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工作規則

會計人員工作規則

《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已失效)由財政部於1984年4月24日頒布,1984年7月1日生效,1996年6月17日失效。制定該規則是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科學的會計工作秩序,正確行使國家賦予會計人員的職權,提高會計管理水平,發揮會計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規則簡介


【正 文】:
【題 目】會計人員工作規則
【頒布日期】1984.04.24
【生效日期】1984.07.01
【失效日期】1996.06.17
【時 效 性】失效

工作規則內容


總則
(一)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二)各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適應的會計人員,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每個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和職責範圍。
(三)會計人員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律、制度,維護國家利益,對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核算和監督,提供會計資料,促進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四)會計人員必須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全局觀點,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全心全意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五)會計人員必須努力鑽研業務,不斷豐富會計理論知識,提高業務工作能力,正確處理會計帳務,熟練運用計算技術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職工作。
(六)各單位要加強對會計工作的領導,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保持會計人員的相對穩定。會計人員因故離職,要辦好交接手續,不得中斷會計工作。要對會計人員進行考績,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性。
(七)本規則適用於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等一切有會計工作的單位。
二、建立崗位責任制
(一)各單位應本著有利於加強會計管理,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有利於分清職責,嚴明紀律,考核幹部的要求,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要從實際出發,堅持精簡的原則,切實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辦事有要求,工作有檢查,保證會計工作有秩序地進行。
(三)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要同本單位的經濟(經營)責任制相聯繫。以責定權,責權明確,嚴格考核,有獎有懲。
(四)各個崗位的會計人員在明確分工的前提下,要從整體出發,發揚互助協作精神,緊密配合,共同做好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換,以便會計人員能夠全面熟悉各項工作。
(五)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主管(註解:本《規則》所稱會計主管、會計主管人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規定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統稱。),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收入利潤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等。這些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各單位可以根據行業特點、規模大小、業務繁簡和人員多少等情況具體確定。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簿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六)各單位要定期檢查崗位責任制的貫徹執行情況,不斷總結經驗,加以修訂和完善。
三、使用會計科目
(一)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全國的統一會計制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除會計制度允許變動的以外,不得任意增減或者合併會計科目。
(二)會計人員對規定的會計科目名稱、編號、核算內容和對應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在填制會計憑證時,應填列會計科目名稱,或者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需要登記明細帳的,要在會計憑證中填寫明細科目。
(三)會計人員對下列會計科目,要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正確使用:
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只限於採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單位,用於核算材料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異。不得將盤盈盤虧、報廢的材料成本和其他內容,計入材料成本差異。材料成本差異必須按照材料類別和規定的計算方法核算,一般不要使用一個綜合差異率。必須按月根據實際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計算應分配結轉的差異,不得多轉、少轉或不轉。材料成本差異的分配方法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改變。
“待攤費用”科目,只限於核算已經發生應分期攤入當月和以後各月成本的有關費用。分攤期限和方法必須在費用發生時確定,不得任意多攤、少攤或不攤。攤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受益期限超過兩年的,可以按受益期限分期攤銷。
“預提費用”科目,只限於核算按照規定從成本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必須按照規定的費用項目、標準和計算方法,正確計算可能發生的實際支出,進行預提,不得任意多提或少提。預提費用必須按照規定期限結算。
“產成品”科目,必須根據驗收入庫的實際產量和按規定計算的產品成本記帳,不得估計產量、估計成本。不得多留、少留在產品成本,壓低、提高產成品成本。
“銷售”科目,要按照實際銷售數量和銷售收入與銷售成本口徑一致的要求,進行核算。不得多轉或少轉銷售產品的成本。不得將不屬於銷售費用的開支,計入銷售費用。
“待處理財產盤盈”或“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只限於核算在清查財產中查明尚待處理的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待處理的財產物資盤盈和損失,應按規定報經批准后及時處理,不得長期掛帳。
“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要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不得將應上交的利潤等轉作其他應付款,隱瞞利潤,轉移資金。
四、填制會計憑證
(一)會計人員對發生的每一項經濟業務,必須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2.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自製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3.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4.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5.發生銷貨退回時,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6.職工公出借款收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上。收回借款時,應另開收據或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7.經過上級批准的經濟業務,應將批准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單獨歸檔,應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型大小。
(二)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包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帳憑證。收支業務不多的單位,可以通用一種記帳憑證。
1.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付款的記帳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帳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帳憑證應有的項目。
2.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
3.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後面,在其他記帳憑證上註明附有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
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
4.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應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註明“註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帳憑證,註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的錯誤,應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帳憑證。
(三)會計人員填制會計憑證的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阿拉伯數字應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寫人民幣符號“¥”或“£”。人民幣符號“¥”或“£”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人民幣符號“¥”或“£”的,數字後面不再寫“元”字。
所有以元為單位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漢字大寫金額數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書字書寫,如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圓(元)角、分、零、整(正)等易於辨認、不易塗改的字樣。不得用一、二(兩)、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等字樣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註:由於計算機內沒有行書字體,所以上面的行書字都未打上.)
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角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後面不寫“整”字。
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人民幣”三字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101.50,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佰零壹圓伍角整。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1,004.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零肆圓伍角陸分。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不寫“零”字,如¥1,320.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叄佰貳拾圓零伍角陸分,或人民幣壹仟叄佰貳拾圓伍角陸分。又如¥1,000.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圓零伍角陸分,或人民幣壹仟圓伍角陸分。
