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工企業管理協會

1986年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國化工企業管理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hemic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CCEMA。成立於1986年12月,是由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也是全國化工系統唯一覆蓋所有化工行業的綜合性管理協會。協會現有的200多家會員單位大都是化工行業的骨幹企業,涵蓋了全國化工生產、科研、流通等各領域,形成了規模大、地域廣、專業門類齊全的組織網路。協會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協會概況


中國化工企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86年12月,是全國化工系統唯一覆蓋所有化工行業的綜合性管理協會。它是由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現有團體和個人會員214家。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
中國化工企業管理協會領導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中化企協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於2009年10月15日召開,選舉第五屆理事會理事139 人,常務理事43 人,會長1人,副會長19人,總顧問和名譽會長各1人。
會長王印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中國石油與化學工業聯合會副會長,中國化工集團公司首席顧問。
總顧問譚竹洲,原化工部副部長,原中國石化協會會長、中化企協會長。
名譽會長任建新,中國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化工企業管理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HEMIC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CCEM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與化工企業管理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面向化工企業,為化工企業服務。積極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宣傳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化工發展的法規及行業政策;圍繞化工發展的戰略目標,推進化工企業深化改革和管理現代化的進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
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朝陽區小營路19號財富嘉園A座6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企業改革與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化工發展的法律、法規;
(二)總結推廣化工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開放的成功經驗,研究探討有關問題,促進化工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
(三)總結交流化工企業加強管理的典型經驗,推廣化工管理創新成果,推動化工企業不斷提高管理現代化水平;
(四)幫助化工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全面提高科學管理水平,促使其健康發展;
(五)積極推進化工企業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廣典型經驗,加快化工企業信息化步伐;
(六)組織化工企業家的學習、交流活動,開展化工行業職業經理人的培訓,促進企業家隊伍的建設和經理階層的形成;
(七)進行化工企業改革與管理方面的調查研究,聽取企業的呼聲和要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八)通過考察、研討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其他社會經濟團體和學術組織的聯繫,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吸取國外和國內其他行業的先進經驗,為化工企業借鑒;
(九)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化工管理》及其他有關企業管理的書刊、資料,建立有關網站,及時傳播國內外企業管理的新理論、新經驗,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十)接受並從事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原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為具有一定管理力量的化工企業和具有企業管理研究力量的大專院校以及相關社會組織。
個人會員為化工企業的管理人員以及從事企業管理研究的專家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能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15日於湖南益陽召開的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改革和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
(二)從事企業管理理論研究、探索,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意見;
(三)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化工先進管理經驗;
(四)組織國內外企業家交流先進經驗;
(五)舉辦各種培訓、考察,進行企業改革和管理的研討活動;
(六)評選化工管理創新成果;
(七)開展有關的諮詢中介活動;
(八)編輯出版管理書刊;
(九)協助政府指導化工管理,辦理政府委託的有關事項。

協會任務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以服務化工企業與企業家、推動企業改革發展為目標,密切政府與企業間的聯繫,研究、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總結推廣企業管理創新經驗,反映企業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實現企業管理的最佳實踐,促進企業做大做強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