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信息產權
會計信息產權
會計的產生和發展總是以特定的產權關係為基礎,受特定的產權制度制約並為特定的產權主體服務。會計信息作為會計工作的產物不可避免地被打上產權關係的烙印。針對會計信息的產權屬性,長期以來爭議頗多,其焦點是會計信息是公共物品,還是私人產品。爭議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揭開會計信息“面紗”後面蘊涵的各權利主體之間複雜的產權關係並理順之,使會計信息的生成、傳遞和交易能夠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提高會計信息的傳遞和配置效率,並與社會經濟實現良性互動。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會計信息的外部需求主體通常有投資者(現實的投資者、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國家機關(國家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其他會計信息需求者(財務諮詢機構,市場研究機構、顧客和供應商等)。
會計信息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具有不同的產權屬性。在企業組織形式依次發展的三個階段:業主制、合夥制和公司制,會計信息的產權均表現出不同的特徵。在業主制企業中,業主既是財務資本所有者,也是財務資本經營者,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實現了高度的統一,業主對財務資本擁有完整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分配權。業主除因內部管理、納稅以及核算收益而披露會計信息外,將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排除在信息需求的主體之外,業主成為事實上唯一的會計信息消費者。因而,在業主制下,會計信息具有排他性,具有明顯的私人產品特徵,其產權形式比較單一。在合夥制企業制度下,會計信息產權主體的範圍有所拓廣,會計信息為所有合伙人擁有,合伙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出資者)代替業主制度下的業主成為會計信息的產權主體。在合夥制企業中,會計信息主要向與合夥企業有關的合伙人提供。因而,會計信息也具有明顯的私人產品特徵,儘管其產權形式較業主制下的產權形式更為複雜。在股份制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致使會計信息的產權形式向多元化發展。股份制企業內複雜的治理結構將企業內部人員分成不同的利益主體。不同的利益主體圍繞各自的利益目標相互間進行合作和博弈,企業成為由一系列契約組成的集合體。由於個人稟賦的差異,人力資本所有者居於代理人的地位,財務資本所有者居於委託人的地位。人力資本所有者直接對企業的財務資本進行經營,為防止因利益目標的差異而出現經營者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以及實現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和激勵,會計信息的劣勢群體——股東(大股東應當更準確)強制性地要求經營者披露會計信息。企業經營者藉助會計信息的披露,反映企業特定時期的財務狀況,特定期間的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以解除自己的受託責任,同時滿足遠離企業日常管理的投資者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的需要,降低決策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不確定性,達到改進決策效率,促進社會資源合理流動的目的。由於股東分化為在股東會上“用手投票”的大股東和在資本市場上“用腳投票”的小股東,會計信息的產權相應地分化為“原始產權”和“派生產權”(法人產權)。從會計信息的供給層面來看,會計信息產生的根源在於兩權的分離,直接動因是經營者向所有者履行和解除受託責任,因此經營者是會計信息的天然所有者,對會計信息具有“原始產權”。儘管在會計信息的產生過程中涉及到會計人員,但會計人員並不是產權所有者。因為:其一,在企業的委託代理關係中,只有經營者與會計人員之間不觸及產權關係,無需界定兩者間的產權邊界,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會計人員應站在企業經營者的立場為企業經營盡職盡責(吳水澎,2000);其二,在現代企業的兩個基本層次的代理關係(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託管關係、董事會與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中,會計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實質包含在第二層次的代理管理中,因而會計崗位可以視為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職能在會計層次的延伸和細化。在中國大股東相對集中,“一股獨大”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下,企業經營者與其說向所有者(即投資者)履行和解除受託責任,不如說向企業的大股東履行和解除受託責任,大股東不僅是會計信息的需求者,也是會計信息的對外提供者,與企業經營者一樣,他們也需要向資本市場上眾多的小股東提供會計信息。企業經營者和大股向資本市場披露會計信息是以企業法人的名義進行的,企業相應地擁有對會計信息的法人產權。
會計信息產權
會計信息產權
