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政治論
神學政治論
《神學政治論》是荷蘭哲學家巴魯赫·斯賓諾莎創作的政治學著作,1670年首次出版。
該書中,斯賓諾莎依據自然法則的理論建立自己的學說。他認為,國家是每個人將自己的自然權利移交給社會後,按照彼此的契約建立起來的。國家政權不得侵害人民在締結契約后仍保留的權利。以此為論據,他論證了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合理性。斯賓諾莎譴責君主專制,認為君主制下“充滿奴役、野蠻和荒涼”。他認為民主制是國家的最好形式,“最合乎自然,而且最接近自然界賦予每個人的自由”。斯賓諾莎反對宗教的黑暗、腐朽,指出宗教是同封建暴政緊密聯繫在一起的。
該書主要體現了斯賓諾莎的社會政治思想,在斯賓諾莎的著作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神學政治論》的前15章,均為對《聖經》的批判性研究,從第16章開始轉入對政治思想的闡述。從篇幅上看,對《聖經》的重釋是該書的主體,但是從目的上看,作者批判的歸宿與落腳點在於政治理論的表達。作者認為,只有重新建立人們的宗教信仰,政治社會才會有新的基礎;只有破除了“迷信”,將“上帝”與“神”的魅影逐出政治和圍家的領地,才有哲學與神學的分離,才有政治與教會的分離,才有一塊獨立的世俗的政治領地,在那裡人的理性與理想才會綻放。
序 |
第一章 論預言 |
第二章 論預言家 |
第三章 論希伯來人的天職,是否預言的才能為希伯來人所專有 |
第四章 論神律 |
第五章 論儀式的法則 |
第六章 論奇迹 |
第七章 論解釋《聖經》 |
第八章 論《摩西五書》的作者與《舊約》中其餘有關歷史的書 |
第九章 論前面所提各書的其他問題,即是否各書完全為以斯拉所寫完,是否希伯來原文的傍注 是不同的本子 |
第十章 用以上所用的方法檢查《舊約》的其餘各書 |
第十一章 論使徒們是以使 徒與預言家的資格還是只是以教師的資格寫的《使徒書》;解釋使徒是什麼意思 |
第十二章 論神律的真正的本原,為什麼 稱《聖經》為神聖的,為什麼稱之為《聖經》,為什麼因為裡面是上帝的話,傳到我們,沒有話語 |
第十三章 論《聖經》只教人以很簡單的教義,這種簡單的教義是足能致人以端正的行為 |
第十四章 信仰、信神的定義,信仰的基礎,信仰與哲學永遠分了手 |
第十五章 論神學不是理智的奴婢,理智也不是神學的奴婢,一個理智的定義,這個定義可以使我們承認《聖經》的權威。 |
第十六章 論國家的基礎;個人的天賦之權與公民權;統治之權 |
第十七章 證明沒有能或需要把他的所有權利都交付給統治權。論摩西活著的時候與其死後直到王國成立之前的希伯來共和國與其優點。最後論神權共和國滅亡的原因以及何以即使繼續存在也不能存於分裂 |
第十八章 自希伯來人的聯邦和他們的歷史引出一些政治學說來 |
第十九章 說明關於精神方面的事物之權全靠元首,如果我們要正確地服從上帝,宗教的外表應該合乎公眾的安寧 |
第二十章 在一個自由的國家每個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發表意見 |
17世紀荷蘭已經建立了第一個資產階級國家,資本主義經濟有所發展。國內還存在著頑固的封建殘餘勢力,荷蘭的新教教會和猶太教會中的頑固分子繼續迫害新興的資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在意識形態領域內腐朽和落後的封建勢力在宗教外衣的掩蓋下,同新興資產階級展開了激烈的搏鬥。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斯賓諾莎挺身而出,向封建教會進行了堅決的鬥爭。《神學政治論》一書,正是在這種條件下寫成的。
自由論