(四)會計人員要嚴格審核會計憑證。對記載不正確、不完整、不符合規定的憑證,應退回補填或更正。對偽造、塗改或經濟業務不合法的憑證,應拒絕受理,並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五)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1.各種會計憑證應及時傳遞,不得積壓。登記完畢后,應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2.對於各種記帳憑證,應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蓋章。
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如收、發料單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3.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蓋章。
4.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后,代作原始憑證。
五、登記會計帳簿
(一)會計人員要按照規定設置總帳、明細帳、日記帳。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採用訂本式,不
得用銀行對帳單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記帳。
(二)會計人員啟用會計帳簿,應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帳簿名稱。在帳簿扉頁上應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帳簿頁數、記帳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姓名,並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帳人員或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註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和監交人員姓名,並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蓋章。
啟用訂本式帳簿,應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帳頁,應按帳戶順序編號,並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帳頁順序編定頁數,另加目錄,記明每個帳戶的名稱和頁次。
(三)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帳簿。
1.登記帳簿時,應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帳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
2.登記完畢后,要在會計憑證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已經登帳的符號,表示已經記帳。
3.帳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適當空距,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寬的二分之一。
4.登記帳簿要用藍黑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複寫帳簿除外)或鉛筆書寫。但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帳:
按照紅字沖帳的記帳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在不設借貸、增減、收付等欄的多欄式帳頁中,登記減少數;
在三欄式帳戶的餘額欄前,如未印明餘額的方向(如增、減),在餘額欄內登記負數餘額;
會計制度中規定用紅字登記的其他記錄。
5.各種帳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將空行、空頁劃線註銷,或註明“此行空白”或“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帳人員簽名或蓋章。
6.凡需要結出餘額的帳戶,結出餘額后,應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貸”等字樣。沒有餘額的帳戶,應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並在餘額欄內用“■”表示。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逐日結出餘額。
7.每一帳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結出本頁合計數及餘額,寫在本頁最後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
(四)帳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塗改、挖補、刮擦或用藥水消除字跡。
1.登記帳簿時發生錯誤,應將錯誤的文字或數字劃線註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後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數字,並由記帳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於錯誤的數字,應全部劃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於文字差錯,可只劃去錯誤的部分。
2.由於記帳憑證錯誤而使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應按更正的記帳憑證登記帳簿。
(五)會計人員應按照規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結帳。
1.結帳前,必須將本期內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帳。
2.結帳時,應結出每個帳戶的期末餘額。需要結出當月發生額的,應在摘要欄內註明“本月合計”字樣,並在下面劃一條單線;需要結出本年累計發生額的,應在摘要欄內註明“本年累計”字樣,並在下面劃一條單線;12月末的“本年累計”就是全年累計發生額。全年累計發生額下應划雙線。年終結帳時,所有總帳帳戶都應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餘額。
3.年度終了,要把各帳戶的餘額結轉下年,並在摘要欄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年新帳第一行餘額欄填寫上年結轉的餘額,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
六、編製會計報表
(一)會計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全國的統一會計制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編製會計報表。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任何人都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會計報表數字。
(二)各種會計報表之間,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該相互一致。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相互銜接。各個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如有變動,應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說明。
(三)各種會計報表中所規定的補充資料,都要填列齊全,不得遺漏。
會計報表中應填列的計劃數字,凡經有關機關核定的,應填列最後核定的數字;未經核定的,應填列最後上報的數字。
(四)會計報表應由單位領導、總會計師和會計主管人員審閱,並簽名或蓋章。按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的會計報表,要裝訂成冊,加蓋公章。
(五)報出的會計報表如發現錯誤,應及時辦理訂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報表外,並應同時通知接受報表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重新編報。
七、管理會計檔案
(一)會計人員要按照國家和上級關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對本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財務計劃、單位預算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製目錄,裝訂成冊,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二)調閱會計檔案,要嚴格辦理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經會計主管人員同意;外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有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批准。批准后要詳細登記調閱的檔案名稱、調閱日期、調閱人員的姓名和工作單位、調閱理由、歸還日期等。
調閱人員一般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需要複製的,要經過本單位同意。
(三)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要按照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由財會部門和檔案部門共同鑒定,報經批准后,進行處理。對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要填寫“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時,由單位領導指定檔案部門和財會部門共同派員監銷,並在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要長期保存。
(四)合併、撤銷單位的會計檔案,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移交給併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單位接收保管,並由交接雙方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八、辦理會計交接
(一)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二)會計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怍,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后,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犯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三)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后加蓋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
4.編製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憑證、帳表、公章、現金、支票簿、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
(四)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五)移交人員要按照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帳簿餘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帳簿餘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3.移交人經管的公章和其他實物,也必須交接清楚。
(六)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要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七)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八)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十)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製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合併單位的會計交接手續,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九、附則
(一)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本規則作必要的補充,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則和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的補充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實施辦法。
(二)過去頒發的會計制度中有關會計工作規則的規定,如與本規則有抵觸的,應以本規則為準。
(三)本規則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