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行業協會

深圳市信息行業協會

深圳市信息行業協會自1989年成立以來,在深圳市信息化建設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管下,一直從事深圳市信息行業的服務工作,既面向政府又面向企業。參與配合著政府歷年來的信息化政策法規的制定、行業統計、行業調研等一系列工作。

協會簡介


深圳市信息行業協會的會員企業覆蓋了深圳市信息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共400餘家。同時,與國家信息中心中國信息協會以及中國汽車工程學會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等行業團體保持著密切的聯繫。多年來協會與國外相關協會和社團建立了聯繫。主要工作自2004年起,協會主力參與了《深圳市汽車電子產業發展規劃》、《深圳市數字內容產業戰略發展研究》、《深圳市信息服務業戰略發展研究》等一系列戰略發展研究,2009年協會作為唯一一家行業組織,全程參與了《深圳市振興網際網路產業發展規劃》、《深圳市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申報》等一系列工作。
在“第四屆數字城市大會”中舉辦了“深圳信息行業品牌之夜”,2010年組織了“行業網發展之路研討會”、2011年主辦了“第六屆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發展大會”、協辦了“第三屆中國網際網路交易投資博覽會”和“第二屆深港電子商務發展論壇”、承辦了“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會議”等大型活動,均受到了部委領導、市領導和企業的欣賞和好評。協會在給政府提的建議中也常有創新的模式,同時不斷舉辦將行業最新資訊發布,如2009年舉辦的“IPV6發展報告會”、“院士雲計算報告會”和“2010年智慧城市中的綠色智能交通報告會”等,收到了與會者和政府的肯定。2010年9月27日在首屆“中國城市信息化成果評選”中,協會獲“2010中國城市信息化服務創新獎”(該項目為國務院九部委《關於公布行政等系統中央單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保留項目的通告》)中的保留項目)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深圳市信息行業協會
(英文:SHENZHENINFORMATION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SZII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深圳市信息行業企業為主體,由與信息化建設聯繫密切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社會團體及各省市駐深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自律性的、具有行業性、地方性的經濟類社團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依據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及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聯繫,促進本市同行業的經濟發展,推進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本協會會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梅華路105號福田國際電子商務產業園科技樓1105B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向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三、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四、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和參與行業規劃。
五、組織本行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本行業產品展覽展銷,推介本行業名優產品,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組織行業人才交流和職業技術培訓,參與行業勞動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七、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參與行業標準制訂和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八、在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監督指導行業內產品價格,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九、受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配合、協助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活動。
十、在協會管轄下,成立各非獨立法人的專業委員會及行業聯盟,推進行業發展,促進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對其入會資格審查后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和牌匾。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用行業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與協會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有表決權和監督權;(六)入會自願、退會的自由;
(七)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要求協會協助維護或提供必要的幫助;
(八)可利用協會的刊物傳播企業信息或利用協會的關係開展業務聯絡。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二)維護協會的哈法權益和信譽;
(三)積極參加和配合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動態,主動反映行業發展中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和會員牌匾。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若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全體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贊成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行業協會章程履行職責。理事會理事應當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實行差額選舉。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中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不超過7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應由法定代表人決定的其他有關本協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或專業聯盟等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協調該行業或專業的信息工作,推動行業發展,在業務上接受本協會的指導和監督,遵守本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本協會的入會及會籍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本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不在會員中分配使用。經費支出包括:
(一)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補貼
(三)其它為會員利益及本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配備的會計人員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2年02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