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院
政府機關
金融法院是中國司法系統在創設網際網路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之後的又一大創新。本質上,設立金融法院,提供專業化的金融方面的司法救濟,既是國家正義的實現渠道,也是一種金融服務,有助於提升國家的話語權,參與全球範圍內的金融規則構建。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設立北京金融法院。
2008年,上海浦東新區就組建了金融法庭。
2010年1月27日,上海市一些政協委員在政協上海市十一屆三次會議上表示,法制環境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重要因素,可以考慮適時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
2017年5月,金融法院試點在上海區級法院上線。
2018年4月25日,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
此次掛牌成立的南昌市第一、第二金融法庭分工協作,可以跨行政區劃集中審理其他中心城區法院涉金融一審民商案件,實現了金融案件管轄從分散向集中轉變,審判從粗放向精細轉變,風險防控從被動向主動轉變。
作為江西省會,南昌市金融機構相對集中,涉金融案件較多。2018年1月至8月,南昌市一審新收金融案件總計8549件,佔全省20.67%。此外,南昌市金融案件類型日益多樣化,新型疑難複雜案件增多,傳統的金融案件審判方式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
兩個金融法庭成立后,將集金融案件審判、金融司法研究、金融風險評估功能於一體,在提升金融案件審判質效的同時,可以通過分析評估金融態勢、管控和防範金融風險、指導規範金融行業行為等方式,充分發揮司法對金融的服務保障職能。
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決定。
(二)應由某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以住所地在某市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五)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執行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金融案件。
金融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