貫穿在《神學政治論》的中心思想就是站在近代進步資產階級和中小市民的立場向封建統治階級爭取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斯賓諾莎所提出的原則:“在一個自由國家裡,每個人應該做他願意做的思想,並說出他所思想的東西。”
斯賓諾莎認為,在社會契約的訂立之時,人們交給國家的僅僅是判斷善惡和實施懲罰的權利,至於財產權、言論自由權、信仰自由權和思想自由權永遠屬於人的自然權力,任何人不得剝奪。這意味著人們放棄了行動自由權而永遠保留了思想自由之權。
自然權利論
斯賓諾莎在其機械唯物主義的哲學世界觀的指導下,從自然法理論和永恆人性論出發來建構其政治哲學體系的。他認為。圍家的基礎是個人的天賦權利或自然權利,這種自然權利即自然律叫做“上帝的天命”,因為在他看來自然即上帝。他指出,“自然之力不過是自然中個別成分之力的集合,所以每個個體有最高之權為其所能為……每個個體應竭力以保存其自身,不顧一切,只有自己,這是自然的最高的法律與權利。”因此,在斯賓諾莎那裡,自然權利即指每個個體按其天然條件生存與活動的最高的法律和權利。顯然,斯賓諾莎立意從人的自然本性出發來演繹出“最初合實際的原則和制度來。”這裡,斯賓諾莎又進一步把他的人性論與功利主義結合起來,公然聲稱:“人性的一條普遍規律是,凡人斷為有利的,他必不會等閑視之,除非是希望獲得更大的好處,或是出於害怕更大的禍患;人也不會忍受禍患,除非是為避免更大的禍患,或獲得更大的好處:也就是說,人人都會兩利相權取其大,兩害相權取其輕。”
斯賓諾莎認為:“個人的天然之權不是為理智所決定,而是為慾望和力量所決定:”這就是說。據自然法所規定,人們的自然權利的大小同人的力量和慾望成正比,“力之所及乃理之所致”,“權力就是權利”。這是不折不扣的“強權即公理”的強權政治論。從這一理論出發,資本主義國家中的弱肉強食和大魚吃小魚的現象,就被歸之為天賦的自然權利,反映了自然權利所依賴的不平等基礎。
社會契約與政體模式論
斯賓諾莎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基礎是自然法理論和自然權利論。斯賓諾莎認為,自然狀態是國家起源的前提。斯賓諾莎認為,為了保證每個人的安全和幸福,以達和平共處之目的,人們就在理性的啟示下,認識到生活和利益不取決於自己的力量和慾望,而是來自於全體人民的力量與意志。於是人們就締結契約,這樣,國家便產生了。
斯賓諾莎認為,人們通過社會契約組成社會,必須放棄部分自然權利,把判斷善惡和實施懲罰的權利交給國家,由國家執行,同家統治者享有最高統治權,人們服從國家的最高統治是他們應盡的義務。由於人的本性是邪惡的、利己的,因此國家權力必須強大和有力,可以對任何不服從同家的公民進行嚴厲的制裁。由於個人權力的大小來自個人的力量和慾望,因此,斯賓諾莎指出,統治者權力之大小,同樣取決於統治者個人力量的大小。“統治者所享有的權利只能以他的權力之大小為限”,凡力量超過統治者的人,必然不會去聽從他。同時,由於社會契約訂立時,人們仍保留一部分權利,因此,當同家中出現了力量和慾望更大的人以及當人們所保留的自然權力受到侵犯時,人民可以廢除契約,訂立新的社會契約。
《神學政治論》一書是從科學上批判《聖經》的初次嘗試,給教會勢力以沉重打擊。斯賓諾莎的思想也有局限性。如他認為“發財的慾望”是“人類本性的永恆特點”,認為人類分為“自由民族”和“被奴役民族”,等等。儘管如此,《神學政治論》一書的出版,在當時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斯賓諾莎的政治思想對資產階級政治思想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他關於民主制的許多論述後來直接被盧梭所繼承。
美國歷史學家維爾·杜蘭特:這本書的主要原理是,《聖經》的文字是故意用的比喻或寓意。這不僅因為它融入了一種東方傾向,著意於高度的文學色彩與修飾以及誇張的描繪手法,也因為先知和使徒要通過喚起想象來傳遞教義,不得不使自己滿足普通大眾的能力和口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