神祇令》
第三章 律令制下的唐代經濟
第一節 律令制下的唐代土地法律
一、律令格式體制下的唐代土地的立法
二、唐代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三、唐代對於土地的法律保護
四、唐代的土地類型及其相關的管理法規
五、唐代土地的買賣、租賃和繼承的法律規定
第二節 律令體制下的唐代的賦稅立法
第三節 律令體制下關於商品買賣的法律規定
一、中國古代關於不動產商品買賣的法律文書
二、關於中國古代動產交易的法律文書
第四章 律令制下的唐代民事法律
第一節 律令制下的唐代婚姻
一、關於唐代結婚年齡的問題
二、唐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及禁止性規定
三、關於唐代結婚成立的要件
四、唐代婚姻的法律效力
五、唐代離婚的法律程序
第二節 律令制下的唐代家庭財產繼承製度
一、中國古代家庭財產繼承製的演變
二、唐代財產繼承的法律規定
三、從敦煌文書看唐代的財產繼承
第三節 律令制下的唐代債權保障制度
一、唐代法典中所見的債權保障規定
二、唐代債的不同類型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三、唐代債權保障的具體措施--擔保制度
四、敦煌契約中所見的唐代債權保障措施
第五章 律令制下的唐代涉外法律
第一節 關於唐代的涉外法律體系
第二節 唐代的涉外行政管理法
第三節 律令制下的唐代涉外民事法律
第四節 律令制下的唐代涉外經濟法律
第六章 律令制下的唐代佛教
第一節 關於唐代佛教僧尼的法律規定
一、關於唐代佛教的經濟法規
二、關於限制僧尼社會活動的法規
三、有關唐代僧尼違背禮教的法規
四、有關唐代僧尼違犯刑律的法律規定
第二節 唐代律令體制對佛教寺院經濟的制約
一、唐前期頒布授田法令,對寺院僧侶占田進行限制
二、唐前期政府制定有關的法規,對依附於寺院的勞動人口進行限制
三、唐代前期政府頒布了許多法令,對寺院經濟的來源進行限制
四、從唐前期有關的法律規定看佛教寺院經濟的變化
第三節 唐代佛教寺院土地買賣的法律規定
一、唐代寺院土地的來源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二、唐代寺院買賣土地的動因
三、對唐代寺院土地買賣文書的考察
第四節 唐代《道僧格》及其復原之研究
一、唐代律、令、式關於道、佛教的法律規定
二、唐代關於道、佛教的法典--《道僧格》
三、對唐代《道僧格》條文的復原
附錄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中國古代國家制定法自秦漢以來便形成了以律為核心,以令、科、格、式、敕、例等其他形式為補充的法律體系,這種律令制的法律體系從此延續了二千餘年的歷史,貫穿了整個中國封建社會,成為調整國家政治、經濟生活的重要行為規範。因此,探究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研究中華帝國法律的本質特徵,首先要從律令制入手,律令制度是中華法系的主幹。
自近代以來,許多著名的法學家治中國法律制度史也皆從治律令制開始,如我國著名的法學家沈家本、程樹德等人,他們在其著作《歷代刑法考》和《九朝律考》中,用了大量的篇幅對漢、魏、晉、北魏、北齊、隋、唐、宋、明、清各代的律、令法典形式作了精闢的分析,其研究成果至今仍為學術界所津津樂道。而在海外法史學界,對於律令製法律體系的研究也頗為重視,如中國的近鄰日本,自20世紀日本律令研究會成立以來,以瀧川政次郎為會長的律令研究會對古代律令制的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其研究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相比之下,我國法史學界對律令制的研究明顯滯后,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也不多,這種現狀很值得法史學界深思。
律令制的法律體系肇端於戰國秦漢,發展於魏晉南北朝,到隋唐時期逐漸完善。唐高宗永徽年間制定的《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的封建法典。它的遺存為我們研究唐代律令制提供了方便條件。從上世紀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日本學者仁井田升歷經數年之功,對唐令進行了復原,其研究成果《唐令拾遺》1933年由東方文化書院出版,仁井田升復原的唐令約為原有條文的一半。自1983年起,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池田溫等人又在仁井田升《唐令拾遺》的基礎上作了補遺工作,其研究成果於1997年由東京大學出版會出版。《唐令拾遺》和《唐令拾遺補》的出版使我們對唐代律令制的法律體系有了新的認識。但是,由於文獻的匱乏,加之唐代另外兩種法律形式格、式也已佚失,學術界對唐代格、式的研究還很薄弱,發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不很多。因此,對唐代律令製法律體系的研究仍然有許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