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1959年成立的組織機構

包頭市文聯成立於1959年,“文革”期間停止活動,1978年底重新恢復。市文聯現有11個文藝家協會:包頭市作家協會、包頭市戲劇家協會、包頭市美術家協會包頭市書法家協會包頭市攝影家協會、包頭市音樂家協會、包頭市舞蹈家協會、包頭市曲藝家協會、包頭市民間文藝家協會、包頭市影視家協會、包頭市文藝評論家協會

百科名片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文聯簡介


包頭市文聯成立於1959年。市文聯現有11個文藝家協會:具體協會見摘要; 7個區(旗、縣)文聯:昆區文聯、青山區文聯、東河區文聯、九原區文聯、固陽文聯、達茂旗文聯、石拐區文聯;6個大企業文聯:包鋼文聯、一機文聯、北重文聯、包商文聯、二冶文聯、中核北方文聯。全市共有3000多名註冊會員。其中自治區會員500餘名,全國會員160餘名。
現任主席白清元、副主席白濤、副主席趙玉林。兼職副主席:王星銘、劉江、何少華、張唯、張鳳蓮、武二斌、要紅霞、厚瑞傑、靳秉岩。名譽主席:許淇、苑淑珍、於富。名譽副主席:郭長歧、於樹和。
市文聯機關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民團體機關,機關內設辦公室、組織聯絡部、文藝理論研究室、協會管理辦公室。《鹿鳴》雜誌社是市文聯直屬二級事業單位。。
文聯的性質是黨領導下由全市文藝家協會、各縣(市、區)文聯、企業(行業)文聯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文聯的主要工作職責是:組織全市廣大文藝工作者,認真學習黨的文藝工作的方針政策,溝通黨和政府、社會各界與文藝界的民主協商的渠道;向黨和政府反映文藝界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所屬文藝家協會工作,發揮好聯絡、協調、服務作用;動員全市文藝工作者積極開展文藝創作、文藝活動、文藝交流、文藝評論;培養文藝人才;發展文化產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為包頭文化大市建設作出貢獻。

文聯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中共包頭市委領導下的全市各文學藝術家協會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市文學藝術工作都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加強包頭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投身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創作規律,發揚藝術民主,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關於科學發展、富民強市的號召,團結和組織全市文學藝術工作者發展和繁榮文學藝術事業,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和諧文化,為建設富裕民主文明和諧的新包頭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包頭市文化藝術界聯合會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繼承優良傳統,推動自主創新。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民主、團結、服務、鼓勁和繁榮的原則。
第四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所有組織和個人的一世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的各項法令、政策和規定,按照自身的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和活動。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對所屬各文藝家協會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通過開展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文藝創作、文藝評獎、成果展示、理論研究、學術討論、調查研究、人才培訓等項工作,努力提高全市文藝隊伍的思想業務素質,培養良好的職業精神、職業道德,積極推進文藝創新,發現、培養和扶持文藝人才。
第六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鼓勵和幫助全市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深入群眾,汲取營養,豐富自己,堅持文學藝術創作的正確方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鼓勵探索和創新。努力反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時代精神,反映人民群眾建設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鼓勵多出優秀傷口把最好的精神食糧奉獻給人民。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文學藝術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努力培養少數民族作家、藝術家,重點培養從事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的少數民族新生力量,加強各民族間的文學藝術交流,促進各民族文學藝術共同發展。
第八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努力培育文藝評論隊伍,開展與人為善、客觀求實的文藝評論活動,促進文藝事業沿著正確方向繁榮和發展。
第九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努力辦好本會所屬的報刊,積極培養本地區文學藝術新人,不斷提高辦刊質量,不斷向新的,更高的目標邁進。
第十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協同包頭市政府文化藝術部門和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社科聯等人民團體開展活動,正確貫徹執行黨的文藝方針政策,為文學藝術工作者從事創作、演出、評論和其它文藝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積極幫助文藝工作者克服生活、工作和學習等方面遇到的困難,促進包頭市文學藝術事業繁榮發展。
第十一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開展文藝領域和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逐步實現規範化、制度化。
第十二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反映協會會員和文藝家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文學藝術工作者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保障文學藝術工作者從事文學藝術活動的自由。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全市各文學藝術家協會,各區、旗、縣相應的組織,中央、自治區、市屬各大廠礦企業職工文學藝術團體及文學藝術團體,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經文聯主席團批准,皆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接受本會的委託,負責代為聯繫本會所屬各文藝家協會在該地區、該單位的各個會員。
第十四條 在包頭市內居住和工作,贊成本會章程並有一定創作成績的專業和業餘文藝工作者,自願向相關的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主席團批准,報本會備案,即可成為本會所屬各協會的會員。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和各協會會員都有遵守本會和相關協會章程,執行和協會決議,參加協會和本會活動,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
團體會員和各協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和各協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本會所屬各文藝家協會的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及所屬協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經本會和所屬文藝家協會廣度團研究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團體會員和各協會會員均有退會的自由。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六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在中共包頭市委領導下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代表大會的代表,除上一屆文聯委員會為當然代表外,其它代表由文聯所屬協會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本會及各協會選舉產生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各協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各協會設常務副主席1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文聯主席團聘任。
在全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在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執行全市代表大會和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決議。
第十七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副主席;
三、聽取和審議包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應由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節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文聯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由委員會或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節聯合會和所屬各協會設名譽主席,包括文聯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文聯名譽委員、協會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職務人選由文聯主席團和協會主席團推舉和聘請。
第二十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節聯合會委員會委員、各協會主席、副主席、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在本市工作,或不再從事與文藝有關的工作,本人亦不從事文藝創作的,原則上應辭去原來的職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節聯合會的經費來源:
一、國家財政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社會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包頭市文學藝術節聯合會簡稱包頭市文聯。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包頭市文學藝術節聯合會代表大會。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包頭市文學藝術節聯合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