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女企業家協會

江西省女企業家協會

江西省女企業家協會(簡稱女企協,英文名稱:JIANG XI PROUCE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成立於1986年10月,是由全省各行業中女性經營者和管理者自願聯合組成的,從事研究、傳播、推廣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簡介


本會接受江西省婦聯和江西省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獨立開展活動。本會是中國女企業家協會江西省企業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大局、服務企業、服務女企業家,激勵女企業家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江西在中部地區的崛起貢獻聰明才智。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女企業家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城市化的進程做出新貢獻;
二、圍繞在深化企業改革,加強企業管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組織女企業家開展報告會、研究會、交流會等多種活動,推動企業改革與市場經濟發展,增強女企業家的創新能力、應變能力和競爭能力;
三、開展區域間企業經濟交流與合作的橫向聯繫與聯誼活動;
四、舉辦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崗位培訓和商貿培訓,提高女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五、推動婦女創業與再就業;
六、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交流和交往活動,促進中外女企業家的合作與友誼;
七、反映女企業家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八、接受江西省婦聯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九、指導和幫助基層女企協開展工作。
2004年5月26日召開了第四屆會員大會進行了換屆選舉,現有會員158名。省政府副省長凌成興擔任名譽會長,省婦聯主席李亞平、副主席潘玉蘭擔任榮譽會長,金祖光擔任會長,章三妹擔任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本屆理事會共有理事97人,其中會長1人,副會長16人,常務理事40人,理事40人。協會聘請顧問5人。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江西省女企業家協會(簡稱省女企協,英文名稱:JIANGXI PROUICE ASSOU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
第二條 省女企協是由全省各行業中女性經營和管理者自願聯合組成的,從事研究、傳播、推廣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省女企協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大局、服務企業、服務女企業家,激勵女企業家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江西在中部地區崛起貢獻聰明才智。
第四條 省女企協接受江西省婦女聯合會和省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女企協秘書處設在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15號省婦聯婦女發展部。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省女企協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女企業家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城鄉、區域經濟協調和人的全面發展,團結和帶領女企業家積極投身中國婦女九大提出的“創造新崗位、創造新業績、創造新生活”(以下簡稱“三創”)的實踐,充分發掘女企業家的聰明才智,為加快江西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作出新貢獻;
(二)圍繞在深化企業改革,加強企業管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組織女企業家開展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等多種活動,推動企業改革與市場經濟發展,增強女企業家的創新能力、應變能力和競爭能力;
(三)開展區域間企業經濟交流與合作的橫向聯繫與聯誼活動;
(四)舉辦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崗位培訓和商貿培訓,提高女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五)推動婦女創業與再就業,與社會上多種媒體合作,宣傳女企業家參與“三創”實踐的先進事迹和成功經驗,表彰獲得“三創”優秀成果的女企業家;
(六)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和交往活動,促進中外女企業家的合作與友誼;
(七)反映女企業家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八)接受省婦聯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九)指導和幫助基層女企協開展工作。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省女企協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省女企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擁護省女企協章程;
(二)有加入省女企協的意願;
(三)在企業改革、經營中成績突出,在行業內具有一定
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閉會期間由省女企協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省女企協秘書處統一印刷、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省女企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省女企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省女企協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省女企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省女企協的決議;
(二)維護省女企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完成省女企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省女企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介紹、發展新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省女企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省女企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犯罪的行為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省女企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聘請名譽會長和榮譽會長;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決定有關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婦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省女企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省女企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省女企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省女企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省女企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女企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婦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省女企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婦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省女企協會長為省女企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省女企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省女企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省女企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
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省女企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省女企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省女企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省女企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省女企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省女企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省女企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省婦聯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省女企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省女企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省女企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省女企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婦聯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省女企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省女企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婦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省女企協終止前,須在省婦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省女企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省女企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省婦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省女企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會 徽 第四十六條 省女企協會徽,以奮進中的婦女頭像為主圖案,漢語拼音“JXNüQX”為“江西女企協”縮寫,用動感的花環構成完整的徽標。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2004年5月26日江西省女企業家協會第四屆會員大會通過本章程修改草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江西省女企業家協會第四屆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