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妾制度

中國古代“一夫多妻制”的一部分

“姬妾制度”是中國古代“一夫多妻制”的一部分,徐珂《清稗類鈔》記載:“一夫多妻,為數千年來之舊俗,其見於《禮記·昏義篇》者,則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嬪九、世婦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謂伙矣。而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在人類學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並不包含一般所謂"一夫一妻多妾制",這兩者其實是分屬不同範疇的語言,前者的"一妻"僅指女性配偶的惟一性,而一般所謂"一夫一妻多妾制"屬於人類學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

起源


《屍子·卷下》記載:“(堯)妻之(舜)以媓,媵之以娥。”古代諸侯貴族之女出嫁,以侄女和妹妹從嫁為媵妾者。《春秋·公羊傳》:“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起初妻和媵的差別並不大,娥皇、女英都是舜帝的妻子。《史記·五帝本紀》:“舜妻堯二女”。虞舜“遂為二妻之祖”。《莊子·則陽》則記載:“衛靈公有三個妻子,他們在一個盆池裡洗澡”。正因為先秦存在“以妾為妻”、甚至“後妻賤而婢妾貴”的情況,李悝法經》為維護等級制度而提出:“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guo);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

發展


禮記·曲禮》記載:“天子之妃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帝王稱后、妃,平民稱妻、妾。《漢書·外戚傳》記載:“漢興,因秦之稱號,帝母稱皇太后,祖母稱太皇太后,適稱皇后,妾皆稱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之號焉。”皇帝的正後稱皇后,其他妃嬪統稱夫人。皇帝之妾各有爵位,享有俸祿。《通典》說:“天子貴臣三公,貴妾三夫人。諸侯貴臣卿大夫,貴妾侄娣。大夫貴臣室老。士貴妾亦為娣侄。”根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記載,漢人除了“嫡妻”外還有“偏妻”、“下妻”、“御婢”等,可見“三妻四妾”的習俗由來已久,
戰國策》記載:“象床之值千金,傷此若髮漂,賣妻子不足償之。”賣掉妻子兒女的事情在古代是普遍存在的,再如《宋書》:“貧者賣妻兒,甚者或自縊死。”富者一擲千金買妾,窮人走投無路賣妻。特殊時期,妻、妾、媵、婢都是可以買賣的。“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則始於隋朝李諤。
《唐律疏議·戶婚》:“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疏義曰: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相懸。婢乃賤流,本非儔類。”在唐代妻的地位高於妾,妾的地位高於婢。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不能混淆,但“以妾為妻”的不在少數,如劉汾《大赦庵記》稱:“汾起微陋,致身榮顯,忝有九妻。曰鄭氏,贈信國夫人。曰鮑氏,曰宋氏,曰王氏,曰馬氏,亦贈夫人。曰張氏,曰郭氏,曰李氏,曰武氏,俱有淑行。”
《宋刑統·戶婚律》:“戶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驗妻、妾,俱名為婚。依准禮、令,得罪無別。”宋代妾的地位與唐妾大致相等,且身份都是良人嫁娶需有婚契。妾可以選擇離開丈夫,並不都是男人賣買的物品,如蘇軾《朝雲詩(並引)》:“予家有數妾,四五年相繼辭去,獨朝雲者隨予南遷。”蘇軾的諸妾是自己辭去的,所謂的“坡公又有婢名春娘”也不過是後人杜撰。、
《元史·刑法志》:“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雇,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諸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元朝禁止典賣子女,禁止買賣妻妾。
《明代律例彙編》:“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該法令主要防止“妻妾失序”,但災害時期人們甚至“賣妻鬻子以求苟活”。
《讀例存疑》:“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離異(歸宗)。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刪定。”清代依然存在鬻妻的情況,如謝萬程“賣妻葬父”。
太平天國史》:“今允東王、西王各十一妻,自南王至豫王等各六妻,高級官員三妻,中級官員二妻,低級官員以及其餘人等各一妻。自高而低,依級遞減,上多下少,切莫妒忌。”根據洪秀全頒布多妻詔詔令,表明了太平天國各王實行多妻制。

結束


到中華民國時,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但最後確定一夫一妻制還是在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開宗明義規定了兩條基本原則:“第一條,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第二條,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