根據“理性人”假設,當會計信息披露的收益大於或等於其成本時,企業才有動力和意願對外充分披露會計信息。由於會計信息披露的收益作為未來的預期收益是無法可靠計量的並且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相對而言,企業更關注會計信息披露的成本。會計信息披露成本的存在使企業並非完全心甘情願地承擔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成本,也使會計信息披露的數量受到限制。究竟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量和使用者所需求的會計信息含量各是多少以及能否達到,是一個動態博弈的過程。當這種博弈達到相對均衡時,會計規範以契約的形式對會計信息供求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做出強制性規定。但均衡是相對的、短暫的,不均衡則是絕對的、永恆的。在博弈過程中,企業總是傾向於將會計信息披露的成本轉嫁給會計信息的需求者,具體表現為不披露或少披露對企業不利的會計信息,或將企業的會計信息進行人為地包裝,或在資本市場上進行利潤操縱。在會計信息披露的博弈中,會計信息的法人產權主體——企業之所以沒有強烈的動機披露會計信息甚至披露虛假會計信息,導致會計信息披露的低效率或無效率,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會計信息的產權制度不清晰。清晰的會計信息產權制度是提高會計信息配置效率的前提條件,產權之所以能夠成為決定會計信息配置效率的一個重要因素就在於產權能夠降低會計信息交易活動中的交易費用。而產權制度之所以能有效地節約交易費用,其關鍵在於產權制度具有以下功能:其一,產權制度可以明確交易界區和確立排它性產權;其二,產權制度可以規範不同交易主體間的交易行為以建立正常的會計信息交易秩序;其三,產權制度可以使會計信息的產權主體形成穩定的預期;其四,產權制度可以對會計信息產權主體提供有效的激勵和約束。而後兩點應當是產權制度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因為任何經濟效率的提高歸根結底是人的積極性的提高,要提高人的積極性就必須提供有效的激勵和穩定的預期,同時為了防止對其他產權主體的產權損害又必須提供有效的約束。會計信息披露的低效率或無效率的直接原因在於政府對會計信息披露的管制,強制性地要求企業無償地披露具有成本消耗的會計信息。從產權角度分析,政府的強制行為是一種不符合產權邏輯的“侵權”行為,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並且政府的強製程度與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成反比。
會計信息產權
第一階段,成立具有企業性質的會計信息中心。該類企業的產生是為了降低交易費用。既然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的提供者與每個會計信息使用者通過市場直接簽訂會計信息交易協議致使交易成本太高而不可能實現,那麼通過成立會計信息中心這一企業組織的方式此問題可得到有效地解決。會計信息中心負責對所有企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有效載體集中保管和交易,在會計信息供求雙方之間起媒介和橋樑的作用。該中心要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相關性和完整性,在向特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會計信息之前需徵得會計信息所有者的同意,並代理信息所有者與信息使用者簽訂協議或合同,對信息供求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予以明確。在未取得會計信息所有者的同意之前,會計信息中心不得擅自傳遞會計信息,否則將作為違法行為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計信息使用者在取得會計信息時應當支付會計信息使用費,這些費用包括兩部分:一是會計信息中心代理會計信息所有者收繳的會計信息收集和加工費用;二是會計信息中心對會計信息的保管費用。由於國家對企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取得和使用不是一種交易行為,因此國家在使用有關單位的會計信息時不需繳納信息使用費。但國家要採用集中付費的方式向會計信息中心繳納信息保管費。信息保管費的支付既能將國家和會計信息中心的權利和義務置於支付契約的約束體系中,又能體現國家對會計信息產權交易制度的政策支持和扶植。第二階段,成立網路信息中心。以實體形式存在的會計信息中心是會計信息產權交易制度變遷的過渡產物。網路的出現使企業的會計信息逐步實現電子交易方式,實現數字化管理。網路信息中心的建立依賴於電子商業技術。在電子商務技術中,電子支付、電子查詢、電子數據交換等先進技術給網路信息中心以有力的支持,為網路信息中心工作領域和職能的拓展提供了必要的技術支持,而網路信息中心的技術水平和完善程度也必然隨電子商務水平的發展而提高。網路信息中心不是“公共領域”和“綠色通道”,每個會計信息使用者若要登陸網路信息中心,必須“持卡消費”,其付費方式可以通過信息網路以電子支付的方式實現。網路信息中心的產生將使會計信息產權的交易費用更低,使交易更便捷、更高效。
在保護會計信息產權主體合法權利的同時,有必要對會計信息供求雙方的利益進行綜合權衡,即通過保護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對會計信息所有者的權利進行必要的制約,防止其權利的過度膨脹而破壞會計信息產權的交易秩序。具體而言,必須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起對會計信息使用者利益保護的機制,法律應賦予他們必要的行權方式,使他們成為制約會計信息提供者、抵制虛假會計信息的第一主體。針對中國資本市場會計信息普遍質量較差的狀況,應當建立健全民事賠償機制,形成完備、具體、可操作性強的民事賠償制度體系,使投資者和其他相關利益者在因會計信息所有者提供虛假會計信息而蒙受損失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向會計信息所有者索取必要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