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簡稱居民醫保)是面向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的一項保險制度。它堅持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其基金籌集是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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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家庭(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保證城鎮居民“小病及時治療,慢病及時防治,大病及時救助”。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市政府出台了《寧波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甬政發〔2007〕73號)文件,將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這項制度的實施標誌著我市在醫療保障制度安排上,已覆蓋到全體城鎮居民。現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一、制度原則
---廣覆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外的市區城鎮居民、外地戶籍在市區各類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均納入了參保範圍。
---基本保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確定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
---多方籌資。居民醫療保險費實行個人繳納和政府補助相結合。
---屬地管理。按居民戶籍和學校所在地由各區負責管理,市區範圍內政策統一、支付結算辦法統一。
二、適用範圍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適用於鄞州區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行政區域範圍和大榭開發區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
三、覆蓋對象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分為兩大類:
第一大類:限市區非農戶籍人員,其中又分為3類群體:
1、男60周歲(含)、女50周歲(含)以上,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辦法》中稱為“老年居民”;
2、女18周歲至50周歲、男18周歲至60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辦法》中稱為“非從業人員”;
3、嬰幼兒及18周歲(含)以下未入學的其他未成年人,在《辦法》中稱為“未成年人”;
第二大類:在市區範圍內各類全日制高校、中專、技校、中小學等各類學校在冊就讀的學生,不限定市區戶籍,在《辦法》中稱為“學生”。
說明:
1、上述各類人員中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可由個人自願選擇是否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2、18周歲(含)以下市區非農戶籍未成年人在外地就讀、外地寄養的,按第一大類第3類群體參加居民醫療保險;18周歲以上市區非農戶籍人員在外地就讀的,按第一大類第2類群體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3、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子女醫療統籌的人員,暫不按本辦法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4、居民醫療保險分二個階段組織實施,第一階段,老年居民、非從業人員、嬰幼兒等未成年人自今年的11月起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明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第二階段辦理各類學校學生的參保手續,具體時間另定。
四、參保繳費
各類人員(新生兒除外)均按年度一次性辦理參保繳費,居民醫療保險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老年居民、非從業人員和嬰幼兒等未成年人,在今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作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救助站(鄉鎮勞動服務站)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明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以後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工作時間內)為參保繳費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期。
新生兒可在出生3個月內辦理參保手續,按年度標準繳費,繳費次月起享受待遇。
居民參保后在待遇享受期內因死亡、戶籍遷往外地或參加其它社會醫療保險等原因不再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的,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